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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73652091177

    第四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最早可查的檔案是國稅函[2000]678號文: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票據式樣見附件)在稅前扣除。 該文後被稅總2010年發的國稅總局2010年第24號公告廢止,計提的規定改成了下面這樣的表述: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處工資薪金,定義取自企業所得稅法: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它支出。企業發放員工工資時扣除的社保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個稅是員工個人應承擔和繳納的款項,不屬於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費用,所以不能以實發工資作為工會經費計提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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