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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籃中世界

    這個問題在成熟的NBA商業聯盟中,是一開始就被考慮到的,但是經過NBA資料部門的專家分析,發現這種情況在NBA中屬於十分十分小的小機率事件,大致就是,你一輩子每一場不拉的看球,幸運的話,你可能被衝撞一兩次,然而大部分場邊觀眾,可能一輩子都碰不到一次。

    即便說你足夠幸運,碰到了NBA球員救球衝向你的情況,雖然NBA級別的球員身體素質確實易於常人,但在雙方都有一個心理預期防護的情況下,身體的機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你的潛在防護,除非是一些特別突發的情況,一般來說,是很少有觀眾受傷的,受傷的基本都是一些太突發,並且是一些關鍵球,球員必須爭奪下來的球權。

    再退一步講,即便受傷了,首先你是無法去追究球員的責任的,作為一個成熟的商業運轉聯盟,觀眾確實是上帝,但是球員是這個聯盟運營的核心,基本上NBA的門票上面都有類似於免責條款的選項,一旦你購買了門票,除非一些主發性的可控性的傷害,你是沒有責任去追究的。

    當然這並不是說,受到傷害,就得咬碎了牙吞到肚子裡去,一個成熟的商業聯盟,他會給你各種各樣的福利補償,像免票,醫療援助,現金慰問等等,但是一般能坐在場邊的球迷都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人,所以基本上NBA球星都會主動的在公共場合,社交媒體上表示歉意等等。所以基本上就是,受傷了,算你自己的責任,但是受傷的後果及處理,NBA會幫你直接搞定。

  • 2 # 王瑞恩

    一般來說,觀眾購買的球票不包含保險,而球隊普遍會在球票上印上“免責條款”,宣稱不對觀賽過程中發生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負責。

    這樣的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未必有效。美國法律中對於“格式條款”(Contract of Adhesion)作出嚴格限制,要求對條款的撰寫者作出不利解讀。什麼是格式條款呢?一個最簡單的判斷標誌是:“要麼接受,要麼滾”。如果條款的接收方沒有和制定方討價還價的餘地,而且該條款被大量用於同一型別的交易,那麼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格式條款。

    假設被撞傷的觀眾較真了,向法院主張免責條款無效,且法院認可了這一主張,那麼撞人球員的球隊應當承擔責任。

    在美國侵權責任法中,僱主應當對僱員在工作範圍內因過失造成的侵權行為,承擔所謂的“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球員奮力救球,屬於正常履行作為職業運動員的工作職責,在此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責任。(在這一情況下,如果僱主買了保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但法律上的“責任”依然歸屬於球隊。)

    這一規則也有一個例外:如果僱員在工作過程中超越了工作職責,故意造成他人傷害,那麼僱主不需承擔責任。例如,當年造成轟動的“奧本山宮殿事件”中,有球員故意毆打球迷。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就不會替球員兜著了,肇事球員本人應當向受傷球迷承擔法律責任。

  • 3 # 叔叔在看球

    NBA球員在比賽中為救球衝向觀眾席,將場邊的觀眾撞傷?抱歉,自己負責。

    NBA門票上都會印有“免責條款”,即你購買了球票,自然也就認可了作為場館中的觀眾,對場內突發事件的承擔義務。(當然,像阿泰這種故意的除外,這叫鬥毆!)

    實際上,有些NBA球星的救球並不是真的要去救球,而是為了一種“有好的互動”;

    而像很多在NBA已經征戰多年的老將,他們都是非常有經驗的,會在救球的時候注意自己的動作,保護場邊的球迷;(像雷·阿倫曾經在凱爾特人主場的這次救球,他就很注意調整背部面對觀眾,增大了受力面積,減少了互相之間的損害。)

    當然了,像現在當下的nba,飛身救球的情況雖然依然很多,但說因為過激衝進觀眾席弄上觀眾的應該已經越來越少,畢竟現在已經很少有藍領能夠像羅德曼、奧尼爾這樣玩兒命去救球了。

    如果你遇到像奧尼爾這種“怪物”,建議自覺躲開;(奧尼爾當年效力於太陽時期,曾經想因為一次救球而去與場邊的觀眾“友好互動”,結果包括自己的隊友在內,都撒鴨子一般地瘋狂躲避。)

    現在回想起來還是cba“做得好”:廣告牌、隔離帶拉一拉,反正觀眾肯定是不會受傷了;

    至於更“安全”的——鐵柵欄!在去年上海浦東源深體育中心江蘇和青島的比賽中,老將陳磊就因為衝出場外救球而撞斷了5根肋骨,其中一根更是插進肺部!(這正是寧可傷的球員,也不能傷到觀眾啊!)

    當然,別以為這樣出球員外的某些觀眾就能逃脫了——CBA的啦啦隊絕對是中國排行前列的高危職業……

    最後總結:飛身救球,的確是一種危險的舉動,本能反應,請勿模仿!

  • 4 # 之心老師談健身

    在一個成熟的商業聯盟,在一個法律綿密的國度,只要不是大面積的問題,都可以透過商業手段在相關發令條款下去解決。

    首先是場館。場館在售賣球票的時候,會在背面進行風險提示和一些免責說明,雖然這些是格式條款,但提示了和沒有提示,在真的出問題後所要承擔的責任比例會有所區別。而場館的日常維護也會可以的去規避在發生撞人意外後,不會因為場館本身裝置的原因而加重被撞者的傷害——只要不是場館本身裝置的原因導致的傷害,那麼在判罰的時候所要承擔的責任就會減低很多。同時,場館在觀眾意外傷害方面,會有保險的,真的出意外了,就會安排保險來進行後續的處理。

    其次觀眾本人。在比賽中能被球員衝到的席位,基本都在邊線或者底線附近,這些位置,除了留出一部分給媒體和啦啦隊,剩下的就是高價的出售——比球場的其他地方的票高出很多。所以能在這些位置看球的人,都不是一般人,自然他們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分解能力,也都不是一般的。他們本身會有非常完善的人身保險,只要這樣的意外撞擊沒有出現死亡的最嚴重的事故,他們都可以透過保險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而他們選擇這樣的坐席的時候,也已經被告知有這樣的風險,同時告知的還有這樣的風險是不可預知的、需要自行承擔的(至於最後是否獨自承擔,則看多方溝通的結果或者走法律程式後法官的判罰)。

    另外就是球隊和球員了。球隊的隊醫及法律顧問,會在平時告誡自己的隊員,在比賽和訓練中儘量的不要去做這樣的危險動作,因為這樣會“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球員把觀眾撞傷了,那麼球員本身也可能受傷,而這是球隊和球員都最不願意的出現的事情。所以在比賽中他們只要不是要緊的球,就會刻意的避免衝向觀眾席,減少意外的發生。而真的因為救球而導致意外的發生,後續的事情就會有球隊的相應部門來處理了,最後也都是走保險的方式。

    這些是球員無意的、緊急救球而導致意外後的處理,而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因為球員故意衝向觀眾而導致的意外,那麼對不起,這樣的責任就得要球員自行承擔,而且此時往往保險也會拒賠的,只能球員自掏腰包。後續還會受到聯盟的處罰,輕者罰款禁賽幾場,嚴重的賽季報銷。

    所以只要是因為意外而導致的傷害,通常會場館、球隊、觀眾一塊協商,最後由保險買單,而球員會在其他方面給予一定的補償,比如送球鞋、球衣,配合這位觀眾出席一些活動等,所有的一切都會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處理。

    說實話的,NBA還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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