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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減持新規定:1月9日開始,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透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須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其在3個月內透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大股東減持新規定:1月9日開始,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透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須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其在3個月內透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證監會2018年5月27日執行的《實施細則》對大股東減持,主要做了如下規範:
1、是合理劃分限制減持的股份型別。
為鼓勵大股東增持股份,《實施細則》對其透過集中競價交易買入股票的減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外,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透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司法過戶、繼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須遵守《實施細則》的規定。
2、是限制減持數量。
大股東集中減持,可能對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帶來衝擊,故要求大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透過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透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合計不得超過3%。
3、是防範規避行為
對透過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的,新增受讓方在6個月內不得轉讓的限制;對大股東透過一致行動人分散減持的,明確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併計算,並共同遵守減持數量限制、共用相關減持額度。
4、是細化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