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痺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的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為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分—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肥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北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級別程度計分 一級
(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 二級
(中度)能夠部分完成日常活動4.5—6 三級
(輕度)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肢 體 殘 疾 的 檢 查 方 法
1、視診檢查
(1)觀察患者步態有無異常
(2)觀察肢體畸形程度
2、下肢長度檢查
用皮尺測量骼前上棘至內踝距離,或股骨大粗隆至外踝距離。肢體攣縮不能伸直的,可分段測量。
3、駝背及脊柱側凸程度的測量
需在X光片上測定。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痺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的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為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分—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肥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北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級別程度計分 一級
(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 二級
(中度)能夠部分完成日常活動4.5—6 三級
(輕度)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肢 體 殘 疾 的 檢 查 方 法
1、視診檢查
(1)觀察患者步態有無異常
(2)觀察肢體畸形程度
2、下肢長度檢查
用皮尺測量骼前上棘至內踝距離,或股骨大粗隆至外踝距離。肢體攣縮不能伸直的,可分段測量。
3、駝背及脊柱側凸程度的測量
需在X光片上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