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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中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物件,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準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闢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承擔的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教師法》第8條對教師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更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其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質和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思想品質、道德、法律意識的形成發揮積極的影響。這不僅是教師自身的行為規範,也是法律要求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  2.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  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所以,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的教學工作計劃,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完成職責範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  教師的工作是教書育人的工作,透過教書,達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應自覺地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德育工作落實於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過程中。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  4 .關心愛護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的義務。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教師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學生,尤其是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尊嚴,幫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為其全面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特別是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更要滿腔熱情地幫助他們。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不歧視學生,更不允許侮辱、體罰學生。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壓服。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侮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義務。  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的義務。教師應當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應當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這既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教師應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知識的更新速度不斷加快。據美國技術預測專家詹姆斯?馬丁預測,人類知識在19世紀是每五十年增長一倍,20世紀上半葉是每五年增長一倍,而目前已達到了每兩年增長一倍。所以作為一名教師,要想勝任工作,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就需要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提高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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