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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涼以你為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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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秋十月143940425
謝邀,我不知法律的各項條況,用外行話說點各人看法,首先藥在沒吃前要看說明書,才能吃藥,可按說明吃藥,做道這點我想你不會有安全問題的,當然說明書沒指明的說意事項有問題,藥材經銷商或藥廠一定有責任,還有醫院你死在醫院,醫生已經創救了,但沒救活醫院沒什麼責任,你沒接說明吃藥忌口,等於把毒喝了,醫生治病不可能百分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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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花leng
謝謝邀請,雖然自己不懂這方面的事,可是對於吃了頭炮又喝酒去世的事也聽說過。我覺得劉某自己有很大的責任,你是一個成年人,自己吃藥,應該知道先看說明書,看看有何禁忌,不看說明書就胡亂吃藥喝酒,死了怪誰?人家朋友也不一定知道你吃了藥,即使知道你吃了藥,也不一定清楚吃頭孢類藥物不能喝酒。所以我覺得他自己要負大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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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炎嘮嗑
按目前法律規定:劉某的朋友及其他共飲者如果知道劉某吃頭孢不能飲酒還勸酒,所有朋友佔50%劉某佔50%責任均攤;如果不知情勸灑承擔次要責仼,劉某承擔次主要責任;首次就診醫院在開具頭孢口服時有無告之服藥注意事項以及二次就診醫院在本次救治過程中如果不存在失職過錯行為,就不必承擔責任。
據中國法律規定,勸酒人應當對飲酒人酒量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斷,並給予飲酒人必要勸阻的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義務,導致飲酒人傷亡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主要責任由受害人本人承擔,比例約為60-70%。組織者、同飲者、勸酒者所有飲酒參與者承擔次要責任,為30-40%,勸酒者如不能舉證誰強勸酒責任最大,責任均攤。如勸酒者明知死亡人不能飲酒造成死亡的,勸酒者和死亡人均攤責任。目前國家已宣判多例,新聞時有報道。醫院按過錯程度賠償,比如首次就醫門診病歷上未註明不得飲酒字樣;如無過錯,法院會常規判定二次就診醫院給予人道主義援助1萬元。
劉某的妻子兒女可將劉某參與本次飲酒的所有朋友以及2次就醫醫院告列為共同被告人,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醫院沒過錯,劉某的朋友大概共同賠償40一100萬,如果醫院有過錯按過錯對死亡的影響承擔責任。
最後我覺得還是不要告朋友了,拿到賠償金,朋友估計也沒的做了,人不能為了錢不要友情了。現在國家已規範醫鬧現象,大額賠償金必須有法院裁定或者衛生局鑑定,去當醫鬧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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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96982561小晴空
朋友和他自己,意外身亡承擔責任,說明書都會有一些禁忌或者注意事項,服用該藥品期間不得飲酒,或含有酒精的飲料,或者過敏體質等等者都應慎用,有些人服用有不良反應,輕度頭暈,乏力噁心,腹部不適等等-..,吃藥一定不要喝酒,會損害自己的身體的,身體是自己的,要保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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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零點1008
此類問題我已經回答了不少,不可否認中國是一個擁有上千年酒文化的國家,但酒文化並不代表酗酒。每到年頭節日、朋友聚會等等,凡是有飯局的地方就有酒的存在;無酒不成宴席麻。隨著科技發展、車輛增多、自身狀況和藥物等因素,因為喝酒出的問題近年來越來越多。
關於飲酒死亡的法律條款也明文規定:飲酒出事,飲酒人要自行承擔過度飲酒造成的損害後果。若親朋好友存在以下情節,需承擔相應責任:
1、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2、同飲者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而發生意外,包括溺水、車禍及其他意外。
3、飲酒者酒後自行駕車,同飲者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損害的。
文題中的劉某,明知自己服用了頭孢藥物還飲酒,導致死亡的後果。首先需要劃分清的是和他同飲的朋友,在酒桌上有沒有上述強迫性勸酒的行為。喝酒前劉某肯定是意識非常清楚的,也知道自己吃了頭孢等藥物。我覺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朋友沒有強行勸酒的話,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只能出於人道主義象徵性的給點喪葬費;如果朋友有勸酒行為那就必須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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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觀宇說法
佳節之際,親朋好友聚在一起,難免就要喝點酒助助興,開懷暢飲,酌酒放情本是一件幸事。但是,如果飲酒者不能自我控制,共飲者不能及時注意,一旦發生了人身損害,輕者身體遭受傷害,重者可能危及生命。那麼既傷害了雙方的深厚感情,又可能會導致飲酒人自身受到損害,致使喜事可能演變成一場悲劇。
死亡本是不能抗拒的自然事件。個人因某種病急性發作死亡,屬於正常死亡,不屬於法律問題。但飲酒者“暴病而亡”,死亡者家屬主觀上就認定死亡與飲酒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其他共同飲酒的人理所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劉某死亡原因應根據其飲酒方式、一般人身體對酒精的通常承受能力及飲酒行為與死亡時間來確定。
首先,醫生一再告誡吃過頭孢不要喝酒,保險起見一週後再飲酒。因吃過頭孢類藥物再攝入含有酒精類物的時候容易發生雙流侖樣反應。雙硫侖樣反應是指用藥後若飲酒,會發生面部潮紅、眼結膜充血、視覺模糊、頭頸部血管劇烈搏動或搏動性頭痛、頭暈,噁心、嘔吐、出汗、口乾、胸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衰、呼吸困難、急性肝損傷,驚厥及死亡等。這些醫學知識不一定為大多數人清楚,但是,吃頭孢不能飲酒是眾所周知的常識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自身情況應預見到吃了頭孢在進行過量飲酒會產生不良後果及可能發生的危險,卻過於自信,不加剋制的大量飲酒以致於醉酒。
再次,當朋友明知劉某明確表示其不宜飲酒或者知道劉某吃了頭孢還勸劉某飲酒或發現劉某飲酒後出現明顯不良反應,勸酒會給劉某增添現實的危險性,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從而也就具備了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就可以認定侵權。但如果朋友勸酒時不知道劉某吃了頭孢,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劉某突然發作死亡,此時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
還有,在劉某發生酒後出現不良反應後,是否進行了及時的救助,盡力保護採取措施保護劉某安全。
最後,病人到醫院搶救肯定有兩種結果,一是再復生機,大家皆大歡喜,一是無力迴天,雖死在醫院,也與醫院無干。醫者父母心。劉某醉酒後到醫院救治,醫生本著治病救人的態度積極搶救,但劉某的生命體徵發展已是無力迴天。醫院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總之,酒成為華人餐桌上必備的助興之物,飲酒也因此成為一種習俗。傳承飲酒文化的同時,也應倡導文明之風。當然,不幸的事情發生後,各方都應調解為先,協商解決,讓逝者安慰,使生者不因此失去親情、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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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和劉某都有責任,首先,劉某吃了頭孢類藥物就不能喝酒,而且嚴格來說,服用頭孢類藥物之後的一週之內都不能喝酒。吃頭孢類的藥物期間,如果喝酒的話,很容易導致頭孢類藥物與酒精反應所致的“雙硫醒樣反應”,還可能會引起雙硫侖反應,如面部潮紅、頭痛、噁心、嘔吐、心悸、心動過速、輕度血壓下降,有的病人伴有呼吸困難等。嚴重者會在短時間內出現肝衰竭,甚至死亡。吃頭孢類抗生素,所以喝酒是萬萬不可以的,所以劉某自己的責任最大,其次是他的朋友,喝酒不宜醉,沒有阻止其喝酒,反而讓劉某喝醉,所以,他的朋友還是有一定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