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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56995851222

    (一)在說工傷問題之前,確實應當提醒和說明,這畢竟首先是一個交通事故,首先應當把交通事故處理好了。

    (二)情形是否能認定為工傷的問題,初步判斷是情形是符合的。

    由於事故發生的時間為下班途中,應當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是否屬於工傷,要件:(1)上下班合理時間;(2)上下班合理的途中;(3)交通事故傷害;(4)死者次要或者同等責任。從描述上來看,事故基本可以確定為符合認定條款。

    (三)工傷認定重要的前提是勞動關係問題,需要進一步判斷。

    沒有勞動合同並不表示不具備勞動關係,怎麼證明死者和單位具有勞動關係,可以參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要件自行判斷和舉證。

    (四)如果能認定為工傷,待遇問題還是比較清楚的。

    如果認定為工傷,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除去醫療費等(這個還涉及到是否雙賠,總之死者不需要承擔)外,主要包括3個方面:

    具體到金額上,2016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20倍就是672320元,2018年的死亡事故,用的是2017年的收入數,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現在還沒有正式出來,可以肯定的是比2016年標準要高。

  • 2 # 弌94922977

    即使是提前下班,只是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其行為性質仍然屬於下班,而違反勞動紀律並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故員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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