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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其明確了各類責任主體、強制源頭減量、落實分類體系的全程監管。除了上海,目前全國多個城市的垃圾分類工作也在逐步推進。

    就在全社會對垃圾分類工作格外關注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提請了全華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將現行法律中“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從一節升格為專門一章進行規定,並明確提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現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先後進行了4次修改。此次修訂草案值得關注的還遠不止於生活垃圾分類,還完善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制度,針對電子垃圾、快遞塑膠袋等問題作出規定。對此,全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修訂草案時進行了討論。

    推行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資料顯示,2017年全國202個大、中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已超過2億噸,僅北京市就有900多萬噸,這已經成為新時代高質量發展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此次修訂草案規定,要健全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全華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春賢表示,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固體廢物汙染防治中,垃圾分類非常關鍵,既是加強環境保護治理、推進資源節約的重要舉措,又是社會文明程度提升進步的重要標誌。

    生活垃圾分類在中國並不是新鮮事物,只不過在貫徹實施上,即使是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也可謂任重道遠。這需要百姓在思想意識上做出轉變。全華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表示,鑑於目前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仍有待提高,對如何分類、按照何種標準分類等知識還較欠缺,建議在法律條款中增加規定“國家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意識。”

    還有不少全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確保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的建立,應當增加強制性規定。蔡昉委員說,法律應該有更明確的約束性。“到處都擺著分類垃圾箱,但是沒有人執行分類,而且個人執行了也不知道後邊是怎麼處理的。既然立法,應該有更強制性的、更有約束力的規定。建議草案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中的‘逐步’去掉,即使不明確一個截止日期,至少表述上應更加突出問題的緊迫性。”

    張春賢副委員長建議要加強處理鏈建設。“比如運輸,現在大多數居民區、公共場所都有分類垃圾箱,但是分類運輸不完善,即使前端做到分類投放,在運輸環節又混合在一起,導致分類效果大打折扣。建議加強對薄弱環節的政策支援力度,發揮市場作用,打造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全處理鏈和產業鏈。”他還表示,儘快養成垃圾分類習慣,既要靠教育引導,也要用好獎懲機制。

    快遞包裝等固廢處理利用引關注

    此次修訂草案對這一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等。再比如,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快遞外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和回收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全華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建議,對新興經濟業態產生的垃圾分類收集處理應當作出專門規定。“要明確快遞包裝、餐飲包裝、報廢共享單車分類回收處理責任,確定責任主體,改變目前存在的企業牟利、環境汙染、政府買單的局面。”

    此外,針對現在不容忽視的電子垃圾等問題,草案明確,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建立回收體系,促進資源回收利用。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以自建或者委託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

    白春禮委員關注到即將迎來報廢期的大量電動汽車電池如何回收、處置問題。他表示,目前,不少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全生命週期的精細化汙染防治體系,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成為解決固體廢物汙染問題的重要途徑。“中國在這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需要進一步加大對經濟、安全、可行的固廢資源化利用方式的鼓勵和支援,以促進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與資源化利用產業的發展。”他特別指出,這需要持續加強科技創新支撐,建立一批重大的固體廢物利用綠色技術體系,他建議在草案中加大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與資源化利用領域的科技創新支撐。

    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再升級

    此次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對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資訊化監管體系,並透過資訊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資料和資訊。加強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要求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

    王東明副委員長表示,近年來,媒體常有報道偷排偷放,甚至異地轉移危險廢物,對環境造成很嚴重的汙染,這次修法應該有針對性地解決這個問題。“目前草案只是規定了政府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規劃責任,並沒有明確政府建設的責任,這是不夠的。建議草案將危險固廢最終處置設施作為城市基礎配套設施,納入地方政府建設的責任範圍。同時建議適當放寬危險固廢處理企業准入條件,擴大市場競爭,提升危險固廢處置能力。”

    曹建明副委員長認為,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不僅環境敏感度高,而且安全風險度高,民生關聯度高,有必要進一步從安全生產領域和社會風險領域,透過強化安全評價制度,強化對危險廢物環境汙染的綜合治理。他建議在草案中“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之後,補充“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水體上運輸危險廢物”。“近幾年來,由於非法水路運輸和處理危險廢物而導致的嚴重環境汙染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件時有發生。參考有關法規,進一步強化對危險廢物在水路特別是飲用水源保護區水體上的運輸禁止限制很有必要。”

    肖懷遠委員說,草案規定,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採取汙染防治措施。“我們在地方執法檢查時感到,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的設施和場所很難區分出哪個是重點,哪個不是重點,普遍存在著較高的危險性。建議從嚴規定,刪除‘重點’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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