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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是權力正確執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必須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這是我們黨在深刻總結關於制約和監督權力執行實踐經驗基礎上,針對當前存在的濫用權力、貪汙受賄、腐化墮落、違法亂紀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準則》提出加強權力執行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幾個關鍵制度的建設: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這幾項制度對於把權力關進籠子,進一步強化權責對應,將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要加大制度執行力度,決不能讓制度成為擺設、“稻草人”,形成“破窗效應”。

    二是增強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準則》指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許可權、規則、程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做到這點,最重要的就是增強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始終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明確權力界限,做到可以行使的權力按規則正確行使,該由上級組織行使的權力下級組織不能行使,該由領導班子集體行使的權力班子成員個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決不能行使。

    三是完善監督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我們黨是執政黨,領導幹部手握權力,掌握大量社會資源,如果缺乏健全完善的用權法規制度,權力失去約束、不受監督,必然導致權力濫用、潛規則盛行,最終導致腐敗。加強權力執行的制約和監督,是對領導幹部的最大愛護。

    首先要強化黨內監督。《準則》提出“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暢通黨內民主監督渠道。”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正確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情況,監督的重點物件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

    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要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各級黨委應當支援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公開是最有效的監督,透過實行政務公開,公開權力執行的過程和結果,讓權力在Sunny下執行。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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