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馬斯·霍布斯是英國著名的哲學家,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1588年4月5日,霍布斯生於馬爾梅斯伯裡一個教區牧師的家庭。他的父親是個愚魯無知的人,只會在教堂裡宣讀禱詞。因受人挑動在教堂門口跟鄰教區的一個牧師爭鬧,丟了差事,被迫出走。從這以後,霍布斯就由伯父撫養。他熟讀古典著作,14歲時就把幼利披底的《米底亞》翻譯成拉丁文抑物格詩。15歲時入牛津大學學習經院派邏輯和亞里士多德哲學。
從牛津大學畢業後,1610年他做了卡文迪什伯爵的家庭教師,並隨主人在法國及歐洲大陸其他國家旅行。伯爵死後,霍布斯又當了他的兒子的家庭教師,並隨同他到義大利遊歷。在這期間,他認識了英國劇作家和詩人本·瓊生、哲學家培根和義大利物理學家伽利略等,並擔任過培根的秘書。
1628年,英國國會起草“權利請願書”時,霍布斯發表了一個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斯(公元前460~前400年)的英譯本,藉此抨擊民主政體,主張君主制。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時,霍布斯逃奔法國,在那裡住了11年,長期從事寫作。
1642年,霍布斯寫成了《公民論》。在巴黎期間,他結識了許多著名的科學家、哲學家,結交了大批英國王黨流亡者。在1646~1648年這段時間內,他曾擔任當時在法國接難的未來的查理二世斯圖亞特王朝威爾斯親王的數學教師。1651年霍布斯發表了他的重要著作《利維坦》。這本書因反對“君權神授”和攻擊舊教教會而遭到王黨流亡者和教權派的猛烈攻擊。於是他被迫返回克倫威爾執政的英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期間,雖然他曾做過查理二世的數學教師,但終因他的學說有利於資產階級革命,因而遭到迫害,他的著作也禁止在英國發行。
1675年他離開倫敦,移居外省。他的晚年鬱郁不得志,除了一部用拉丁韻文寫的自傳和翻譯了荷馬的作品以外,沒有再寫什麼著作。
霍布斯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著作以《利維坦》和《論公民》最為重要。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歷史上,霍布斯的哲學、政治法律思想曾經起過進步的作用。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經歷了內戰、共和國、克倫威爾軍事獨裁、斯徒亞特王朝復辟的起伏,而以1688年的“光榮革命”告終。
在革命中,資產階級一方面依靠廣大勞動群眾的力量進行反對封建王朝的鬥爭;另一方面他們又害怕人民,極力壓制人民的革命。他們和新貴族結成聯盟,同封建勢力達成妥協,在取得政權後又血腥鎮壓人民群眾的反抗。資產階級這種既要反封建又要反人民的兩面性在英國革命中表現得淋漓盡致。
霍布斯作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思想家,他的主要政治和學術活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高潮時期,他的政治法律和哲學思想也表現出這種兩面性。
《利維坦》一書的全稱是《利維坦或教會的和世俗的國家的內容、形式和權力》。《利維坦》是西方哲學史上的名著,也是資產階級政治學說史上的重要文獻。霍布斯在書中繼承了培根的唯物論經驗論思想,論述了知識來源於感覺經驗的基本原則,批判了笛卡兒的“天賦觀念論”和宗教神學的唯心論。
霍布斯認為,客觀世界就是物體的總和,物體是不依賴於主體、意識而獨立存在的。但是他把物質運動歸結為機械運動,否認運動形式的多樣性,因此,他的唯物論是機械的和形而上學的唯物論,最後轉向了唯心主義。
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就是建立在歷史唯心主義基礎上的。他在《利維坦》中闡述了自然法和國家的起源,提出了社會契約說和君主專制的學說。
與其他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一樣,霍布斯認為人類先處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他與其他人不同,認為人具有損人利己的本性。人人都想保持個人的自由,但是又想得到支配旁人的權力,希望統治別人而又害怕別人侵害自己。人們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和獲得最大的享受,就會不顧一切,不惜採取各種罪惡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就發生了“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人對人像狼一樣”,使人生變得“險惡、殘酷而短促”。
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正義或不義,有的只是戰爭。顯然,他對自然狀態的描述完全歪曲了人類社會在國家產生以前的歷史事實。
在這種人人彼此為敵、互相沖突的自然狀態下,霍布斯認為,為了使社會能夠存在下去,使人類不致在互相殘殺中被消滅,“必領尋找和平和遵守和平”。於是,人們就來相互訂立契約,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讓給一個統治者去支配和管理,在他們之間建立起一種公共的權力,實行公正的裁決,避免無窮的爭鬥。這樣就結束了自然狀態,產生了國家。這就是資產階級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流行的“社會契約論”。
霍布斯是這種理論的最早宣揚者之一。儘管這種理論在歷史上起過一定的進步作用,但這種締法契約的行為完全是主觀臆造的虧沒有任何科學的根據。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與其他人不同,他認為,統治者並不是訂立契約的一方面是“第三者”,對於國家的統治者來說,不存在違反契約的問題。統治者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他掌握對內對外一切權力,甚至有權控制人民的思想。
因此,人民無權以違反契約為理由來推翻統治者,並且人民既然自願把權力交給他,就不能違背諾言而收回,而必須受契約的約束。霍布斯把這樣建立起來的國家比喻為“利維坦”。
霍布斯主張君主制。他認為,在所有政體中,君主制度最優越。他主張,國家最高權力的主權者,或是一個人或是一個議會,其權力是無限的。他反對國王和議會的分權,認為英國內戰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為權力由國王和國會分掌的緣故。他認為法律是統治者制定的對臣民的命令,統治者本人不受法律的限制,而臣民的自由必須以國家所不過問者為限。
霍布斯也承認主權者可能專制,但又荒謬地認為哪怕最壞的專制政治總強似無政府狀態。可見,霍布斯是君主專制制度的擁護者和鼓吹者,他的這種理論受到其他資產階級思想家如盧梭,洛克等人的反對。
當然,霍布斯的這種論點是以自然法、自然權利為依據,而這些畢竟是和“君權神授說”相對立的,他雖然擁護君主專制權力,卻又堅決反對教皇權力。他在《利維坦》的最後一章中,以“黑暗的王國”為題猛烈地攻擊羅馬天主教會,因而遭到保皇黨人和教會的迫害,他的一些文章被迫焚燬。同時,他主張發展手工業、農業、航海業和商業,提倡貨幣經濟,實行經濟立法等等,這些都是符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的。
因此,他宣揚的絕對君權的目的,毋寧是要適應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王權,一方面壓制舊的封建貴族,一方面“鎮壓這個強壯而心懷惡意的小夥子,即人民”這種雙重需要。
總之,霍布斯的《利維坦》一書反映出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中的兩面性,表現了他本身作為一個與王室有聯絡的新貴族反封建的不徹底性和妥協性,並且與他的無神論唯物主義哲學思想也是相矛盾的。正如恩格斯指出:“霍布斯是第一個近代唯物主義者(18世紀意義上的),但是當君主專制在整個歐洲處於全盛時並在英國開始和人民進行鬥爭的時候,他是專制制度的擁護者。”
托馬斯·霍布斯是英國著名的哲學家,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1588年4月5日,霍布斯生於馬爾梅斯伯裡一個教區牧師的家庭。他的父親是個愚魯無知的人,只會在教堂裡宣讀禱詞。因受人挑動在教堂門口跟鄰教區的一個牧師爭鬧,丟了差事,被迫出走。從這以後,霍布斯就由伯父撫養。他熟讀古典著作,14歲時就把幼利披底的《米底亞》翻譯成拉丁文抑物格詩。15歲時入牛津大學學習經院派邏輯和亞里士多德哲學。
從牛津大學畢業後,1610年他做了卡文迪什伯爵的家庭教師,並隨主人在法國及歐洲大陸其他國家旅行。伯爵死後,霍布斯又當了他的兒子的家庭教師,並隨同他到義大利遊歷。在這期間,他認識了英國劇作家和詩人本·瓊生、哲學家培根和義大利物理學家伽利略等,並擔任過培根的秘書。
1628年,英國國會起草“權利請願書”時,霍布斯發表了一個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斯(公元前460~前400年)的英譯本,藉此抨擊民主政體,主張君主制。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時,霍布斯逃奔法國,在那裡住了11年,長期從事寫作。
1642年,霍布斯寫成了《公民論》。在巴黎期間,他結識了許多著名的科學家、哲學家,結交了大批英國王黨流亡者。在1646~1648年這段時間內,他曾擔任當時在法國接難的未來的查理二世斯圖亞特王朝威爾斯親王的數學教師。1651年霍布斯發表了他的重要著作《利維坦》。這本書因反對“君權神授”和攻擊舊教教會而遭到王黨流亡者和教權派的猛烈攻擊。於是他被迫返回克倫威爾執政的英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期間,雖然他曾做過查理二世的數學教師,但終因他的學說有利於資產階級革命,因而遭到迫害,他的著作也禁止在英國發行。
1675年他離開倫敦,移居外省。他的晚年鬱郁不得志,除了一部用拉丁韻文寫的自傳和翻譯了荷馬的作品以外,沒有再寫什麼著作。
霍布斯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著作以《利維坦》和《論公民》最為重要。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歷史上,霍布斯的哲學、政治法律思想曾經起過進步的作用。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經歷了內戰、共和國、克倫威爾軍事獨裁、斯徒亞特王朝復辟的起伏,而以1688年的“光榮革命”告終。
在革命中,資產階級一方面依靠廣大勞動群眾的力量進行反對封建王朝的鬥爭;另一方面他們又害怕人民,極力壓制人民的革命。他們和新貴族結成聯盟,同封建勢力達成妥協,在取得政權後又血腥鎮壓人民群眾的反抗。資產階級這種既要反封建又要反人民的兩面性在英國革命中表現得淋漓盡致。
霍布斯作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思想家,他的主要政治和學術活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高潮時期,他的政治法律和哲學思想也表現出這種兩面性。
《利維坦》一書的全稱是《利維坦或教會的和世俗的國家的內容、形式和權力》。《利維坦》是西方哲學史上的名著,也是資產階級政治學說史上的重要文獻。霍布斯在書中繼承了培根的唯物論經驗論思想,論述了知識來源於感覺經驗的基本原則,批判了笛卡兒的“天賦觀念論”和宗教神學的唯心論。
霍布斯認為,客觀世界就是物體的總和,物體是不依賴於主體、意識而獨立存在的。但是他把物質運動歸結為機械運動,否認運動形式的多樣性,因此,他的唯物論是機械的和形而上學的唯物論,最後轉向了唯心主義。
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就是建立在歷史唯心主義基礎上的。他在《利維坦》中闡述了自然法和國家的起源,提出了社會契約說和君主專制的學說。
與其他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一樣,霍布斯認為人類先處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他與其他人不同,認為人具有損人利己的本性。人人都想保持個人的自由,但是又想得到支配旁人的權力,希望統治別人而又害怕別人侵害自己。人們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和獲得最大的享受,就會不顧一切,不惜採取各種罪惡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就發生了“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人對人像狼一樣”,使人生變得“險惡、殘酷而短促”。
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正義或不義,有的只是戰爭。顯然,他對自然狀態的描述完全歪曲了人類社會在國家產生以前的歷史事實。
在這種人人彼此為敵、互相沖突的自然狀態下,霍布斯認為,為了使社會能夠存在下去,使人類不致在互相殘殺中被消滅,“必領尋找和平和遵守和平”。於是,人們就來相互訂立契約,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讓給一個統治者去支配和管理,在他們之間建立起一種公共的權力,實行公正的裁決,避免無窮的爭鬥。這樣就結束了自然狀態,產生了國家。這就是資產階級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流行的“社會契約論”。
霍布斯是這種理論的最早宣揚者之一。儘管這種理論在歷史上起過一定的進步作用,但這種締法契約的行為完全是主觀臆造的虧沒有任何科學的根據。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與其他人不同,他認為,統治者並不是訂立契約的一方面是“第三者”,對於國家的統治者來說,不存在違反契約的問題。統治者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他掌握對內對外一切權力,甚至有權控制人民的思想。
因此,人民無權以違反契約為理由來推翻統治者,並且人民既然自願把權力交給他,就不能違背諾言而收回,而必須受契約的約束。霍布斯把這樣建立起來的國家比喻為“利維坦”。
霍布斯主張君主制。他認為,在所有政體中,君主制度最優越。他主張,國家最高權力的主權者,或是一個人或是一個議會,其權力是無限的。他反對國王和議會的分權,認為英國內戰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為權力由國王和國會分掌的緣故。他認為法律是統治者制定的對臣民的命令,統治者本人不受法律的限制,而臣民的自由必須以國家所不過問者為限。
霍布斯也承認主權者可能專制,但又荒謬地認為哪怕最壞的專制政治總強似無政府狀態。可見,霍布斯是君主專制制度的擁護者和鼓吹者,他的這種理論受到其他資產階級思想家如盧梭,洛克等人的反對。
當然,霍布斯的這種論點是以自然法、自然權利為依據,而這些畢竟是和“君權神授說”相對立的,他雖然擁護君主專制權力,卻又堅決反對教皇權力。他在《利維坦》的最後一章中,以“黑暗的王國”為題猛烈地攻擊羅馬天主教會,因而遭到保皇黨人和教會的迫害,他的一些文章被迫焚燬。同時,他主張發展手工業、農業、航海業和商業,提倡貨幣經濟,實行經濟立法等等,這些都是符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的。
因此,他宣揚的絕對君權的目的,毋寧是要適應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王權,一方面壓制舊的封建貴族,一方面“鎮壓這個強壯而心懷惡意的小夥子,即人民”這種雙重需要。
總之,霍布斯的《利維坦》一書反映出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中的兩面性,表現了他本身作為一個與王室有聯絡的新貴族反封建的不徹底性和妥協性,並且與他的無神論唯物主義哲學思想也是相矛盾的。正如恩格斯指出:“霍布斯是第一個近代唯物主義者(18世紀意義上的),但是當君主專制在整個歐洲處於全盛時並在英國開始和人民進行鬥爭的時候,他是專制制度的擁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