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錯的。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有記賬憑證都必須附原始憑證,只有兩種情況例外:
1、結賬的記賬憑證;
2、更正錯誤的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檔案。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
擴充套件資料:
原始憑證稽核的主要內容有:
1、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稽核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有否違反財經制度的現象;原始憑證中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真實,有無弄虛作假情況。
如在稽核原始憑證中發現有多計或少計收入、費用,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巧立名目、虛報冒領、濫發獎金、津貼等違反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的情況,不僅不能作為合法真實的原始憑證,而且要按規定進行處理。
2、稽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稽核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有否違反該原則的現象。
如經稽核原始憑證後確定有突擊使用預算結餘購買不需要的物品,有對陳舊過時裝置進行大修理等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不能作為合理的原始憑證。
3、稽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稽核原始憑證是否具備基本內容,有否應填未填或填寫不清楚的現象。
如經稽核原始憑證後確定有未填寫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無填證單位或制證人員簽章,業務內容與附件不符等情況,不能作為內容完整的原始憑證。
4、稽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稽核原始憑證在計算方面是否存在失誤。
如經稽核憑證後確定有業務內容摘要與數量、金額不相對應,業務所涉及的數量與單價的乘積與金額不符,金額合計錯誤等情況,不能作為正確的原始憑證。
對於稽核後的原始憑證,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要求,有錯誤或不完整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符合有關規定,就一定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來編制記賬憑證。
5、真實性稽核。 對原始憑證的稽核,從一般意義上來講,主要是稽核憑證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符合所發生的實際情況,數字、文字有無偽造、塗改、重複使用和大頭小尾、各聯之間數字不符等情況。特別要注意的是:
(1)內容記載是否清晰,有無掩蓋事情真相的現象。
(2)憑證抬頭不是本單位。
(3)數量、單價與金額是否相符。
(4)認真核對筆跡,有無模仿領導筆跡簽字冒領現象。
(5)有無塗改,有無新增內容和金額。
(6)有無移花接木的憑證。
6、完整性稽核。主要是稽核原始憑證各個專案是否填寫齊全,數字是否正確;名稱、商品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和填制日期的填寫是否清晰,計算是否正確。
對要求統一使用的發票,應檢查是否存在偽造、挪用或用作廢的發票代替等現象,憑證中應有的印章、簽名是否齊全、審批手續是否健全等。特別應注意的是:
(1)外來的發票、收據等是否用複寫紙套寫,是否是“報銷”一聯。
(2)購買商品、實物的各種原始憑證,必須附有保管人的驗單或其他領用者簽名才能受理。
(3)對外支付款項的憑證應附有收款人的收款手續方能轉賬登出。
(4)自制的原始憑證附有原始單據的,要稽核金額是否相符;無原始單據的是否有部門負責人的批准、簽章。
7、合法性稽核。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這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實質性的稽核,也是重要的稽核。
是錯的。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有記賬憑證都必須附原始憑證,只有兩種情況例外:
1、結賬的記賬憑證;
2、更正錯誤的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檔案。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
擴充套件資料:
原始憑證稽核的主要內容有:
1、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稽核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有否違反財經制度的現象;原始憑證中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真實,有無弄虛作假情況。
如在稽核原始憑證中發現有多計或少計收入、費用,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巧立名目、虛報冒領、濫發獎金、津貼等違反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的情況,不僅不能作為合法真實的原始憑證,而且要按規定進行處理。
2、稽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稽核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有否違反該原則的現象。
如經稽核原始憑證後確定有突擊使用預算結餘購買不需要的物品,有對陳舊過時裝置進行大修理等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不能作為合理的原始憑證。
3、稽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稽核原始憑證是否具備基本內容,有否應填未填或填寫不清楚的現象。
如經稽核原始憑證後確定有未填寫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無填證單位或制證人員簽章,業務內容與附件不符等情況,不能作為內容完整的原始憑證。
4、稽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稽核原始憑證在計算方面是否存在失誤。
如經稽核憑證後確定有業務內容摘要與數量、金額不相對應,業務所涉及的數量與單價的乘積與金額不符,金額合計錯誤等情況,不能作為正確的原始憑證。
對於稽核後的原始憑證,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要求,有錯誤或不完整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符合有關規定,就一定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來編制記賬憑證。
5、真實性稽核。 對原始憑證的稽核,從一般意義上來講,主要是稽核憑證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符合所發生的實際情況,數字、文字有無偽造、塗改、重複使用和大頭小尾、各聯之間數字不符等情況。特別要注意的是:
(1)內容記載是否清晰,有無掩蓋事情真相的現象。
(2)憑證抬頭不是本單位。
(3)數量、單價與金額是否相符。
(4)認真核對筆跡,有無模仿領導筆跡簽字冒領現象。
(5)有無塗改,有無新增內容和金額。
(6)有無移花接木的憑證。
6、完整性稽核。主要是稽核原始憑證各個專案是否填寫齊全,數字是否正確;名稱、商品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和填制日期的填寫是否清晰,計算是否正確。
對要求統一使用的發票,應檢查是否存在偽造、挪用或用作廢的發票代替等現象,憑證中應有的印章、簽名是否齊全、審批手續是否健全等。特別應注意的是:
(1)外來的發票、收據等是否用複寫紙套寫,是否是“報銷”一聯。
(2)購買商品、實物的各種原始憑證,必須附有保管人的驗單或其他領用者簽名才能受理。
(3)對外支付款項的憑證應附有收款人的收款手續方能轉賬登出。
(4)自制的原始憑證附有原始單據的,要稽核金額是否相符;無原始單據的是否有部門負責人的批准、簽章。
7、合法性稽核。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這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實質性的稽核,也是重要的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