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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用於規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非煤礦山安全分技術委員會(TC288/CS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福建馬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龍巖龍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延松、秦文貴、牟聲遠、何學秋、梅國棟、姜益豐、汪金洋、朱丕凱、王者鵬、王東武、謝旭陽、李坤、楊志強。

    本標準為首次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14161-2008 礦山安全標誌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3 術語和定義3.1緊急避險系統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礦山井下發生災變時,為避災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災路線、緊急避險設施、裝置和 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3.2緊急避險設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礦山井下發生災變時,為避災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具有安全防護、氧氣供給、有毒有害氣體處理、通訊、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災硐室和救生艙。3.3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員隨身攜帶、防止有毒有害氣體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種呼吸保護器具。4 建設要求 4.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並隨井下生產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緊急避險系統

    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定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 等。 4.2 緊急避險應遵循“撤離優先,避險就近”的原則。 4.3 緊急避險系統應進行設計,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建設。 4.4 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於 30min 的自救器,並按入井總人數的 10%配備備用自救器。 4.5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4.6 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到達安全地點或及時升井時,避災人員應就近撤到緊急避險設施內。 4.7 緊急避險設施的額定防護時間應不低於 96h。 4.8 緊急避險系統的配套裝置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救生艙及其他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裝置應取得礦 用產品安全標誌。 4.9 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完成,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 緊急避險系統設定 5.1 每個礦井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小於 30m;每個生產中段必須

    有至少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採區必須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

    出口,並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設定的其他要求應符合 GB16423 的要求。 5.2 應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各種災害的避災路線,繪製井下避災線路圖,並按照 GB14161-2008 的

    規定,做好井下避災路線的標識。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標,註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並定期檢查維護避災路線,保持其通暢。 5.3緊急避險設施的設定應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複雜或有透水風險的地下礦山,應至少在最低生產中段設定緊急避險設 施; ──生產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離超過 300m 的礦山,應在最低生產中段設定緊急避險設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實際距離超過 2000m 的生產中段,應設定緊急避險設施; ──應優先選擇避災硐室。 5.4 緊急避險設施的設定應滿足本中段最多同時作業人員避災需要,單個避災硐室的額定人數不大於100 人。 5.5緊急避險設施應設定在圍巖穩固、支護良好、靠近人員相對集中的地方,高於巷道底板 0.5m 以上, 前後 20m 範圍內應採用非可燃性材料支護。

    5.6 緊急避險設施外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確標註避災硐室或救生艙的位置和規格。 5.7 在井下通往緊急避險設施的入口處,應設有“緊急避險設施”的反光顯示標誌。 5.8 礦山井下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訊聯絡系統、供電系統的管道、線纜以及監測監控系統

    的影片監控裝置應接入避災硐室內。各種管線在接入避災硐室時應採取密封等防護措施。 6 避災硐室技術要求 6.1 避災硐室淨高應不低於 2m,長度、深度根據同時避災最多人數以及避災硐室內配置的各種裝備來確定,每人應有不低於

    1.0m2 的有效使用面積。

    6.2 避災硐室進出口應有兩道隔離門,隔離門應向外開啟;避災硐室的設防水頭高度應在礦山設計中總 體考慮。

    6.3 避災硐室內應具備對有毒有害氣體的處理能力,室內環境引數應滿足人員生存要求。

    6.4 避災硐室內的配備應包括:

    ——不少於額定人數的自救器;

    ——CO、CO2、O2、溫度、溼度和大氣壓的檢測報警裝置; ——額定使用時間不少於 96h 的備用電源;

    ——額定人數生存不低於 96h 所需要的食品和飲用水; ——逃生用礦燈,數量不少於額定人數; ——空氣淨化及製氧或供氧裝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體排洩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設施裝置。

    6.5 避災硐室內應有使用操作說明。

    7 救生艙技術要求

    7.1 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過渡艙的淨容積應不小於 1.2m3,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 向排氣閥。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間應不小於每人 0.8m3,應設觀察窗和不少於 2 個單向排氣閥。

    7.2 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並有生存引數檢測報警裝置。

    7.3 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的環保材料。救生艙外體顏色在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採 用黃色或紅色。

    7.4 救生艙應配備在額定防護時間內額定人數生存所需要的氧氣、食品、飲用水、急救箱、人體排洩物 收集處理裝置等,並具備空氣淨化功能,其環境引數應滿足人員生存要求。

    8 維護與管理

    8.1 應指定人員負責緊急避險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

    8.2 應定期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3 避災硐室和救生艙配備的食品和急救藥品,應保證在儲存期或有效期內。

    8.4 應對入井人員進行緊急避險設施使用和緊急情況下逃生避災的培訓,確保每位入井人員均能正確使 用緊急避險設施和選擇正確的避災線路逃生。

    8.5 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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