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東方國學
-
2 # 笑語千年
提舉常平鹽茶司是宋代設定的一個官職,它既是地方的行政機構,又是監察機構。它與轉運司、提刑司、經略司並稱監司,主管常平及茶鹽事務。
(提舉常平司舊址)
一、提舉常平鹽茶司的沿革提舉常平鹽茶司的前身是提領常平倉。“常平倉”是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糧價,儲糧備荒以供應官需民食而設定的糧倉。具體做法是政府在市場糧價低的時候,大量收購;在市場糧價高的時候,適當降低價格進行出售。這一措施,對平抑糧食市場和鞏固封建政權起到了積極作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利益。
宋朝的常平倉始設於宋太宗淳化年間,當時只是首都開封設有常平倉。到了宋真宗時,全國各地均設定了常平倉,並且從轉運司中選擇能幹的官員專管,這就是提舉常平司的起源。
宋神宗熙寧二年,王安石在變法中設定了諸路提舉官,又在諸路設定了提舉常平司,規定“提舉官資序、請給、序位、服色、人從並視轉運判官,以資序相壓同者序官”,此後屢有興廢。到了南宋的宋高宗時,將提舉常平司固定化,並將其與提舉鹽茶司合併,所以提舉常平鹽茶司又稱提舉常平司,從此時起直到南宋滅亡,提舉常平鹽茶司都是一個常設的職位。
二、提舉常平鹽茶司的職能提舉常平鹽茶司的職能是“操常平斂散之法,申嚴免役之政令,治荒修廢,振民艱厄”,他的職能範圍非常廣,覆蓋了民政、監察、生產、司獄等多種職能。
1、提舉常平司最根本的工作是主管常平倉,平定糧價,做好災荒之年的賑濟。它要督促州縣按時收購常平錢糧,並彙總盤量後向朝廷彙報。在每年新米上市時,要督促檢查州縣將常平倉中的舊米處理掉,換成新米,“以新易陳,無致損壞”。
2、從南宋乾道二年起,提舉常平司的工作職能中又加入了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對州縣官員進行離任審計。因為此時出現過一些州縣官員責任心不強,對常平倉和義倉的重視程度不夠,致使裡面許多糧食都發黴了。所以宋孝宗規定,官員離任時,必須由提舉常平司對他們所轄地區的常平倉進行檢查,看看有沒有錢米腐壞或者賬目不平的,如果有,離任官員要被追究責任。
3、如果不幸遇到了災荒之年,提舉常平司便會擔負起賑濟災民的責任。這個時候,他們就要赴災區視察,督促州縣官員做好救災工作,不能讓老百姓沒飯吃。而朝廷下撥的救災錢物,也由他們經手分發到災區。如果災荒比較嚴重,朝廷一時無力擔負起全部災民的安置工作,提舉常平司也要動員富戶出錢出糧,協助朝廷渡過難關。按照南宋政府的規定,災荒之年,每個單位都要聯動起來,其中“檢放展閣之事責之轉運司,糶給借貸責之常平司,覺察妄濫責之提刑司,體量措置則之安撫司”,各部門職責明確,可以更快的協助災民渡過災荒。
4、提舉常平司是和提舉常平鹽茶司合併而來的,所以對鹽的管理,也是他們的本職工作。南宋時期的兩浙、淮東等地的鹽場的生產,便是隸屬於該路的提舉常平司。常平司的官員中,有專門分管鹽業的,他們專門往來各大鹽場之中,督催鹽課,檢察鹽場賬目,提督鹽倉收支,嚴查私鹽買賣,抓捕私鹽販子,保證朝廷鹽業收入。
5、對於依法罰沒,收歸國有的土地和田產,也是由提舉常平司進行管理的。有些人犯罪之後,依法判處籍沒田產,或者有些人家沒有子嗣繼承的無主土地,還有被官府沒收的財產,都由提舉常平司管理。這一政策是宋高宗於紹興二十年規定的,當時是為了避免有人私自侵佔這些田產,而做出的規定。提舉常平司對這種田產的處置辦法通常是進行官賣,所得上繳國庫。這種官賣也會與提舉常平司官員的考核相掛鉤,賣得多賣得快的有賞,賣不出去或者賣得少的,會進行一定的處罰。
(南宋臨安)
這項政策在開始執行時,一些豪強地主往往與提舉常平司的官員相互勾結,經極低的價格購進這些田產,政府收入有限。所以到了宋孝宗時,對這種田產不再出賣,而是由提舉常平司出面,僱人耕種,收取一定的地租,將這些收上來的糧食放入常平倉。這種做法極大的提升了常平倉的糧食來源,變相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好政策。
6、提舉常平司掌管的是關於國計民生的工作,包括南宋政府專門收容遺棄兒童的“慈幼局”在內的整個政府的慈善工作,都是由他們負責的。他們按照國家的規定,對一些貧窮無勞力的老人、寡婦每月支付常平米四鬥,每年每人給錢半貫,這些都從常平倉的收入中拿出來的。“慈幼局”中的棄嬰,也由提舉常平司負責幫助尋找願意收養的人家,一時半會找不到的,由提舉常平司花錢撫養,甚至對遺棄的未斷奶的棄嬰,還會幫其尋找乳孃,由提舉常平司出錢,提供人工母乳餵養。
7、南宋初年的法律明確規定“山澤之利俱掌於常平”,也就是說,全國礦產的開採、審批之權,都在提舉常平司。但是這個政策並沒有執行很長時間,到了建炎三年,這個管轄權移交給了轉運司,不再由常平司管理了。
(南宋城市)
8、提舉常平司還有監察官員的權力,這種監察大多是針對官員經濟問題的監察,有別於御史們監察多是政治或者軍事問題。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這項制度落實情況並不理想,因為地方官員如果要貪汙或者挪用公款,賬目上基本會做得天衣無縫,除非得到內部人員的舉報,否則提舉常平司不容易檢查出來,更談不上彈劾監督了。不過從法律層面上說,他們是具有這種權力的。
三、提舉常平鹽茶司官員的選拔提舉常平司的官員選拔程式也很嚴格,一般都是從朝廷三司使的屬官中,選拔有經濟頭腦和經驗的官員充任。他們被派遣到各路時,也要檢查他們與該路主要官員有無親屬關係,如果有,則要改任,要遵循迴避原則。他們的總體任職條件是政治上過硬,沒有貪贓枉法的記錄,“操行端亮,風力強明”,精力旺盛,年齡也不能太大。
(提舉常平司官員)
提舉常平司也要接受朝廷的監督和考察。每年歲末,他們都要進京述職,由戶部對他們每年的收支進行檢查,或者由戶部委派其他路州的官員去檢查。如果出現賬目不符或者貪贓枉法之事,也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提舉常平司制度,是王安石變法時的產物,也是宋代地方財政體制的一次改革嘗試。它將寧代的地方財政體制一分為二,不再由轉運司獨領,還是有著一定的歷史積極意義的。
回覆列表
“提舉常平茶鹽”聽上去是一個非常奇怪的詞語,它其實是古代的一種官名,產生於宋代中興以後。其實是“提舉常平司”和“茶鹽司”的合稱。據《宋史·職官七·提舉茶鹽司》記載,提舉常平司是一種主要掌管常平、義倉的免疫政令等的官職,簡稱倉司。凡是官田廠及坊場(宋代將草市和集市統稱為坊場)、河度的收入,按額拘納;收糴(dí,買米的意思)儲積,按財產多少而徵收免役錢,按職役輕重而給官吏俸祿。收買滯銷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價。“茶鹽司”本掌給賣鈔引(宋代茶、鹽、礬等物的生產運銷由政府管制,政府發給特許商人支領和運銷這類產品的證券,名茶引、鹽引、礬引,統稱“鈔引”),通商阜財,時至所部巡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
提舉常平司與提舉茶鹽司合併為提舉常平茶鹽司,就並行兩司之事。
鄧艾民先生在《朱子語類》的前言《朱熹與朱子語類》中,就說到朱熹“五十二歲任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一職,大概有一年的時間,但是因為彈劾唐仲友,和宰相王淮不和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