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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中金谷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全賣給了業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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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寶78374112

    資訊有限,無法直觀評判,建議諮詢所在地國土房管局、規劃局等權威部門,正面獲取相關資訊,如果物業公司違法,就應立即舉報。

  • 2 # 吳疆

    你說的,物業是無權出售這種地下車位的!

    “能夠出售的車位”是指:開發商擁有獨立 停車位 建設規劃用地土地使用權,該用地為開發商建設開發之初已經由政府建設規劃部門建設規劃審批,不為小區業主共同擁有公有面積且開發商未作表示無償贈與或提供業主使用,開發商擁有獨立產權的車位。“能夠出售車位”開發商應保證 該車位能夠辦得獨立產權登記,獲得產權證!開發商“能夠出售車位/庫”種類有:(開發商未出售前擁有專屬產權的)建設規劃許可專屬車庫、建設規劃許可專屬地面停車位、建設規劃許可專屬地下停車位,其中專屬地面及地下停車位一般現實存在比較少見。現實業主使用的地下停車位 多為“地下人防工程停車位”,本質屬性為人防工程,開發商不具所有權,只能在非戰時用於有益於業主的經營使用,如滿足業主停車需求作為停車位,開發商(或其委託物業)需經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核准向業主收取停車位使用費。

    否則,物業/開發商 出售車位是撒“彌天大謊”,欺詐業主!

    你稱“一個車位15000,沒有產權,只能使用15年”,小區的物業所做行為只是耍“移花接木”手腕:以“售”變相“15年長期租賃”一次性大量獲得業主“購買”資金!

    這種車位為“地下人防工程停車位”。

    這樣的車位,業主是辦不得產權登記獲得產權證的!

    物業行為 涉嫌詐騙業主,違法出售 地下人防工程停車位 ,損害業主利益,業主可向當地政府機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住建部門、政府人防辦等等機關部門反應,要求停止侵害、處罰物業,返還“購買”款項。

  • 3 # 勝似閒庭信步

    關鍵要看產權歸屬誰,有的是人防工程的,物業無權出售,有的是業主公共面積,物業也無權出售,還有地產公司開發的,出售權歸開發商,物業只是幫助開發商出售。

  • 4 # 董先生的奇聞雜談

    地下車庫是沒有產權的,一般來說你購買的小區地下戓地上的車庫,車位都是使用權,房屋產部門不能辦理產權證或不動產產權證書的。但是你可轉售的,只能透過協議形式確定使用人與車庫的使用轉移證書。

  • 5 # 孟憲生律師

    專門規劃用以停車的車位,開發商可以透過贈與、出賣等轉讓給業主。

    業主共有部位、空間的車位,業主共有,開發商不能出售。

    用人防工程的車位,開發商不能轉讓。

  • 6 # 郭廣吉律師

    這涉及到小區地下車庫的權利歸屬。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地下車庫業主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獲得。

    至於問題中物業是否有權出售地下車庫,建議從以下方面去尋找答案: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是否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是否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是否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當地政府有沒有規定這地下車庫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

    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物業就是可以出售地下車庫的。

  • 7 # 物業工作者說

    首先,答題!物業無權出售小區車庫,我們所見到的一般是開發商委託物業代為銷售車位,簽訂買賣合同的雙方是小區業主及開發商而不是物業,物業服務企業起到的作用就是中間牽線搭橋促進銷售代為辦理等,物業只是對小區公共區域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服務,所以這是物業的本職工作!而題中描述的物業公司將所有的地下車位都出售了,這個很明顯是侵權的,業主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地下車位在規劃設計內在容積率內的車位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這一種開發商有權出售出租贈與等等處置,而有的地下車位是計算到業主公攤裡面的就歸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處置,這種也是辦不了產權證的。而地下的人防車位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是不允許開發商出售處置的,這種車位物業公司在經公示業主同意情況下可以出租,收益去掉車位服務費以外的歸業主所有!

  • 8 # 使用者59238039304

    整個小區地皮面積隨開發商賣房就屬於全體業主的,即使開發房商取得車庫產權,那麼他也是建在業主共有土地面積上的。他只能在收回資金成本後,小區車位應還是小區業主的。

  • 9 # 木木聊房

    謝邀!首先,先就問題回答,物業無權出售,物業根本沒有地下車庫的產權。目前,在中國地下車庫的產權幾乎都是在房地產開發商手中,即使有物業出售地下車庫的情況,也一定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授權的,現在大部分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都是一個老闆,或者都是某集團的下屬兩個子公司的形式。

    其實題目應該這樣提“小區的地下車庫,房地產公司有權出售嗎?”此類問題的焦點其實就是“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歸業主還是開發商”

    不擺各種晦澀難懂的法律條文,直接上乾貨!首先業主在買房的時候公攤面積可能已包括了車庫車位的公攤,如果能拿出這部分的書面證據,那這部分所有權肯定是歸業主所有。如果不能,問題就很難!

  • 10 # 房產老J

    小區的地下室一般有四種用途,分別是:車庫、倉儲、人防和裝置用房。

    其中,車庫和倉儲可以辦理產權證,人防和裝置用房無法辦理產權證。

    也就是說,開發商一般會辦理車庫的大證。但是有些地區地下車位是不做分割的。因此地下車位沒有小產權證。開發商持有發產權證是可以出售或者抵押大車庫的,但是,業主毛到的其實是地下車位的長期使用權。

    長期使用權就說明業主沒有所有權,如果出現任何問題,業主是沒有辦法維權的,或者維權難的。例如:拆遷補償就都歸產權所有人開發商了。

    其實,開發商在出售商品房的時候,已經將地下車庫的建設成本核算到業主的房價裡了。這種情況下,車庫所有權應該歸全體業主。這時候也是可以打官司維權,只要開發商無法證明沒有將車庫成本分攤給業主,那麼車庫就是業主共同產權。那麼車庫車位的分配情況就由業主支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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