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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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說法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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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戶,一般意義上指是供人們日常居住、生活和棲息的地方。
《刑法》將“入戶盜竊”作為認定盜竊罪的條件之一。可見,“入戶”直接威脅到了戶內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入戶”與否,直接決定是否構成盜竊罪。
為此,最高院、最高檢出臺司法解釋,專門對《刑法》中的“戶”進行解釋。規定中指出,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可見《刑法》意義上,戶具有兩層含義:一是生活居住性;二是相對隔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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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吳竹兵律師
問題意見
考慮到“戶”作為人們家庭生活的封閉性場所,應當受到特殊保護,故在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這種侵入他人住所、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心理安全感造成較大威脅的盜竊行為,作為盜竊情節嚴重的情形,直接規定構成盜竊罪。
在認定入戶盜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戶”的範圍。入戶盜竊中的“戶”應作何理解?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供他人家庭生活為主要功能特徵,與外界相對隔離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比如有的臨街門面房,被隔成兩部分,前面部分作為經營門店,後面部分作為起居室,主要功能是生活用途,這種情形下,如果盜竊進入了後面部分的起居室,也可構成“入戶盜竊”。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必須以實施盜竊等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這種情況不屬於“入戶盜竊”。
法律規定1.刑法第264條;
2.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供參考。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因此,根據該司法解釋,這裡的“戶”往往是家人共同居住的單位,這裡戶的住所通常滿足,做飯、吃飯、睡覺、上廁所、洗浴等家庭居住之用。
通常如員工集體宿舍、學生集體宿舍、工棚、套房合租中的單間不能認定為“戶”。首先,這些住所不是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也不是以家庭為單位長期穩定居住;其次,這些住所在共同居住的成員間封閉性和私密性也不強,這些成員間往往共用一把大門鑰匙,或者共用一個房間鑰匙。這些地方被盜往往當做普通盜竊。
入戶盜竊的入罪門檻比普通盜竊要低,同樣被盜金額入戶盜竊的判刑比普通盜竊更重。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也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