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醫學和法律上,還是以呼吸、心跳停止為判定死亡的標準。腦死亡還沒有引入臨床或司法實踐。不過,學術界一直在建議採用腦死亡。根據有關訊息,衛生部也正在進行相關標準的研討
腦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腦(包括小腦、腦幹)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況下,由於心、肺、腦三個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間存在不可分離的緊密聯絡,任何一個器官不可復性的嚴重損傷和功能障礙,必然會影響其他兩個以及人體所有器官組織的機能,最終導致死亡。但是,在現代醫學技術條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許多原來臨床上檢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復活;同時,隨著人工呼吸機等的發展,能使不可逆性嚴重腦損傷的人(已經不能復活),長時間(數年、數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壓和呼吸而不“死”。腦死亡的概念,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最早於1968年由美國哈佛醫學院一個由醫師、神學家和律師等組成的關於腦死亡的特別委員會提出來的
目前,腦死亡的標準已經有幾十種方案,並沒有一個方案得到廣泛公認。下面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哈佛標準”:。
1、腦昏迷不可逆轉。對刺激完全無反應,即使最疼痛(壓眶)刺激也引不出反應。
2、無自主呼吸。觀察1小時,撤去人工呼吸機3分鐘仍無自主呼吸?
3、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注冰水也無眼球運動反應;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嚥、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4、平直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其技術要求包括5μV/min,對掐、夾或喧譁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上述各試驗在24小時還要重複一次,而且必須排除低溫(32.2℃以下)、中樞神經抑制劑如巴比妥酸鹽中毒等情況後,以上結果才有意義。
中國目前醫學和法律上,還是以呼吸、心跳停止為判定死亡的標準。腦死亡還沒有引入臨床或司法實踐。不過,學術界一直在建議採用腦死亡。根據有關訊息,衛生部也正在進行相關標準的研討
腦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腦(包括小腦、腦幹)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況下,由於心、肺、腦三個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間存在不可分離的緊密聯絡,任何一個器官不可復性的嚴重損傷和功能障礙,必然會影響其他兩個以及人體所有器官組織的機能,最終導致死亡。但是,在現代醫學技術條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許多原來臨床上檢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復活;同時,隨著人工呼吸機等的發展,能使不可逆性嚴重腦損傷的人(已經不能復活),長時間(數年、數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壓和呼吸而不“死”。腦死亡的概念,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最早於1968年由美國哈佛醫學院一個由醫師、神學家和律師等組成的關於腦死亡的特別委員會提出來的
目前,腦死亡的標準已經有幾十種方案,並沒有一個方案得到廣泛公認。下面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哈佛標準”:。
1、腦昏迷不可逆轉。對刺激完全無反應,即使最疼痛(壓眶)刺激也引不出反應。
2、無自主呼吸。觀察1小時,撤去人工呼吸機3分鐘仍無自主呼吸?
3、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注冰水也無眼球運動反應;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嚥、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4、平直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其技術要求包括5μV/min,對掐、夾或喧譁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上述各試驗在24小時還要重複一次,而且必須排除低溫(32.2℃以下)、中樞神經抑制劑如巴比妥酸鹽中毒等情況後,以上結果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