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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薑阿阿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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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的踐行者
現在不是讓不讓的問題,而是其他子女是不是有權繼承這個房子的問題。
我認為除了兒子之外,其他子女是有權繼承這個房子的,主要是份額多少的問題。
首先,你老公公去世的時候,繼承人是你老公公的父母、子女、你婆婆。因為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進行夫妻間的分割,即你婆婆享有這個房子一半的產權份額,剩餘一半的產權份額因為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你老公公的父母、子女、你婆婆均分。假設老公公的父母也去世了,且你老公公只有三個孩子,那麼就是四個人(三個子女、婆婆)均分這個房子一半的份額,即婆婆享有房子的5/8、三個子女分別享有房子的1/8。
第二,雖然你婆婆立了遺囑,但是她不能處分你老公公的財產,即這個房子一半的份額。所以,你婆婆所立的遺囑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因為她處分了其他人的財產。按照你婆婆的遺囑,兒子享有的份額為5/8+1/8=6/8、兩個女兒享有的份額分別是1/8。
最後,因為兒子主要履行了贍養義務,你老公公與婆婆也跟你們一直生活,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分配遺產時兒子可以多分。所以,如果到法院,兒子獲得的份額比計算的6/8要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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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紙家書
讓與不讓,從法的角度,個人給出的結論是:不讓。
在闡述之前,先做一個假設:這份遺囑是婆婆有老年痴呆症狀之前訂立的、也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內容等的要求,即遺囑合法有效。
以下分兩個方面說明:
遺囑部分無效遺囑最基本的要求,是其中涉及到的財產,為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
題主提到婆婆立遺囑將公婆共有房產全部給到兒子,其中大機率涉及到遺囑部分無效的問題——因為婆婆在遺囑中指定的財產,不完全屬於其個人財產。
這套房子是公婆共有財產,各自一半。當公公過世之後,屬於公公的那一半,已經發生繼承,由婆婆、兒子、以及其他子女(兒子的姊妹)法定繼承,原則上均分。
所以,這套房子裡面,已經有了其他子女的可繼承份額,並不完全屬於婆婆。
但是並不能武斷定義為這份遺囑無效——遺囑中屬於婆婆的個人部分(包括其自有的一半、以及繼承公公的份額),依然可以按照遺囑執行。
所以,現在房子分割的結論是:
婆婆自有份額、以及她繼承公公的份額,將按照遺囑,給到兒子。兒子有一部分法定繼承公公的份額。兒子的姊妹有一部分法定繼承公公的份額。其他姊妹想增加份額,可以麼?從法的角度,個人認為不妥。最直接的兩個理由:
合理。題主、老公對婆婆的贍養,相對其他姊妹,只多不少,並不存在因為贍養少、少繼承的理由。甚至可以認為,相對其他姊妹付出更多一些,反而應當要多繼承。合法。按照繼承相關法律規定,份額分配其實已經很清楚——姊妹法定繼承公公部分,兒子遺囑繼承婆婆部分。合理、合法,已經足以給出題主拒絕的理由。
具體到怎麼辦,給出一些建議,至於話術,題主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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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金髮律師
你好,按照你陳述的資訊,你老公的姊妹確實可以繼承到一部分份額,但是不會很多。
首先,這個房子屬於公公婆婆共有財產,在你家公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你丈夫的兄弟姐妹享有法定繼承權根據繼承法以及現在民法典的繼承編,繼承發生後,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繼承人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
關於法定繼承,我們來看看法律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你家公去世,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那麼這套房子有一半屬於你家公的遺產。由你家婆、你丈夫及其兄弟姐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繼承你家公在這套房屋中那一半的份額。
在這種情況下,你家婆在這套房子中享有的份額為:這套房子的一半+你家公那一半中她平均繼承過來的份額。
當然,如果你家公的父母親還健在的話,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分配,但是從你披露的內容來看,他們大機率是不健在了,所以我們在本題中就作忽略了。
其次,你家婆的遺囑中只能處分她自己的份額根據法律,立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生前合法財產,不能夠處分他人的份額。
如前所述,這套房子是你家公家婆夫妻共同財產,在你家公去世以後,你丈夫的其他兄弟姐妹也繼承了相應的份額,即你家婆並不能一個人享有這個房屋的全部份額,因此她無權立遺囑將整套房屋指定由你丈夫一個人繼承。
你丈夫可以分得的份額按以上的分析,如果認定你家婆透過遺囑處分她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那麼你丈夫在這套房子中所享有的份額將是:房子的一半+你家婆繼承家公的份額部分+你丈夫繼承你家公的份額部分
這樣看來,你丈夫的兄弟姐妹雖然在這個房屋中享有份額,但是份額不會很大。
不過,如果遇到很難說話的兄弟姐妹,這套房子處理起來,也是很麻煩的一件事情。因為如果要將房屋過戶到你丈夫的名下,需要他的兄弟姐妹簽字,要麼登記為按份共有人,要麼他們表示放棄繼承。如果兄弟姐妹不好說話,往往又會引發出新的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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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梅山程村正義的老頭
中國有句古語,叫做偏心的父母,叫不應的黃天,如果父母偏心作為子女是沒有辦法改變,其實我自己也是農村老人,我從來不偏向兒子或者女兒,但是我首先要看他們誰條件好誰條件差,條件差的肯定要貼他(她,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是自己子女,作為老人不應該偏向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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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冥想01
從贍養老人的舉動來看,兒子非常孝順對老人照顧的不錯,老人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兒子也沒白費自己疼愛兒子的心。但在老人生病期間,其他姊妹也是每個月兩次來探望,也是盡到了孝心,她們的做法也是可圈可點。
雖然從法律上講,老人立了遺囑,其他姊妹沒有權利增加繼承的份額,但畢竟錢財是死的,人情是活的,。細細思量:沒有了親情,只剩冷冰冰的錢財,人生又有何意思?因此,我個人認為根據每個人經濟情況,進行繼承權的份額調整,讓姊妹之間依然保持緊密的親情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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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心語聊家事
遵照老人的遺囑辦實行,其他子女如果要份額,為了考慮親情不惡變,可以考慮一下方法。
1 其它的兒女是否完全沒有盡養老義務?如果是,按照遺囑繼承。
2 是不是老人單獨偏心這個兒女,如期是,就應該考慮適當的補償一點其他兒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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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語重心長
按遺產法,你婆婆無權把你公公那御遺產給你們:你公公那遺產其他其他幾個女有繼承權。你婆婆只能把自己當份與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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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萬里獨行788
其他子女提議加贍養份額沒有法律依據。遺囑繼承權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其他子女不能因為沒有繼承房屋就拒絕履行法定贍養義務。
前些年老公公突然去世,剩下婆婆一直自己生活,後來立了一份遺囑,說把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留給兒子,15年腿部做了手術,17年臥床不起,同時也有了老年痴呆症狀,期間一直我們在照顧,老公住在了婆婆家照顧婆婆吃喝拉撒,後來我退休後又接到我家,我一直伺候到婆婆百年19年的11月,期間其它姊妹也每月兩次來探望,那麼現在按生前遺囑分配遺產的時候,她們想增加繼承的份額,請問讓還是不讓呢?
回覆列表
就算他們不加,也有屬於他們的繼承權。這種案例很多,給你簡單分析一下:
房屋:
老公公去世後,沒有立遺囑吧,老公公去世後的遺產分為:婆婆一半,剩下的屬於各個所生子女(剩的一半平均分);現在婆婆百年了,立的遺囑是婆婆自己的(一半的房屋),也就是把她老人家一半的份額給了你們,但是其他子女對這個房屋還是有繼承權的,是老公公那一部分的。現在你們的繼承份額是最大的,他們說的增加遺囑份額,個人理解是不是希望婆婆生前立的遺囑,不要去執行了,按照各個子女平均分配,大家一人一份,把房屋均勻“分割”,是這個意思吧。
沒有必要,正常走婆婆留下來的遺囑就行了,子女都在照顧老人。但是,你和愛人是全身心的去照顧老人,這個不要擔心,“人在做,天在看”。如果其他子女對繼承有異議,可以走調解,也可以走訴訟。
建議找當地的事務所,找專業的人,進行諮詢或委託代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因為親戚對房屋也是有繼承權的,最好一次性辦完;說白了,要麼房子買了,大家按佔有房屋比例分錢,要麼按比例給親戚給錢,早日把房屋過戶到自己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