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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家族企業雜誌

    投資移民EB-5

    由於國際移民政策整體趨勢收緊,技術移民等方式愈發困難,投資移民無疑成了中國高淨值人群拿綠卡的捷徑。除了房地產、債券、基礎設施等傳統投資專案,以美國EB-5為例,兩年期內投資專案需要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才行,這也加大了投資風險。2017年6月19日,美國移民局更是首次按照區域中心的名單披露了自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之間的投資移民申請批准和拒絕的資料,這樣的做法,更是使得投資移民資訊更加透明和公開。而事實上過去也不乏投資失敗,臨時綠卡不能轉正拿到正式綠卡的案例。美聯社的資料顯示,美國透過EB-5專案得到了77億美元的投資,這些資金被用於經濟落後的偏遠地區或失業率特別高(高於平均水平1.5倍)地區的經濟專案,如在美國失業率最高的加州,投資專案就佔到全美總數的三分之一。

    EB-5是美國國會在1990年透過的有關就業類移民簽證第五類(EB-5)的簡稱。根據EB-5的規定,每位EB-5投資者至少為新型商業專案投資50萬美元,並同時提供至少10個全職崗位給美國身份的員工。

    隨著中國大量高淨值人群的湧現,EB-5投資移民已經成為最受華人士歡迎的美國移民方式。但也正由於其門檻較低而造成排期嚴重,於是,EB-5改革的呼聲不斷出現。經過三年的延期之後,EB-5至今都沒有有效的改革方案。就目前的情況來看,EB-5專案被再次延期至2017年9月30日。

    通常來講,EB-5的投資方式有兩種類別:直接投資和區域中心投資。美國移民局要求,EB-5申請書和表格I-526,必須同時與申請人投資的新型商業專案的檔案和投資者投資資金來源的檔案一起呈報,方可有效。美國移民局明確規定,無論外國投資人選擇直接投資或區域中心投資專案,對於投資者的資金來源要求都是一樣的,首先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要求投資者必須證明投資資金是透過正當合法途徑獲得。因此,外國投資人必須準備和提交相應的合法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

    1. 專案投資人如果是企業,須提供企業的註冊登記證書或記錄;

    2. 專案投資人須提供近5年公司和個人納稅申報表或類似同等效力的檔案;

    4. 過去15年中經公證的法院判決書、未判決的訴訟案件以及行政審批程式的副本等檔案。

    在實際操作申請中,除了上述檔案外,美國移民局還會要求投資者提供其他檔案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另外,大部分專案都會收取行政管理費用,用來支付經營成本和市場營銷費用。這樣,美國移民局也會要求專案的投資者必須證明以該專案名義收取的行政管理費用是合法合理的。所以,當投資人在一個新型商業專案的投資為50萬美元,同時負責管理該專案的機構向投資者要收取額外的5萬美元作為行政管理費用時,投資人就必須提供必要的檔案來證明55萬美元都是合法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就投資者而言,還需要證明資金轉換途徑的合法性。專案的投資人掌控資金的方式方法以及資金轉移到美國的途徑,都需要有明確的記錄和對轉換渠道的說明。這些要求當然都是用來證明資金的合法性的。所以,EB-5專案的投資者必須做好各種應對和準備,提供詳細檔案資料來證明資金來源和資金轉換途徑的合法性,這樣,即使以後移民局收緊政策,也可以在移民局變得愈加嚴厲的監管和稽核條件下得以透過相關的申請。

    傑出人才移民EB-1  

    考慮到在熱門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投資移民的成本大約是350萬與400萬元人民幣,加上隨著投資移民美國排期的不斷延長,許多中國的傑出人才也開始行動起來,加入傑出人才類EB-1的申請大軍。其中,美國EB-1A傑出人才移民,是美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級別,每年發放40000張綠卡,佔發放綠卡總數的28.6%,15天便可得知申請結果。很多年前,我服務的客戶當中,大部分是在美國獲得博士學位,在美國的精英階層擁有各自領域的話語權的外國申請人。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幾年,EB-1類傑出人才移民也迅速走入華人的視野。美國EB-1移民政策已經開放了20餘年,多年來始終特別穩定,從來沒有排期的現象,但是現在,排期首次出現。由於申請人數的激增,今年的排期時間比去年整整提前了三個月。

    所謂美國移民排期,通俗來講,就是指申請人的數量多於移民局當年財政年可發放的簽證名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將進入延期受理的序列。

    美國財政年是從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簡單來說,2017年5月份簽證就提前發完了,那麼從5月到9月30日,移民局將暫停綠卡簽證審理的流程工作,直到10月份新財年開始時,新的40000個EB-1名額才會重新開放。雖然我們通常所說的排期是指簽證名額用完,但是這只是暫時停止發放綠卡簽證,而不會停止移民申請的審理。也就是說目前還沒有開始辦理或還未遞交EB-1A申請的人士還可以正常遞交,移民局也會照常審理,但是申請透過但還沒拿到綠卡的申請人,就要等到9月30日以後視移民局具體情況來轉換身份拿正式綠卡了。

    美國移民局的EB-1指的是傑出人才的移民申請,申請途徑分為EB-1A、EB-1B和EB-1C,這三種途徑的共性就是這一類申請無排期、不需要申請勞工證, 也不需要投資。其中申請EB-1A的職業人才應為在其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傑出人才。申請EB-1B的人才是指在國際上享有聲譽的在某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的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EB-1B申請需要僱主的支援,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諾。EB-1C申請主要適用跨國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移民到美國,EB-1C的申請也不需要勞工證,但必須由僱主提出申請。

    申請EB-1的傑出人才,需要申請人達到傑出人才申請的必要條件。如何證明申請人在本領域是頂尖人才的標準非常重要,美國移民局通常接受兩類申請人的標準:第一類獲得過國際重大成就、或獎勵、或重大發明創造的人才。例如:諾貝爾獎獲得者、奧林匹克運動會金銀銅牌獲得者、奧斯卡電影獎獲得者、NBA明星賽入選者等。只要有這些國際性獎項的其中一項大獎,美國移民局就十分歡迎這樣的人才移民美國。第二類申請人是指,如果缺少上述國際性認可的大獎,美國移民局則會採取兩步論證法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申請人是否是國際性的傑出人才。兩步論證法是指申請人至少要滿足下列10項標準裡的3項。如:

    1. 獲得過國家級或國際性獎項;

    2. 專業協會會員;

    4. 擔任過專業評委;

    6. 在刊物期刊等重要媒體上發表過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7. 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 在工作機構、專業組織擔任主要領導;

    9. 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於其他同行;

    10.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有票房收入、DVD等的銷售量證明。

    以上10項標準並不涵蓋全部標準。申請人如果有其它類似的證據證明其能力傑出,也可以作為申請的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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