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佣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銷售佣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物件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銷售佣金的會計處理
一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佣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僱人員的佣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財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經稅務機關稽核認可,可在稅前扣除。
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
銷售佣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銷售佣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物件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銷售佣金的會計處理
一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佣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僱人員的佣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財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經稅務機關稽核認可,可在稅前扣除。
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