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獎勵前12名,如果參加決賽的隊數不足12個隊的,按照實際參賽隊數獎勵;其它專案有11名(含11名)以上運動員(隊)參加的,獎勵 8名; 8名至10名的,獎勵 6名;5名至7名的,獎勵3名; 3名至4名的,獎勵 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進行比賽。
(二)各專案獲得比賽前 3名的,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獎勵名次者分別頒發證書。
(三)足球(男子20歲以下組、女子成年組)、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獲得前 3名的隊,分別按 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足球專案(男子16歲以下組、女子18歲以下組)獲得前 3名的隊,分別按 2枚金牌、1枚金牌、0.5枚金牌進行統計。
(四)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前12名的,分別按26、22、20、18、16、14、12、10、8、6、4、2分進行統計;獲得其它專案前 8名的,分別按13、11、10、9、8、7、6、5 分進行統計。不足錄取名額的計分,按各專案相應名次的分值進行統計。
(五)並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比賽名次並列時,將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並列,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統計。
(六)運動員在第29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0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將分別計入運動員註冊的代表團獎牌總數和總分內。統計辦法為:
單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按照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一個名次,分別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進行統計。
兩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進行統計。
兩人以上專案(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除外):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代表團在同一比賽專案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該代表團只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26、22、20、18、16、14、12、10分進行統計。
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進行統計。
(七)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29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0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在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上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具體統計辦法為:
單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按照2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每獲一個名次,分別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
兩人以上(含兩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專案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該輸送單位只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26、22、20、18、16、14、12、10分進行統計。
(八)運動員在第29屆夏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專案世界紀錄,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註冊的代表團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29屆夏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專案世界紀錄,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代表團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具體加分加牌辦法為:在奧運會設定的比賽專案(小項)決定名次的決賽(不含預賽、複賽、資格賽等)中,運動員所獲名次的最好成績超過本專案決賽前的最新世界紀錄,則按 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九)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排名辦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軍代表團與各代表團共同排名,決定解放軍代表團的名次,但不公佈。
2、第二次排名:將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運動員所獲得的獎牌和分數分別計入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後,各代表團(不含解放軍)進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佈各代表團第二次排名成績,但解放軍代表團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佈,與相同名次的代表團名次並列。
(十)兩次計分具體統計辦法
1、單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每獲一個名次,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
2、兩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0.5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6.5、5.5、5、4.5、4、3.5、3、2.5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
3、兩人以上專案(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除外):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6.5、5.5、5、4.5、4、3.5、3、2.5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如一個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專案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計入該輸送單位的分數最多不得超過所獲名次的滿分。
4、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4、3、2、1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如一個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專案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計入該輸送單位的分數最多不得超過所獲名次的滿分。
5、在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拳擊、擊劍、柔道、跆拳道、國際式摔跤、武術散打專案比賽中,如果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與原輸送單位的運動員在冠亞軍決賽中相遇,則解放軍的運動員將不實行兩次計分的辦法。
(十一)第八屆全國運動會上已經與重慶市實行兩次計分的56名四川省運動員(體訓競綜字[1997]37號),無論是註冊在四川省,還是註冊在重慶市,只要在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單人專案(不含2人或2人以上專案)上取得成績,就繼續實行兩次計分。上述運動員如果在第29屆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或創造了奧運會專案世界紀錄,在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上也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
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獎勵前12名,如果參加決賽的隊數不足12個隊的,按照實際參賽隊數獎勵;其它專案有11名(含11名)以上運動員(隊)參加的,獎勵 8名; 8名至10名的,獎勵 6名;5名至7名的,獎勵3名; 3名至4名的,獎勵 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進行比賽。
(二)各專案獲得比賽前 3名的,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獎勵名次者分別頒發證書。
(三)足球(男子20歲以下組、女子成年組)、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獲得前 3名的隊,分別按 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足球專案(男子16歲以下組、女子18歲以下組)獲得前 3名的隊,分別按 2枚金牌、1枚金牌、0.5枚金牌進行統計。
(四)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前12名的,分別按26、22、20、18、16、14、12、10、8、6、4、2分進行統計;獲得其它專案前 8名的,分別按13、11、10、9、8、7、6、5 分進行統計。不足錄取名額的計分,按各專案相應名次的分值進行統計。
(五)並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比賽名次並列時,將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並列,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統計。
(六)運動員在第29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0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將分別計入運動員註冊的代表團獎牌總數和總分內。統計辦法為:
單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按照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一個名次,分別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進行統計。
兩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進行統計。
兩人以上專案(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除外):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代表團在同一比賽專案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該代表團只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26、22、20、18、16、14、12、10分進行統計。
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進行統計。
(七)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29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0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在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上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具體統計辦法為:
單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按照2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每獲一個名次,分別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
兩人以上(含兩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專案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該輸送單位只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26、22、20、18、16、14、12、10分進行統計。
(八)運動員在第29屆夏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專案世界紀錄,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註冊的代表團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29屆夏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專案世界紀錄,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代表團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具體加分加牌辦法為:在奧運會設定的比賽專案(小項)決定名次的決賽(不含預賽、複賽、資格賽等)中,運動員所獲名次的最好成績超過本專案決賽前的最新世界紀錄,則按 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九)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排名辦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軍代表團與各代表團共同排名,決定解放軍代表團的名次,但不公佈。
2、第二次排名:將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運動員所獲得的獎牌和分數分別計入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後,各代表團(不含解放軍)進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佈各代表團第二次排名成績,但解放軍代表團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佈,與相同名次的代表團名次並列。
(十)兩次計分具體統計辦法
1、單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每獲一個名次,分別按照13、11、10、9、8、7、6、5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
2、兩人專案: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照0.5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6.5、5.5、5、4.5、4、3.5、3、2.5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
3、兩人以上專案(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除外):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6.5、5.5、5、4.5、4、3.5、3、2.5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如一個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專案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計入該輸送單位的分數最多不得超過所獲名次的滿分。
4、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專案: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13、11、10、9、8、7、6、5、4、3、2、1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如一個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專案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計入該輸送單位的分數最多不得超過所獲名次的滿分。
5、在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拳擊、擊劍、柔道、跆拳道、國際式摔跤、武術散打專案比賽中,如果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與原輸送單位的運動員在冠亞軍決賽中相遇,則解放軍的運動員將不實行兩次計分的辦法。
(十一)第八屆全國運動會上已經與重慶市實行兩次計分的56名四川省運動員(體訓競綜字[1997]37號),無論是註冊在四川省,還是註冊在重慶市,只要在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單人專案(不含2人或2人以上專案)上取得成績,就繼續實行兩次計分。上述運動員如果在第29屆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或創造了奧運會專案世界紀錄,在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上也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