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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酷夏的風哥哥

    感謝邀請。伴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勞動僱傭關係變得越來越複雜,對員工來說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也是大家的盲點。多年來,存在很多種勞動補償說法,其中買斷工齡和經濟補償最為常見。那麼作為員工,只有充分了解了相關的情況和國家規定,才能更好保障自己的權利。那麼“買斷工齡”和經濟補償有什麼區別呢?大家如何選擇呢?

    1、什麼是工齡?什麼是買斷工齡? 一般意義上說的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簡言之就是參加工作的年限。特別是企事業單位以及行政單位,其與工資(工齡工資)和養老金直接掛鉤,一句話:工齡越長享受的工資和退休金就越高。 那麼,既然知道了什麼是工齡,那麼對應的一個詞語“買斷工齡”估計很多人也不陌生,這種情況多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勞資雙方不在有關係,這個和大家常說的下崗概念是不同的。

    其實,“買斷工齡”一詞在國家規範的檔案中從來未出現過,最多算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職工與企業解除了合同,結束勞動關係,只是與原企業作了了斷,它對職工未來就業不產生絲毫影響。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後有兩種可能,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至於“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並無限定。

    2、經濟補償是什麼?什麼情況下給予經濟補償呢? 在實踐中,《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並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同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況如下:有3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形有:(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期滿之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還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總而言之,買斷工齡主要針對企事業單位部分企業裁員或面臨倒閉而用的補償方式,現在我們常見的是經濟補償。特別提醒,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儲存雙方自願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值得一提的是,現在很多員工因為“老闆”、“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

  • 2 # 流雷電

    雖然買斷工齡這種現象在90年代出現得很多,但其實在中國的正式檔案中,從來都沒有出現過“買斷工齡”這個說法,而國家也一直指出“買斷工齡”這種提法是錯誤的。

    買斷工齡,其實就是企業因為改制或者資產發生重大變化,按照職工工齡,給予職工一筆金錢,然後和職工解除一切關係。

    而經濟補償金,則是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從形式上來說,買斷工齡和經濟補償金很類似,都是給錢然後解除關係。

    但是,買斷工齡這種做法並沒有勞動法上的依據,從90年代開始,中國的國有企業開始改革,為了解決機構臃腫、人員冗餘的問題,企業就採取了“買斷工齡”的方式解決富餘人員的安置。而在買斷的時候,企業給職工補多少錢完全就看企業的效益,效益好的給個幾萬元,效益差的給個幾千元。

    而現在的經濟補償,則是按照員工的工資水平結合工齡長短給予補償,工資水平高,拿到的補償金額也會更多。

    同時,在過去對於國企職工來說,企業和他們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他們的工資水平並不高,工資只是企業給予他們的一部分待遇,他們應得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被企業統籌起來,建立企業學校、企業醫院、企業住房等福利專案,但是在被下崗以後,他們的這部分福利就再也享受不到了,而原先微博的收入也沒辦法存下多少錢,這也導致了很多的下崗工人後期的生活過得並不好。

    而現在,企業和職工是涇渭分明的,兩者之間就是合同關係。企業辭退員工,員工主動跳槽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並且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在兩者之間職工還是屬於比較弱勢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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