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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標誌的主要內容包括: (1)收貨人代號; (2)發貨人代號; (3)目的港(地)名稱; (4)件數、批號。 此外,有的運輸標誌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誌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鑑於運輸標誌的內容差異較大,有的過於繁雜,不適應貨運量增加、運輸方式變革和電子計算機在運輸與單據流轉方面應用的需要,因此,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貨物裝卸協調協會的支援下,制定了一項運輸標誌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化運輸標誌包括:①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②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或發票號;③目的地;④件號。至於根據某種需要而須在運輸包裝上刷寫的其他內容,如許可證號等,則不作為運輸標誌必要的組成部分。

    包裝標誌是為了便於貨物交接、防止錯發錯運,便於識別,便於運輸、倉儲和海關等有關部門進行查驗等工作,也便於收貨人提取貨物,在進出口貨物的外包裝上標明的記號,包裝標誌有以下型別:

    (1)運輸標誌,即嘜頭。這是貿易合同、發貨單據中有關標誌事項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數字等組成。嘜頭的內容包括:目的地名稱或代號,收貨人或發貨人的代用簡字或代號、件號(即每件標明該批貨物的總件數),體積(長×寬×高),重量(毛重、淨重、皮重)以及生產國家或地區等。

    (2)指示性標誌。按商品的特點,對於易碎、需防溼、防顛倒等商品,在包裝上用醒目圖形或文字,標明"小心輕放"、"防潮溼"、"此端向上"等等。

    (3)警告性標誌。對於危險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裝上必須醒目標明,以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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