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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當下說

    美國大資本家破產比較難,小的就不說了。就是想死不容易,會用外部資金,讓你用資源鏈,再試試看看能活過來不能,就像雷曼,。

    美國破產法規定了兩種破產程式:第一種是託管人將債務人無豁免權的財產收集變賣,再將賣得的收益付給債權人;第二種是讓債務人用將來的收益付給債權人,從而讓債務人恢復元氣。前者是一種“直接的”破產,後者是一種“重組性的”破產。在一定的條件下,第一種破產申請可以轉換成第二種。這兩種程式都可以透過債務人的自願申請或債權人的主動提出兩種形式來啟動。相比之下,按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進行的清算程式就要“簡單”得多,只是一種真正的“直接破產”,而且,也不存在將SIPC清算程式轉換為破產法中任一破產程式的可能。這種程式的啟動只有SIPC來完成。根據SIPA的規定,如果SEC或自律組織知悉任何受其規則制約的證券公司已處於或正接近財務困難,都要立刻通知SIPC。SIPC接到通知後,根據兩個標準對該會員公司做出認定,並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啟動清算程式:其一,該會員處於已經不能或正處於不能履行對其客戶支付義務的危險中。其二,該會員已經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條件,或沒有遵守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或沒有遵守SEC或自律組織的規則等。雖然破產法的清算程式有債務人的自願申請或債權人的主動提出兩種形式來啟動,其中也包含了債權人積極尋求主動保護的成分在內,但對於證券公司這種專業性強的公司來說,債權人有時並不瞭解債務人已經發生了不能繼續履行義務的情形,所以單由SEC和自律組織對證券公司的專業監督管理並不能使債權人的利益獲得全面保護,而且,根據破產法,一旦進入破產程式,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就不能再進行交易轉移,在一個相對長的時間段內,這些財產被“固定”住了。對於證券這種隨時依市場變化而改變價值的財產來說,就有其不合理性。而按照SIPA的清算程式,由於SIPC的任務之一就是要全權挑選出合格的託管人或自己來擔當託管人,以便程式一啟動,託管人立刻就把證券公司的財產接管過來,最大化地保護客戶的利益。且SIPC挑選的都是熟知證券市場的法律專業人士,能迅速地將客戶的證券轉移給另外的證券公司(當然要經過法院的准許,並且要留出足夠的時間給另外的證券公司做盡職調查),使客戶的證券帳戶處於可交易狀態,可以不因市場變化令持有證券被動貶值。所以,在SIPA清算程式中,絕大多數的客戶能在一至三個月內就能收到透過清算程式還給自己的證券或現金,這也就是 SIPA清算程式受到客戶青睞的原因之一。在美國,絕大部分的破產案件是“無產可破”的案件。許多債務人之所以選重組性破產,就是因為債務太多,破產後能讓其重新開始。但是,SIPA的程式可以使SIPC“提前介入”,即一旦發現問題就可啟動程式,從而保證“有產可清”,而且 SIPC有自己的基金,可以使債權人的損失得到較快的補償或降低到最低程度。過去的34年中,SIPC從自己的基金內提供了3.75億美元用於清算程式,再加上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取得的138億美元,從而使得SIPC用這些資產向總共為623,300項的客戶債務請求分派現金和股票,並使所有這些請求基本得到了滿足。應該說,SIPC對美國證券市場貢獻不小,如果沒有SIPC,則許多證券投資者在遇到證券公司出現問題時,便可能永遠失去自己的現金、股票和其它證券,也可能使自己的上述財產陷於長期的破產程式中而不能得到及時的清理。總之,美國證券公司清算程式的法律適用中有著兩套程式,一套是破產法的清算程式,另一套是SIPA的清算程式。雖然SIPA程式窄了一些,只有SIPC的客戶才能進入此清算程式,但它具有優先性、快速性等特點。破產法的程式慢一些,但具有保護範圍廣的特點。

  • 2 # 紙老虎刀叨忉忉

    談一談美國如何做資產隔離的兩個方面,由於美國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是趨同的,那麼我們說的內容會盡量直白的涵蓋個人和企業破產兩方面,實際上美國做到資產隔離,也就是讓對方找不到你的資產,有兩種方式

    1、有限責任的企業方面。美國個人要隱秘資產,然後在官司的時候不被執行,比較淺的方式是去買房地產的時候用有限責任公司的方法去買(LLC),然後成立一個可撤銷的信託來管理這些資產。路徑是,你將錢投入到一個有限責任公司,這個公司是你的,然後你用有限責任公司去買房,然後將這家帶著房地產的公司,直接作為財產注入到一個可撤銷的信託。如果你打官司,或者你旗下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美國查的時候他們能看到這是一個信託,也能看到這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但是他們查不到公司背後的人(中國做不到,有天眼查和企查查)。當然,對於個人破產的話這沒有用,法院拿著你的社會安全碼是可以查詢到你的有限公司有那幾家。但是一般訴訟,比如有限責任公司勞資訴訟,或者名下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都是可以的。這是一種典型的財產隔離。

    2、個人如何藏匿財產。依然是信託模式,但是是不可撤銷信託。美國信託分為可撤銷和不可撤銷。可撤銷的信託本質上錢還是你自己的,沒有任何限制,你可以隨時解散信託模式,將錢拿回來。而不可撤銷信託是直接將財產給了信託公司,當然你可以指定受益人,比如兒子女兒在你死後拿到這筆錢。當然,你也不能直接將錢給不可撤銷信託就行了。通常的做法是,先將錢買上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是子女什麼的都行。問題是你買的人壽保險其實還是屬於你自己的資產。然後呢?你將這份保險委託給不可撤銷信託。這有好有壞,對於我們華人,由於我們以家庭為單位,這其實就是自己家的好處。但是美國不是,活著時候拿不出來,他們覺得就不是私人的了。屬於付出去的成本。這種方式首要還不是為了應對破產,首要是要應對美國的遺產稅。

    3、美國的逃債和討債。美華人也有討債和討債,討債方式有幾種:第一種就是自己去要,第二種是要律師和討債公司上門去,你可以轉讓你的債權,也可以委託他們,第三種直接去法院告,法院會迅速凍結債務人的資產,做資產保全。一般美國討債建議用第三種,美國是可以藏匿個人資產的,雖然有時候藏匿還是有些繁瑣。而美華人對於破產財產的追回是有時間限制的。在1978年之前,美國個人破產清算要點算所有財產。而如今他們是概算,也就是不那麼細緻了。他們會統計你破產前後一段時間大約180天的財產進出,看有沒有利用離婚,或者其他的方式大筆支付,然後破產後回收。這是怎麼個原則呢?一般能夠統計的財產都統計了,如果一些財產被提前藏匿,那麼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在破產前後這筆財產屬於破產財產,那麼你可以追溯索償。如果沒有證據,那就沒有辦法了。當然美國破產資產藏匿難度不小。因為房產,有限公司這些都有登記。但是有些藝術品,有些智慧財產權之類的,他們也沒有辦法。

    綜上,討債和洗錢是全世界的難題,各國都要從制度上面對。這裡面要考慮一個追討成本問題,不能因為不信任而不解決債權債務,也就是說,有時候真相併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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