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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行止將將

    我覺得對於常某的處罰是合理的,甚至還有點輕,但是也沒關係,目的達到了就行。

    為什麼說對於常某的處罰是合理的?

    第一:常某當街毆打老師並以影片進行傳播的方式,影響特別惡劣

    儘管在這件案件中,常某一直聲稱自己是受害者,就在他毆打老師的整個過程裡,也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的。

    此外,他對於自己的行為絲毫沒有內疚之感,反而有報了一箭之仇的快感,並對此錯誤行為透過影片的方式廣泛傳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了全社會的憤慨,因此對他做出處罰是再正確不過了。

    第二:不對常某做出處罰的決定,勢必會影響今後師生關係的走向

    因為影片的廣泛傳播,常某事件的性質就跟著發生了相應的改變,這不再僅僅是他與張老師之間的事情那麼簡單了。而是法律需要給出全體教師一個合理的回答,並且這個合理的回答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今後師生關係的走向。

    而這個合理的回答,便是嚴厲的懲罰常某,才會給教師群體充足的信心,在今後管理孩子方面,只要方法得當,依然可以進行管教,而不是隻能一味地妥協,甚至不去管。

    第三:常某被抓後,對於自己的錯誤行為,絲毫沒有悔改之心,反而抓著二十年前的事情為自己開脫

    二十年前的教育現狀,有其特殊的歷史環境,不可與今日一同而語,我們應該將其考慮到其中。其次,二十年前發生的事情,想要查明各方面的真實情況可謂是非常困難的,幾乎不可能。

    因此常某拿二十幾年前的事情說事,理由並不充分,也不足以讓人信服,但是二十年後發生的常某毆打老師的事件,各方面的證據確實是清清楚楚的。

    處罰常某,我們究竟要達到什麼樣的目的?

    我認為處理常某的意義非常重大,這說明我們社會尊師重教的傳統並未丟失,這也增強了教師群體的自信心。

    若是常某案未對常某做出懲罰,則會干擾今後師生關係的走向。比如說:老師在遇到問題學生時,管還是不管,都會以常某案作為參照,最後的結果很可能就是老師為了避免給自己惹麻煩,從而放棄對孩子的管理,這對於孩子來說則是一種更大的傷害。

    而現在常某被法律制裁,則為師生關係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覆:教師在管理學生時,只要方法得當,那麼老師在管理學生方面,依然會有很大的自由空間。

    結束語:常某案引起的社會關注太廣泛,造成的社會影響太惡劣,若是讓其免於被處罰,傷害的人群絕對不只是教師這一個群體,還有那些以尊師重道為人生準則的人們。

  • 2 # lucky小雙

    20年後打老師一案男子獲刑一年半,又如何看法?

    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他給我的感覺就是已經達到了我的目的,憋在心裡二十年的氣也出來,當年的面子找回來了,判多少年都無所謂,而且一直沒表現出悔過之心,結果呢?法院剛判決,才一年半,就不服,要上訴,知道後悔了?知道怕了?

    從他打人那一刻開始,到判決之前,他的所作所為所表現出來的,讓我感覺噁心,這判決太輕了,法律已經很公平了,我不知道他還有哪裡不滿意,還想上訴,這隻能是白白浪費大家時間。

    判這麼輕,會不會起不到警示世人的作用!故意傷人,還拍影片上傳於網路,這是什麼樣的性質了,這人心理有問題,本質變了,判這麼輕,達不到改過自新的目標。

    作為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尤其是男人,敢做敢當,多學學古代那些英雄豪傑,耿直,帥氣,明知道自己不對,還這麼理直氣壯,搞不懂這些人是怎麼想的,包括他妻子,也不是省油的燈,其父親還想追究老師當初打他兒子的責任,搞笑,當初幹嘛去了。

  • 3 #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打人者還有上訴權和再審申請權,對此類問題最好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再發表看法。因為,所有的局外人並不瞭解準確的案件資訊,網上可以看到的資訊,都是發訊息者根據自己掌握的資訊及某種判斷而寫的。難免有侷限性和片面性。但有一點可以確認,老師20年前打人固然不對,甚至違法,打人者在20年後以報復的心理毆打老師,這個行為實質上是尋釁,但判實刑還是應該慎重的。

  • 4 # 平順吉祥18

    打人者虎!打人者愚!打人者傻!

    20年前因學生常某被老師打(法院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老師打常某),20年後的某天,路上偶遇老師,常某在確認無誤後,用手掌打老師臉部,並口中嚷道:‘你還認不認識我?’……引起路人圍觀,並用其手機讓同伴幫助錄製,而後單獨發給同學。繼而影片傳播到網路,引起網民眾怒。而被打老師倍感羞辱,在家隱居不提此事。而此事被他人(好象是學校)報案。公安人員在抓捕常某時,常某已感事情不妙,正走在去派出所的途中,屬自首情節。

    按理說,常某在20年前就算被老師打,隨著時間的推移也該逐漸忘去,既使不忘也應仇恨漸漸削弱。可他在20年後的某天,能舊恨重提,激情湧現,動手打老師已達到報復的目的。

    由此可見,常某的打人行為純屬為了復仇。按理說,他的老師不止一個,為何這麼多年他沒有報復他人而專門報復張老師?由此可見,老師應確實打過常某——也可能出於好心,恨鐵不成鋼;也可能出於私仇報復常某。但這些終因是猜測,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老師打常——既沒有錄影,又沒有監控,只憑20年後同學的證言證詞不足以定老師打學生之罪。也就有了常某想起訴老師打他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受理的尷尬局面。

    而常某打老師,證據確鑿——有影片、證人,常某想耍賴都無濟於事。我說他‘虎’,就是因為,一個正常人,既然想作壞事都應儘量不留痕跡,可他倒好,偏偏留下他打人的證據,併發到網上。可他自己只承認了用自己手機錄製,並點對點地發選。從這點來看,他錄製影片的目的就是逞強耍橫,讓同學看看,我常某終於出了這口惡氣,我能耐不?可事後他傻眼了,但已無濟於事。

    常某當眾歐打老師,多人圍觀,影響交通,已涉嫌尋釁滋事罪。並將影片發到網上,嚴重影響到該教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使他顏面掃地地,在眾人面前抬不起頭。

    法院為了懲治他的報復行為,為了教師能安心作好本職工作。本著尊師重教原則,並考慮如不加嚴懲,勢必會出現第二個、第三個……象常某這樣復仇心極強的學生。讓老師不再有後顧之憂,安心教學。因而判處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目的是懲戒那些日後想報復老師的同學。

    小時候,淘氣的孩子大有人在,可哪個不被父母打,甚至暴打。難道孩子長大了,趁父母老了就動手打其達到復仇的目的?如是,這樣的孩子不如不生他算了!

    老師打學生確有此事,但我想,一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老師無論如何也不會下得去手。作好老師,誰都希望學生好,可就是無論口頭怎麼說,學生就是不聽,氣得老師動手打人,這點值得理解,但不值得提倡。

    作父母的都有同感:當兒女不聽話時,真就有想打的想法和行動。目的很明確——就是孩子太氣人!

    我想,既使常某20年前確被老師體罰且受侮辱,而身體上又沒有傷痕,只能把這段恥辱記恨於心,用你的能力去證明自己——我不是懦夫,我很堅強!而不是動手打老師達到報復的目的。愚蠢!

    支援法院對常某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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