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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哨兵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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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楠竹一
我們可能會聽過這樣一個條約,在戰爭中跳傘飛行員禁止被攻擊。其實這條規定並沒有被世界各國廣泛承認,並且寫在所謂的日內瓦公約中,這是一個約定俗成的道德規範。那麼為什麼跳傘的飛行員和跳水的水兵一般都不會被射殺呢?
在如今的戰爭中,戰鬥機的作用非常重大。而作為駕駛戰鬥機的飛行員則更為重要,培養一名飛行員所需要花費的資源甚至比一架飛機還要昂貴。因為飛行員除了會開飛機之外,還要負擔起通訊,射擊,危急情況處理等各個方面的任務,因此飛行員是每個國家都不可多得的寶貴人才。
而一般不向跳傘計程車兵射擊,這個這個約定是從一戰時候流傳下來的,因為那個時候的飛行員大多都是歐洲的貴族,而且那個時候的飛機不像現在的戰鬥機,沒有武裝,大多是用來偵察和為地面人員指示目標的作用。因此敵對國家的飛行員在空中相遇時,甚至還能揮手打招呼。
不過到了二戰之後,戰爭的本質其實是用來掠奪資源,而這個傳統表面上被大家遵守,而私底下甚至有些國家鼓勵飛行員去射殺敵方的跳傘飛行員,比如日本。畢竟戰爭就是為了想辦法消耗對方的一切兵力,而飛行員培養起來又十分緩慢和耗費資源。因此確實有很多士兵私下射殺敵軍飛行員。
日本在戰爭中就曾經多次向跳傘的中蘇飛行員進行射擊,而在太平洋戰爭中,甚至還把擊殺跳傘的美軍飛行員作為一項必備的戰鬥技能,有時還用飛機螺旋槳去故意破壞飛行員的降落傘。
關於傳說中的日內瓦公約,其實只有這樣一條規定,從遇難的飛機上跳傘的任何人在降落的過程中不應該成為攻擊的物件,而且表示空降的部隊不受條款的保護,但是這畢竟上只是意義上的約束,真正把它當為準則的國家並沒有多少,而既然發生了戰爭,可能就會想盡一切辦法去殲滅敵軍,而這種規定,一般都是基於人道主義精神,因為失去了飛機的飛行員,就喪失了戰鬥能力,成為非戰鬥人員,但是這畢竟只是道德約束,真正遵守的有多少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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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秉燭讀春秋
在戰爭期間,開戰的雙方都要遵守一些規定,那就是共同遵守《日內瓦公約》中的一些規定。
其中有一條規定雙方不許射殺跳傘飛行員和落水的水兵,這是為什麼呢?要想了解這件事還要從《日內瓦公約》說起。
《日內瓦公約》是指自1864年到1949年期間,在中立國瑞士的日內瓦(聯合國城市)簽訂的一系列保護平民、俘虜、建築等方面的國際公約,目的就是約束敵我雙方要遵守人道主義精神,剋制自己的行為。
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簽約共同遵守日內瓦公約,中國是在1956年加入《日內瓦公約》的。
《日內瓦公約》涉及到了戰爭期間的方方面面,它是一部逐漸完善和細化的國際法案。上面提到的不許射殺飛行員和落水的水兵只是其中的一條。我認為這樣做的目的除了人道之外還有如下幾點原因:
一、在戰爭期間,聽到最多的是“放下武器,舉手投降,我們優待俘虜”這樣幾句話。飛行員跳傘和水兵落水等同於放下了武器,對方就不應該再射殺這些人。
二、飛行員和水兵屬於技術兵種,培養一個合格的飛行員和水手花費巨大。
飛行員和水兵交換戰俘時一個抵十個普通士兵。射殺這些放下武器的專業人才無疑是暴珍天物,雙方都要珍惜。
有人說了,越是珍貴越應該射殺!
規定是這樣規定的,具體怎樣做是另一回事。某國就在戰爭期間射殺飛行員和水兵。大家還記得二戰期間,日本“偷襲珍珠港”嗎?日本人為何要轟炸停泊在珍珠港的美國航空母艦呢?也沒見日本人不射殺落水的美國水兵,相反是猛烈轟炸。我認為《日內瓦公約》沒有強制力,違反沒有相應的懲罰機制。
三、《日內瓦公約》還規定了不許射殺衛生兵,不許轟炸醫院等地方,可是美國發動的海灣戰爭無所不炸,屠殺大批的平民,也沒見美國受到聯合國的譴責,這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道理。
戰爭期間隨時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事件,某些國家因此肆意妄為。《日內瓦公約》只能約束君子國家。
二戰期間,某個國家就很會變通,你規定不許射殺,好了,我用飛機螺旋槳絞斷降落傘繩,直接把飛行員摔死。用船上的螺旋槳削斷對方落水水兵的腦袋,反正我沒用槍射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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崤山小虎第310條回答。
其實對於二戰勝利之前,並沒有所謂的《日內瓦公約》有明確的規定禁止射殺跳傘飛行員和落水水兵。只是規定,應該給所有的參戰受降士兵以應有的人道待遇。
(日內瓦公約契約稿↑↑↑)
關於不射殺落水水兵和跳傘飛行員也是二戰勝利後,各個國家在對之前《日內瓦公約》的擴充和附加議定裡才明確規定的。1.關於遇難船員。
對於遇難船員的規定,是在1949年8月12日簽訂的第二《日內瓦公約》中規定的。其全稱為《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整個第二條約規定了各協約國應當給予遇難船員、跳傘墜海、海上醫護人員、船隻能進行了人道主義關懷。
(1949年中國紅十字會的日內瓦公約讀本↑↑)
2.關於跳傘飛行員。
1977年6月8日簽訂的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也稱《關於保護國際性組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42條第一款明文規定:
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物件。 二、從遇難飛機跳傘降落的人,在落在敵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地面時,除顯然表現其從事敵對行為外,在成為攻擊的物件前,應有投降的機會。 三、空運部隊不受本條的保護。而同時也是在該條約中度對“遇難船員”的屬性和涵蓋範圍進一步做了細緻詳盡的描述。
(醫療救護船↑↑↑)
所以,《日內瓦公約》的簽訂,極大的保護了戰敗一方的人權。
但各國在該條約未簽訂前,實際戰爭中,依然會對跳傘飛行員、遇難船員給予被俘而不是被射殺也是因為:1.各國傳統的“騎士”精神。
比如二戰中的德國飛行員,可以說是模範遵守了不射殺跳傘飛行員的“騎士”精神,但某島國就明顯沒有人性了。所以,也就導致其後期無飛行員可用。
2.認為失去崗位即喪失了戰鬥能力。
各國普遍認為丟了飛機、棄船等屬於失去了武器,喪失了作戰能力,再對其進行獵殺有失人倫,但某島國照樣大行其事。
(醫療救護標誌↑↑↑)
3.基於人道主義精神。
基於國際人道主義精神,對於戰地醫生、醫院、醫療船、醫療飛機等均不能射殺,並給我相應便宜之權。還是某島國我都不想說了。。。
(日內瓦公約簽約國的戰俘優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