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系以可歸責於自己行為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者,即實行行為實施者,亦稱實行犯。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
正犯本質為犯罪事實支配,直接正犯為犯行支配,間接正犯為意思支配,共同正犯為功能支配。
正犯之概念,從廣義言,系以刑法分則各本條所定之構成要件為其法的根據,凡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並不問其實現構成要件,系出於自己之手,抑利用他人之手,稱前者為自手正犯,也稱直接正犯;稱或者為他手正犯,也稱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的概念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間接正犯的種類
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於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後,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行為並不需要僅僅以行為人自身直接的身體性行為為基礎,與能夠將器具和動物作為工具加以使用一樣,也能夠將他人作為工具實施犯罪。這種將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實現犯罪的情形,稱為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為這一點上類似共犯,但由於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對被利用者的行為獨立負責。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認為是某甲單獨犯罪。
正犯系以可歸責於自己行為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者,即實行行為實施者,亦稱實行犯。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
正犯本質為犯罪事實支配,直接正犯為犯行支配,間接正犯為意思支配,共同正犯為功能支配。
正犯之概念,從廣義言,系以刑法分則各本條所定之構成要件為其法的根據,凡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並不問其實現構成要件,系出於自己之手,抑利用他人之手,稱前者為自手正犯,也稱直接正犯;稱或者為他手正犯,也稱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的概念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間接正犯的種類
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於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後,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行為並不需要僅僅以行為人自身直接的身體性行為為基礎,與能夠將器具和動物作為工具加以使用一樣,也能夠將他人作為工具實施犯罪。這種將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實現犯罪的情形,稱為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為這一點上類似共犯,但由於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對被利用者的行為獨立負責。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認為是某甲單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