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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部門可以幫忙協調嗎?如果到期了,老闆都還沒簽字,不去上班算不算自動離職?如果公司以此拖扣工資,該找什麼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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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鷹頻

    第一:離職申請方式要委婉一些,站在老闆的角度跟他說問題。

    第二:離職前交接好工作,打理好後續對接(你可以輔助找接管人)。

    第三:很明確的告訴老闆我要去創業或者因為個人原因回老家等。

  • 2 # 職場私密筆記

    你好,不邀自來。

    按照勞動法規定,已轉正員工需提前30天、未轉正員工需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

    只要你是以上形式提出離職,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換言之,不管公司同意不同意,老闆刁難還是不刁難,只要時間到,你就已經在法律層面離職。如果老闆在你依法辭職後惡意扣押你的工資,或者不開具離職證明等,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是提起勞動仲裁。很多事情你可以自己去處理的,在和老闆溝通的過程中,讓他知道法律的明文規定,有的老闆就是法盲,故意刁難員工欺負弱勢群體,你要學會拿法律武器去修理他。老闆都是很注重利益的人,給他講講違反法律的對他自己的危害,以及他個人,他的企業的美譽度受損等等,他就知道孰輕孰重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89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3 # 美麗人生Sunshine

    無論是否是個人原因辭職,一般當事人會提前半個月或者一個月遞交辭職信,經老闆審批以後,完成交接工作,才能離開單位的。單位有關於辭職的流程,建議遵循公司規章制度。

    老闆故意刁難,不肯簽字,怎麼辦?

    如果你沒有按照公司的辭職要求的話,我是老闆也會不准你馬上離職的,我需要弄清楚你離職的原因、目前工作完成和交接的情況再做決定。

    如果遵循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老闆刁難你的話,建議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一級一級上報反饋資訊。

  • 4 # 新思維看世界

    正式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適應期提前3天,公司規章都會有相應的部分!

    一定按照正常程式進行,不可以說不去就不去了!

    首先正確的書面離職申請,按照程式交接工作,如負責人不簽字,你可以蒐集有關的證據,切記有幾點是不可以的,最關鍵的就是說不去立刻就不去了,畢竟還有工資沒有結算!

    證據足夠,可以直接到區域勞動仲裁,只要證據足夠勞動仲裁很簡單,不僅會補償工資,如果沒有給你上保險的話,保險都會補償給你!

    一般情況下,老闆不願意給你辦理,這是很正常的,各種理由也是一堆一堆的,不要輕信別人說什麼,一切按照公司規章去走,同時所做的環節留下有力的證據,這是保護自己的手段!

    同時不要去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也不要違反公司的原則,做事先做人,按照原則做事,按照規章辦事!

    無論是離職還是辭退,很常見的事情,想要不損害自己利益,那就是按照規矩辦事就行!勞動仲裁是最好用的,你可以電話先諮詢!

  • 5 # 忘不掉的是過去一

    據描述:工作到期了,老闆不給簽字;如果不上班,算不算自動離職?公司以此為藉口,拖扣工資,該找什麼部門投訴?

    說良心話,筆者對法律問題是一知半解。希望以淺薄的人生經驗,能夠幫到題主。

    我想問一下題主,你與公司有過用工合同嗎?既然是工作到期了,老闆就沒有理由不簽字。如果你不想再續約,完全可以離開這家公司。

    雖然你的介紹並不仔細。我從題面上的理解是:老闆違約在先。他沒有根據自己的承諾來對你有個交待。

    既然有用工期的約定,公司和老闆已經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你不去上班也算不上是自動離職。如果老闆以此為藉口,拖扣你的工資,他更是違反了《勞動法》等有關規定。

    建議你,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查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勞動仲裁,解除已到期的用工關係,並要求原單位足額付清所拖欠的薪水,損失方面,可要求原單位賠償。

    或者是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解除你們之間已到期的用工關係,並全額付清工資。如有經濟損失,可要求原公司進行經濟賠償。

    對於涉及到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建議你向律師諮詢。

    對於勞動、勞資糾紛,國家早就出臺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並三令五申。

    各地勞動等執法部門通力合作,對勞動方面的糾紛是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維護了法律法規的尊嚴,維護了勞動市場的穩定,更維護了用人單位,與打工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擁護,更受到了打工者及其家人們的拍手稱讚。

    這是一個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

    我認為:人民群眾也應該積極行動起來,響應政府的號召。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取證,並積極揭發、檢舉用工單位和責任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配合有關部門的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那些不良企業和企業主們的違規、違法、犯罪行為,淨化勞動市場。給人民給社會一個長治久安,和諧美好的生活環境。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 6 # 遇見小mi

    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如果之前約定了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不知道你是是不是屬於這種情況?如果是的話,雖然你的離職申請已經到期,但老闆仍然不給你簽字,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是因為之前的培訓費用,那你就需要和老闆協商解決。我有一個朋友,原來在高校工作,工作期間又讀了本校的研究生,讀完之後想離職去讀博士,學校不準,讓他賠償違約金。最後透過協商,我朋友出了規定的一部分違約金才得以脫身。

    如果你屬於正常辭職,沒有任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那你可以蒐集相關證據,證明你確實已經按照合同法規定提出的辭職申請,然後到你工作單位所在區的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即可。不過這樣也就和你的老闆徹底撕逼。不到最後一步,建議你還是想想其他辦法。

    作為老闆,不同意你的離職,肯定出於某種原因,可能是覺得公司在你身上又花錢又花時間培養了你,你卻要跳槽了,換位思考一下,你作為老闆肯定也不舒服。我朋友曾經開過房產中介公司,最頭疼的就是辛苦招來一個員工,花錢把他送去總部培訓,沒幹多久,還沒給公司帶來多少回報,就辭職不幹了。

    如果老闆不是惡意想拖欠你的工資,還是和老闆老闆協商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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