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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稅閒談

    個人勞務費報賬一直是讓大家頭痛的問題,一方面個人勞務難以提供發票(稅局代開發票嫌麻煩),另一方面很多公司財務要求提供發票,如何解決?

    先來看看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一

    公司產品做宣傳,在外面找了個高手,花3000元做了一個PPT,做完了要付款了,財務讓拿發票,但是該技術是業餘幹這個,無法提供發票,該怎麼辦?

    案例二

    公司要搬到隔壁一棟樓,找了幾個力工,200塊一天。幫著把座椅搬運完後,要支付工錢了,也沒有發票,怎麼辦?

    其實,上述問題我們常會遇到,一些零星的勞務工作會找個人來完成,而對於個人來說,在取得這些收入的同時,要求他們提供發票真的是非常難。

    那麼,該如何來處理這些沒有發票的事項?

    無法取得發票,可以入賬?

    這裡,我們需要明白,做賬之前,會計人需要知道準則是怎麼規定的,也需要清楚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所在,而千萬不要把稅法規定當成會計準則來做賬。

    《基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實質重於形式,會計確認計量應該按經濟實質確認,發生了支出,就應該確認,發票只是一種形式要件,就算沒有發票,還有支付流水憑證、有內部支付流程、有對方的簽收證明,這些都是做賬的依據,我們應如實按規定入賬。

    根據勞務費具體情況,計入相應成本或費用科目。

    同樣是幹活,勞務費就要發票?

    為什麼給員工發工資需要做個工資表而不用發票,而請幾個力工幹活就需要發票呢?

    其實很簡單,因為員工和企業是僱傭關係,而力工和企業是非僱傭關係,也就是勞務關係。

    而稅法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當然不需要發票。而獨立勞務關係,對方提供的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

    為什麼要緊盯著發票不放?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稅前扣除。但是實際中往往會依據《徵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來判斷,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發票不合規就不能扣除。

    因為稅務在實際徵管中還是“以票控稅”,簡單的說就是,哪怕業務真實,沒有發票,稅局也可能不認可這筆費用,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納稅調增。

    當然,這也不是說有發票就可以扣除,稅前扣除首先是要建立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上,業務真實就需要有證據鏈等實質性要件打底,發票這個形式要件也不可或缺。

    確實無法獲得發票,怎麼辦?

    對於個人來說,提供發票唯一的方式就是去稅務局代開發票,支付方憑藉代開的發票稅前扣除即可,所以對於文章開頭的案例一,解決辦法就是代開發票。

    但是像案例二這總情況,代開發票也是件麻煩事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也給了一個方便。

    28號公告規定:個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其支出可以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也就是按次不超過300-500,按月不超過3萬。

    所以案例二的力工支出可以憑支付憑據列支。

    友情提醒:

    1、企業如果經常發生的且金額大的業務還是需和正規單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臨時用工、季節性用工的單位,輔助用工較多的單位,可以選擇勞務派遣公司,從而合規的取得勞務發票進行稅前列支。

    2、對於不可避免的個人勞務費,金額零星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造表發放,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達到起徵點的,到稅局申請代開發票。

    可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具體所需資料通常包括:

    提交身份證件及影印件;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相關勞務合同等等;可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如果對勞務費收入很高且經常發生,自然人會承擔比較高的稅負(舊個稅法下要承擔20~40%的累進稅率;明年新個稅法實施後,將併入綜合所得,最高達45%的稅率,具體如何代扣代繳,尚要等待稅務部門的實施下載),可以考慮透過在稅收窪地,由自然人註冊個人獨資企業或公司等方式,透過核定徵收形式,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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