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營業執照的辦理需要提供的許可證比較多,但是每個地區對許可證的要求都不盡相同,《餐飲服務許可證》、《環保批文》、《衛生許可證》(很多地區要求不同,有些地方需要,有些地方不需要,根據所處位置不同要求也不同)、《消防許可》(根據經營場所和操作方式不同,需要辦理的規格也不同) 。這些許可證多數地區已經改為後置許可,也就是可以先辦理營業執照,然後辦理許可證。
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影印件(正、反面影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影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餐飲服務專案,提交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影印件;餐飲服務專案因涉及到公共場所經營專案,還應提交區衛生局核發《衛生許可證》影印件;
5、《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字號名稱的或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專案的可無需提交《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6、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注:
1、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籤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影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港、澳居民、臺灣農民、臺灣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式
申請——受理——稽核——決定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領取營業執照。
五、收費
免收費
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名稱及法人欄:應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准的一致。
二、位址列:按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許可型別欄:
(一)餐館(又稱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
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
(四)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指設於機關、學校、企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四、許可證號格式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程式碼+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許可證號中的數字如不足相應位數,應在數字前加零補足。
五、備註欄:
(一)各類餐館:單純經營火鍋或者燒烤的,加註“單純火鍋”或者“單純燒烤”。
(二)各類食堂:屬於工地食堂、學校食堂的,加註“工地食堂”或“學校食堂”。
(三)上述經營類別中的(一)-(四)類單位:
1.供應冷盤的加註“含冷盤”,不供應的加“不含冷盤”;
2.供應自制裱花蛋糕的加註“含裱花蛋糕”,不供應的加“不含裱花蛋糕”;
3.供應生食海產品的加註“含生食海產品”,不供應的加“不含生食海產品”。
辦理手續
申請人向辦證視窗提交申請資料,由視窗工作人員初審,對符合規定的進行登記,並出具事前服務登記書,告知審查機構或人員的聯絡方式。由申請人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聯絡,落實現場指導、審查的具體事宜。
申請資料包括: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預先核准名稱的證明。
(三)餐飲服務場所使用證明和裝置佈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明覆印件。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性檔案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請資料應用A4紙列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次序裝訂;提交的材料為影印件的,均應在影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影印”,並加蓋單位公章。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塗改。未取得公章的企業在提供的資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非申請人本人前來辦理的,辦事人員應提供申請人委託書。
二、經現場指導、審查,持有結論為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由視窗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後受理。
三、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環保批文由當地環保局審查,消防審批在當地派出所申請,或者在消防辦理。
餐飲服務營業執照的辦理需要提供的許可證比較多,但是每個地區對許可證的要求都不盡相同,《餐飲服務許可證》、《環保批文》、《衛生許可證》(很多地區要求不同,有些地方需要,有些地方不需要,根據所處位置不同要求也不同)、《消防許可》(根據經營場所和操作方式不同,需要辦理的規格也不同) 。這些許可證多數地區已經改為後置許可,也就是可以先辦理營業執照,然後辦理許可證。
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影印件(正、反面影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影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餐飲服務專案,提交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影印件;餐飲服務專案因涉及到公共場所經營專案,還應提交區衛生局核發《衛生許可證》影印件;
5、《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字號名稱的或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專案的可無需提交《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6、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注:
1、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籤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影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港、澳居民、臺灣農民、臺灣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式
申請——受理——稽核——決定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領取營業執照。
五、收費
免收費
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名稱及法人欄:應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准的一致。
二、位址列:按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許可型別欄:
(一)餐館(又稱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
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
(四)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指設於機關、學校、企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四、許可證號格式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程式碼+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許可證號中的數字如不足相應位數,應在數字前加零補足。
五、備註欄:
(一)各類餐館:單純經營火鍋或者燒烤的,加註“單純火鍋”或者“單純燒烤”。
(二)各類食堂:屬於工地食堂、學校食堂的,加註“工地食堂”或“學校食堂”。
(三)上述經營類別中的(一)-(四)類單位:
1.供應冷盤的加註“含冷盤”,不供應的加“不含冷盤”;
2.供應自制裱花蛋糕的加註“含裱花蛋糕”,不供應的加“不含裱花蛋糕”;
3.供應生食海產品的加註“含生食海產品”,不供應的加“不含生食海產品”。
辦理手續
申請人向辦證視窗提交申請資料,由視窗工作人員初審,對符合規定的進行登記,並出具事前服務登記書,告知審查機構或人員的聯絡方式。由申請人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聯絡,落實現場指導、審查的具體事宜。
申請資料包括: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預先核准名稱的證明。
(三)餐飲服務場所使用證明和裝置佈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明覆印件。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性檔案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請資料應用A4紙列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次序裝訂;提交的材料為影印件的,均應在影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影印”,並加蓋單位公章。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塗改。未取得公章的企業在提供的資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非申請人本人前來辦理的,辦事人員應提供申請人委託書。
二、經現場指導、審查,持有結論為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由視窗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後受理。
三、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環保批文由當地環保局審查,消防審批在當地派出所申請,或者在消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