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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85155113428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從法律層面來說,是必須要承擔贍養義務的,當然了,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的前提有兩個:1、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2、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所以,如題主描述中的父母,可以視實際情況(當事人心理承受能力、經濟能力、受傷害程度等)酌情拖到其實在年邁後,再履行責任,減少履行責任的時間。

    履行責任之前,再瞭解一下贍養費用構成及計算方式:

    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可以不計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 保障線時,超出部分,兩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SO,如果實在過不去心理這道坎兒的,可以想辦法搞一張低保證或者開一張高於低保線一點點的收入證明,就算按獨生子女來計算,再撇出超出低保線收入部分的一半....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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