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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今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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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那人燈火
先介紹一下紅契和白契:
白契:凡是交易所做的證明是白紙黑字的叫做白契。
紅契:有的白契經過官方認定,蓋了印的,且印文是紅的叫做紅契。
區別:
一般來講,舊僕、世僕、家生子,都在“奴檔”,都是紅契。
而白契一般都是新買來的乃至於僱來的,沒有正式進奴檔的。
清初曾經規定,由於沒有官方證明,所以白契的地位近似於僱工(法律上的僱工,事實上的奴僕)。故而,白契的法律待遇比紅契要好(殺僱工比殺家奴的罪重)。並且曾經有過規定,說白契可以贖身,紅契則不可。但是呢,乾隆朝開始,白契越來越多,所以後來也不把白契當做純粹的僱工來看待了,也一樣不可贖身。
總之,古代社會奴婢都是苦命人,根據清朝法律規定凡是奴婢辱罵或毆打家主的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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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季我努學社
在中國封建社會,買賣奴婢是合法的,在清朝的奴婢買賣中,還存在著紅契奴婢和白契奴婢的區別,那麼兩者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兩者的第一個區別就在於在買賣奴婢的時候是否具有官方的印章。紅契奴婢又被稱為印章奴婢,它指的是奴婢的賣身契約是經過官方註冊並且加蓋印章的,而白契奴婢指的是奴婢的賣身契沒有加蓋官方的印章。
買賣奴婢是合法的,並且受到政府的保護
概念的不同帶來的就是兩者在法律上的不同身份地位。紅契奴婢由於是受到官方保護的,所以主僕發生相關的刑事案件的時候,奴婢的主人是享有一定的家長特權。如果家長(也就是奴婢的主人)殺死紅契奴婢,那麼,他所受到的懲罰不會太重,至少不會一命抵一命。紅契奴婢生生世世、子子孫孫都要永遠服役,不可由奴婢轉為良民,因此贖身是非常困難的。他們的子孫被稱為“家生子”,家生子也不能透過捐資等形式走仕途的道路。也就是說一旦為紅契奴婢,這一生的命運很大程度上是註定的了,翻不了身,除非發生巨大的社會變化,或者主人自己願意而白契奴婢因為在最開始的時候身份並不是很明確,所以法律對於這類人的管制沒有紅契奴婢那麼嚴格,“家主致死白契所買家人,則照僱工人科斷”,也就是說他的身份相當於僱傭工人。也正是因為這一點,白契奴婢是可以贖身的,最起碼贖身的難度沒有紅契奴婢那麼高。
即使有錢,也在仕途上困難重重
再次,兩者子女的婚配上也有區別。紅契奴婢從確定身份的那一刻起,終生為奴,因此他們自身連同家生子都是主人的附屬品,在子女的婚配上必須服從主人的安排。如果父母不經過主人同意就將女兒婚配他人,是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的。因此,在紅契奴婢這裡,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不成立的。而白契奴婢因為其僱傭身份,是相對來說比較寬鬆的,但是這種狀況在18世紀60年代有了一些變化,從此,白契奴婢和紅契奴婢的地位基本一樣。
一生為奴,終生為奴
雖然二者有以上幾點的不同,但是二者還是有一些相同的。無論是白契奴婢還是紅契奴婢,都是奴婢,也都屬於清朝社會等級中的賤民階層。比如,古代對女子的貞潔非常重視,如果有女子喪夫之後不再嫁人,那麼政府便會給她立一個貞潔牌坊,死後還可以進入到祠堂中,但是這種情況並不適用於紅契奴婢和白契奴婢。
其次,紅契奴婢和白契奴婢的子孫沒有資格進入到仕途,後來到清末政策有所鬆動,但是依然規定他們的孫輩即使進入到仕途,但是不可以出任朝廷三品以上官職。
參考文獻:
[韓]尹煜:《琿春駐防奴婢階層構成的變化》,《滿學論叢》第五輯。
《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 6,戶口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韋慶遠等:《清代奴婢制度》 ,華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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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戰忽局外人
通俗一點講,白契是民間的契約,好比近代的打白條,但具有法律效力。紅契是官方出具或官方認可的契約。二者都是買賣交易過程中的書面證據。顧名思義紅契奴婢和白契奴婢也就容易懂了。
但是奴婢畢竟是人,不是騾馬牲畜(有的主人在心裡不拿奴婢當人),鑑於紅白契的定力形式不同,在奴婢贖身、放出時要走的程式也不同。
回覆列表
在清代,奴婢分為兩類:一類屬於白契,一類屬於紅契。
紅契是“經過官府稅契登記,鈐蓋有官府印信的賣身契”;
白契是指僅由“買主和賣身人憑中籤立,未經官府鈐蓋印信,未經錄入‘奴檔’的賣身契”。
紅契在法律上屬於家生子,世代為奴,不可以脫離主家;
白契則可以透過贖身而重獲自由。比如——襲人就是白契的奴婢,因此敢於對寶玉說要離開賈家的話。
《清代奴婢制度》,吳慶遠等著,華人民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