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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4834385439

    火災事故認定書是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無論是民事索賠、指控犯罪、行政處罰還是問責處分,都很重要。火災事故認定結論的準確程度便顯得很關鍵,但客觀現實是,消防機構及其調查人員也無法保證結論會百分之百準確。一旦不準確,勢必會殃及無辜。因此,對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原因以及火災損失等有異議的,申請火災複核確有必要。

    按照規章規定,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消防機構提出複核申請。原火災事故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機構應當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複核認定或者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並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一)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二)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結果公正的;(三)認定行為存在明顯不當,或者起火原因認定錯誤的;(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如果對上一級消防機構作出的複核決定仍然有異議,雖然難以提起行政訴訟,但並非無路可走。可以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十四條,向上級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信訪申訴。

    實踐中,常有因事實依據不充分、違反法定程式和不符合火災科學的,由複核機構改變和推翻原火災事故認定書的。

    需要提示的,與行政訴訟不同,無論火災複核,還是信訪申訴,有關部門都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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