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地說,對價,就是根據合同條款,某一些利益/優勢(advantage)從某方轉移到另一方,或者是各方相互給予互利。對於對價最經典的定義,在1875年的Currie v. Misa 案和1915年的Dunlop v. Selfridge 案子中,可以找到,在此列出1875年判決中的原文給大家參考: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the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 Contracts (Second)71. Requirement of Exchange. Types of Exchange. (1) To constitute consideration, a performance or a return promise must be bargained for.(2) A performance or return promise is bargained for if it is sought by the promisor in exchange for his promise and is given by the promisee in exchange for that promise.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對價,是一個源自英國普通法系合同法中頗具特色的概念,是訂立簡單合同必須要具備的三大要件之一,沒有對價的合同被視為無效合同,對價必須存在且必須充足,但對價可以不充分。同時,在法官司法過程中要謹慎對價的濫用,注意平衡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合同的公平原則的兩種價值。
這個定義有點專業有點長,別怕,我會在接下來的答案裡,用我剛編的拉菲酒局案,圍繞這段話展開我的闡述。
對價的英文名和法文名長得一樣,都叫consideration,這個是普通法系頗具特色的概念,綜合英國合同法各種經典教材,我們可以發現,定立合同需要三個東西:
Agreement 合意。我約了師兄回國喝酒,隔壁老王看到了,說好啊一起,於是我們三個人就有了這個“合意”,大家agree,這個是多方的協商一致,都同意去幹一件事:喝酒
2. Intention 立約意圖。
接著喝酒的事情說,我們有了合意,並且三方都有一起喝酒的意圖,這個是個人的,也就是說我們說去喝酒的時候大家都是想喝的(沒有虛假陳述,沒有被脅迫“不喝酒就xx”等等),這個就是立約意圖。
3. Consideration 對價。
嚴肅地說,對價,就是根據合同條款,某一些利益/優勢(advantage)從某方轉移到另一方,或者是各方相互給予互利。對於對價最經典的定義,在1875年的Currie v. Misa 案和1915年的Dunlop v. Selfridge 案子中,可以找到,在此列出1875年判決中的原文給大家參考: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the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也就是說,有效的對價,可以包括一方向一方轉移的權利,利息,物質或精神上的利益,或另一方給予,遭受或承擔的一些忍耐,損害,損失或責任。
接著喝酒的事情說,師兄說,你人來北京和我們喝,你帶著86年的拉菲(實際價值888888),我和老王給你出日內瓦飛北京的往返機票錢,以及包全場某豪華酒吧的場地費(實際價值88888),那麼我付出的86年的拉菲和我得到往返機票以及包場酒吧,就是我和師兄及老王三人之間交換的“利益”,就是這次喝酒聯盟合同事件中的,對價。
說到這裡,請大家在心中,跟我想象一個非常抽象的,法律的天平,我們的目的,是讓天平保持平衡。
當你建立了這個天平,再回過去看看這個喝酒的例子,你會有新的問題:師兄和老王付出了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我付出了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十倍價格,兩方並不對等,天平傾斜了吧?這樣也可以嗎?
答曰,可以的,這就是我們前文說的,對價是一個必須存在的東西,必須充足(sufficient)但是可以不充分(adequate)。
理解這個說法,需要大家和我一起想象一個大小不斷縮小,價格慢慢減小的“對價”。
當對價的價格慢慢減小時,這裡所謂“對價充足”,就是這個雙方出讓的東西,必須有價值(value),在法律眼中無價值的東西不為對價,但是隻要在法律眼中是有價值的,那麼不管這個價值多麼小,也是一個充足的對價。當這個價值小到為0時,對價甚至不再是以物質的形式存在,而是非實體的對價。
說的具體一點,這裡的合同,我們之間放在天平上的,或許有差別,但是這個都是在法律眼中有價值的東西,所以沒有關係,在法律的眼中,天平是平的,對價成立且充足。
甚至再極端一點,即使對價慢慢減小,減小到金錢上的等價物是0,天平也可以是平的。
想象一個贈與合同,我跟師兄和老王說,哎,什麼拉菲,什麼飛機票,別整虛的了,我出於本人真誠的願望,直接把這瓶價值888888的拉菲送你們吧,你不需要付出什麼東西,我無償贈與,這樣,我的對價,就是888888,我收穫的,就是師兄和老王珍貴的友誼。
那麼,這樣的贈與合同中,天平是平的嗎?
換句話說,法律應該以“沒有對價”為由,禁止這樣的合同嗎?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法律以“這樣的合同沒有有效對價“,那就不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黃金法則”了。對價之所以必須存在,是因為普通法系的法學家認為,自古以來,合同就是一個交易(bargain),而是交易的本質,是利益的交換,因此,任何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的利益或利益都被稱為考慮因素。而這個利益,其實並不必然是有體物。
另外,在美國,關於如何建立有效對價的方式,被寫在這: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 Contracts (Second)71. Requirement of Exchange. Types of Exchange. (1) To constitute consideration, a performance or a return promise must be bargained for.(2) A performance or return promise is bargained for if it is sought by the promisor in exchange for his promise and is given by the promisee in exchange for that promise.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簡單翻譯:建立對價,需要一個有議價能力的承諾(promise)。
最後,有必要提及的是,對價的概念,絕對不可以被司法濫用,否則違背意思自治的黃金法則。只要對價不是來自過去,且在法律眼中是有價值的,那麼法官無需考慮雙方到底放了價值幾何的東西在這個天平上,只要天平上存在對價,即使是無形的,天平也是平的。
(為了闡述清晰,需要深入瞭解的小夥伴可以閱讀一個拓展概念,法國法中“臭名昭著”或者說“宣告遠揚“的“cause”即:「訂立合同的誘因」相關的知識。)【坐在WTO會議室裡打下這個答案,隔壁同事看到了,說我坑人呢,還讓人看cause,沒錯,我就是坑你(陰險笑),最近研究涉及這個方面,歡迎看完cause是什麼的小夥伴,轉發評論點贊關注,私信和我展開激烈討論= =】
免責:所有案例純屬舉例,如有雷同,純屬不可能之巧合,因為,我沒那麼多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