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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9774019200

    應明確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聯絡和區別。法律規則,簡而言之就是法律條文,法律原則,就是產生法律條文的價值觀。而規則千千萬,原則就幾條,每個規則背後的原則可能兼顧若干原則但實際中因出發點不一樣,具體規則有衝突,到底那個規則說了算,就要考慮法律原則優先程度,以強為準,最好兼顧較弱的。例如刑法中綁架致人死亡,唯一死刑。這就是法律規則,而制定這一條文的原則是保護人的生命權不受侵犯(因為綁架案被害者已經完全處於犯罪者控制之下,情形更加危險,故保護和處罰力度更大)。保護一般人生命權就是法律原則。而規則要麼適用要麼不適用,不存在即適用又不適用情況,比如說上述案件的犯罪者為成年,則根據另外的刑法規則,不得判處死刑(其原則是保護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則這一唯一死刑規則不適用。在此例子中保護犯重罪未成年人生命權的原則有絕對強度,致使與它衝突的法律規則(及背後的法律原則)無效。再比如說遺產處分,法律規定是以個人意願為尊,但必須為有扶養義務的繼承人保留份額。那麼一個人把全部遺產留給其子女,而無視無收入來源和勞動能力的配偶的話,這個遺囑部分無效,必須保留配偶一定足以維繫生活份額。那麼在此情況下,保障個人自由原則強度就低於履行個人責任的原則。司法機關可以引用這一法律規則部分推翻遺囑的內容。如果極端一點,在沒有扶養義務的情況下遺囑規定全部財產給兒子,女兒一分沒有,因為女兒是外姓人,那麼儘管沒有任何法律條文禁止這麼做,但是這一遺囑違反男女平等這一公序良俗,司法機關甚至可能全部推翻這一遺囑,改為法定繼承。這時候維持社會公序良俗原則強都就否定了個人自由原則(以法律原則推翻法律規則少見,但確實有)。最典型的就是對協助安樂死的司法判決,世界各地不一樣,無罪的認為保證個人自由原則高於保證個人生命原則,按殺人罪判決的正相反,而認為有罪但罪輕的是同時承認這兩個原則,具體強度不定,根據判決結果可以看出這兩個原則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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