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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矛盾體160202925

    倫敦海軍條約一共有兩次:

    1.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

    倫敦海軍條約對締約三國的主力艦數量進一步裁減,繼續凍結各締約國主力艦的建造至1936年,並且約定了艦齡超過20年的主力艦可進行改裝與效能提升的條文。條約規定了巡洋艦的分級與數量的限制,標準排水量超過1850噸、不大於1萬噸的巡洋艦分類又分為兩級:主炮口徑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a型)和主炮口徑不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b型)。(a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8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4.6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8萬噸。(b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4.3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9.2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萬噸。條約對驅逐艦、潛艇的噸位總和、排水量與主炮口徑也做出了限制。條約也寫明潛艇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樣的國際規則。商船如果沒有拒絕停航或者反擊,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處才能擊沉。

    2.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

    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止於1936年12月31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史稱第二次倫敦海軍軍備會議。1936年1月日本宣佈退出裁軍會議。1936年3月25日,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42年12月31日止。而義大利則未在該條約上簽字。

    條約主要規定:主力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4英寸。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6.1英寸。標準巡洋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過6.1英寸,但是任何締約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時,可以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

    條約附加規定到1937年3月,假如日本與義大利不加入,主力艦的限定自動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

    華盛頓海軍條約雖然影響了日本強國夢想,因為主力艦造價昂貴,財政狀況不好,也有不少日本人覺得是合適的。倫敦海軍條約就不同,對1萬噸以下的艦艇也進行了數量限制。眾所周知,華盛頓條約,日本海軍主力艦隻相當於美國海軍60%噸位,對國防已經有很大影響,只能依賴巡洋艦和驅逐艦來彌補。倫敦條約連巡洋艦、驅逐艦、潛艇都嚴加限制,也不準在軍艦上安裝飛機著艦甲板,等於是剝奪了日本防衛自身的最後權力。經濟方面,1930年正是經濟危機狀態,日本必須增加公共支出,這種方法是當代各國應對經濟危機的基本對策之一,在當年卻是異端邪說,沒有合適理由根本無法增加支出。而國防造艦是最恰當的理由,多造些驅逐艦巡洋艦,也主要是增加防衛能力,不會對美英造成多大威脅,美英竟然連這點權利都要奪取。結果日本海軍只好致力於改裝戰列艦和戰列巡洋艦,大大提升了對美英海軍的決戰能力,讓美英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可惜也因為這樣,鉅艦大炮佔了上風,貽誤海軍向航空化的轉變,沒能在二戰初期善加利用航空優勢掌握印度洋海權。

  • 2 # 兵器

    1930年,美、英、日,法、意在英國首都倫敦簽訂了關於限制和裁減海軍軍備的條約(歷史上又稱之為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各締約國保證在1931年至1936年期間不讓新的戰列艦下水。

    美國之前的1929年型戰列艦的設計工作因此而停止。可是,法國和義大利未同意條約的某些條款,並保留建造華盛頓條約規定的1930年型戰列艦的權利。於是新一輪建造戰列艦的競賽拉開了帷幕:1934年10月28日義大利開始建造“利托利奧”號與“維多利奧·維內託”號戰列艦;1935年10月22日法國開工建造“里舍裡厄”號戰列艦;美國海軍也早已開始設計1934年型戰列艦。該級艦計劃採用口徑達508毫米主炮標準排水量達60000噸、航速25節,經過修改後標準排水量增加到72000噸,航速30節。很明顯,1934年型戰列艦的各項效能指標是針對1936年後的無條約時代而確定的。

    1936年3月,美、英、法三國簽訂了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1937年4月被三國政府批准)。該條約規定戰列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356毫米。由於日本、義大利未簽訂該條約,加之對新戰列艦的限制過嚴,1938年6月美、英、法三國修改了對戰列艦的限制條款:將標準排水量增加到45000噸,火炮口徑增大到406毫米。即便如此,美國的1934年型戰列艦仍然大大超出了條約限制,設計工作被終止。

  • 3 # 燃燒島鏈

    倫敦海軍條約是由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義大利五國,於1930年4月22日在英國首都倫敦召開的海軍軍備會議所簽署的《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此條約也被稱作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倫敦海軍條約可以看做是華盛頓海軍條約的補充,最終法國、義大利未在條約上簽字。

    由於華盛頓海軍條約和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到1936年12月31日,五國於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會議簽署了《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42年12月31日,日本、義大利未簽約。

    兩次倫敦海軍條約使得各締約國主力艦被進一步削減,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中三國共有九艘戰列艦被退役或廢棄。同時也約定了艦齡超過20年的主力艦可進行改裝與效能提升的條文。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中並未對新戰列艦的建造提出明確要求,在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中則對新建戰列艦提出了明確的限制。條約規定新建戰列艦標準排水量大於10000噸,小於35000噸。火炮口徑不得大於356毫米。條約中還規定如果日本和在義大利1937年3月還未簽署條約,戰列艦建造標準將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406毫米。

    事實上兩次倫敦海軍條約並未對當時戰列艦的設計和研發產生產生過多的影響。真正對戰列艦設計研發產生影響的是1922年在美國華盛頓簽署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華盛頓海軍條約)。條約中規定各簽約國不得建造、獲取、或為本條約其它簽約國建造超過35000噸(35560 公噸)的主力艦。各簽約國的主力艦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406毫米)。在此條約的有效期中建造的戰列艦被稱為“條約型戰列艦”。而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可以看做是華盛頓海軍條約的補充,只規定了各締約國必須退役那些舊戰列艦,而沒有對新建戰列艦做新的要求。直到1936年的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才重申了對新建戰列艦的限制要求。不過由於假想敵日本和義大利的未簽約,該條約也不過是形同虛設。

  • 4 # 一葉楓流

    對戰列艦的影響不大,停止建造10年,10年後的條約戰列艦有英國的喬治五世級,德國的俾斯麥級。美國的南達科他級和北卡羅來納級都是標準戰列艦,北卡羅來納級稍微大一點,1600噸。衣阿華級是在條約失效後,戰爭臨近時建造的。

    日本知道標準戰列艦上和美國數量上無法對抗,才喪心病狂的建造變態的大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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