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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空54022

    我家土地被林業棚改徵用,合同是單位似好了的,日期都沒寫,徵地時也沒見到任何徵地報告,我們也不懂,至今快八年了我們還沒接到房,房屋驗收報告也沒有,消防也未驗收等等,我該那麼辦呢?

  • 2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有的被徵收人已經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但是後來認為補償標準過低或補償不合理,想反悔解除拆遷補償協議,這還能行嗎?這是不是意味著自己違約、理虧?這無疑是廣大被徵收人尤其是已經“稀裡糊塗”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所最關注的問題。下面我們來具體看看,究竟在哪些情形下,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反悔……

    徵收拆遷過程中籤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其法律性質屬於行政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下,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後就不能反悔了。但是如果存在下面7種情形,將可能會導致拆遷補償協議的無效,則被徵收人可以主張協議無效,並爭取重新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機會。

    第一,徵收主體不具有徵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權力,壓根無權組織實施徵收拆遷。譬如街道辦、村委會等實施的所謂“徵收行為”。實踐中,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多種多樣,但若徵收專案主體本身的資格有問題,那麼協議也自然不會對被徵收人產生效力。

    第二,被徵收人的房屋或土地並不在徵收範圍內。例如,許多地方的徵收部門在未獲取相應的徵地批文的情況下就進行徵收,或者有徵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佔的情形,被徵收人應多加註意這些情況。經申請公開勘測定界圖等徵地資訊,發現自己的房屋、土地確實不在徵地獲批範圍內,此時的補償協議是不對被徵收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

    第三,協議的簽訂違背被徵收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可能會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徵收人在非自願的情形下籤署補償協議。實踐中,這類逼著被徵收人簽字,不籤就長期滯留在被徵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飯、休息,甚至動輒對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脅、毆打等“逼籤”情形並不鮮見。此時則需要被徵收人儲存好錄音、錄影等證據,及時報警爭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後續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渠道確認合同無效或者將其撤銷。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無代理許可權的情況下,與徵收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被徵收人對此不予以認可。例如,在房屋由多個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其中的一個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形下,與徵收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第五,在空白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後,發現到手的協議補償標準很低,與之前協商的補償標準不一致,補償金額減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維持基本生活。被徵收人在此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舉證都比較困難,這樣就處於被動的、不利的地位。空白協議是一定不可以籤的,否則將可能直接導致維權的終結。但若協議給予的補償安置明顯過低,被徵收人仍有權要求徵收方依法履行其補償安置職責,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六,徵收方以需要領導簽字蓋章或上級部門審批為由,將被徵收人簽字的補償協議取走後擅自進行修改。被徵收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徵收方修改的協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變更協議。但是,在法院認定之前,徵收方可以憑藉此協議啟動之後的程式,如要求被徵收人騰空房屋、交房進而將房屋拆除,這對被徵收人是非常不利的。我們建議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中,儘量要求雙方當場簽字蓋章,並將簽字蓋章的協議原件妥善留存。簽約後手上沒有協議是一種極為被動的情形,即使透過法律途徑也未必能將所籤的協議“調出”。在簽訂多份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消失不見”的往往是所涉補償數額最有利於被徵收人的那一份,這是需要被徵收人予以高度警惕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遇到以上情況導致拆遷補償協議存在違法情形,被徵收人還是可以反悔的。涉及補償協議究竟是撤銷還是確認無效更有利這一問題,建議最好還是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但需要強調的是,盲目的簽署拆遷補償協議會給自己造成不利影響,所以提醒被徵收人在和徵收方簽署合同時,一定要反覆確認協議中的主體、補償標準、異地安置房屋位置或回遷房交付的時間、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儘量避免在協議簽訂這最後一步出現問題。與其出了問題再想怎麼反悔,不如將問題扼殺在萌芽之中。

  • 3 # 京平律師事務所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於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在下面幾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1、所依據的相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託於行政許可,如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違法,當事人就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2、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3、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4、非產權人代替簽字的補償協議

    依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只有房屋合法產權人才能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

    5、村委會統一代簽並直接發放補償款

    在被拆遷人沒有委託村委會代理簽字的情況下,村委會是沒有權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遷人委託了,也必須是有書面委託書才會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那麼這樣的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6、簽訂補償協議後,房屋不在拆遷範圍

    很多時候拆遷方故意隱瞞拆遷範圍,意圖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拆遷。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範圍內,那麼因主體不適格,拆遷方沒有權利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此協議簽訂後也無效。

    7、其他可以反悔的情形,具體最好還是諮詢相關律師。

    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後再維權還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有必要提醒大家:當補償不滿意的情況下一定不要輕易簽字,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不要因為一時糊塗,導致拆遷補償很低而後悔。(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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