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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畢業於2005年

    成立業主委員會,然後召開業主大會,再解聘它,然後招聘新的物業公司來。

    以上,是很多人都知道的程式,但實際操作起來非常難!因為現在絕大多數物業公司都是以“黑!亂!霸!壞!貪!”為目標的。

  • 2 # 小鼠先生

    作為一個物管公司而言,應當更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標準進行服務!如物管公司採取非法途徑或者不正當手段的,業主應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我們要了解幾個問題

    一、什麼是前期物業

    前期物業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署服務合同!

    二、前期物業合同時長是多久

    前期物業是到業主委員會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與原物業公司簽訂新的常規物業管理合同時結束。

    三、如何更換物業公司,維護權益

    根據中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只要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事宜進行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換物業公司!

  • 3 # 銳眼說小區

    要想維權先賦權!

    題主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小區已經成立了業委會呢,還是沒有成立業委會。從題目的意思推測,應該是還沒有成立業委會。要不然,業主應該不會這麼問吧?

    又是一個物業跟業主的問題。很多的人,對物業公司真的是恨之入骨的,總覺得物業公司侵害了自己的權益,都嚷著要維權,要自治,要取締物業公司。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只能再換個方式再答一次:業主要維權,首先得賦權。

    權利是什麼?權利就是前期物業公司承接小區物業管理的期限是至小區召開業主大會後,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由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業委會可以續聘、也可以另聘物業公司,甚至也可以不要物業公司自行組織人員管理。沒有成立業委會,可以說就沒有什麼權利。

    那麼問題就來了,很多小區居民連業主大會都不願意召集、甚至有熱心業主召集了,自己都不願意參加的人,還能談到什麼“維權”、“自治”、“取消”、“取締”等等這些詞嗎?

    我在前幾天的一條問答《物業和業主,究竟誰是小區的主人?》一問中作了簡單回答,其實就是質疑很多冷漠的業主的。其中一位朋友的回覆我認為是經典,特在此引用“我是因,世界是果,所有亂像都是業主自己造成的,不知道自己該做什麼,只知道別人沒做什麼!”

    業主要維權也好,解聘物業公司也好,另選物業公司也好,還是自己組織人員管理也好,誰也沒有剝奪過業主的這個權利。可是,當業主要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時候,最最起碼的程式你得先賦權啊?

    賦權怎麼賦呢?

    首先,你有能力、有熱心、有時間、有公益心了,就去發起、召集、籌備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如果你沒有這個能力、沒有這個熱心,就不要對其他熱心有公益心的人冷嘲熱諷、胡亂猜疑吧,至少你要去參加業主大會,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吧。如果連業主大會都不願意參加,還有何資格和麵目講維權嗎?誰去維呢?

    其次,選舉產生了業委會後,就要主動地參與到業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中,其中最最重要的就是協助、幫助業委會出謀劃策,制定出小區管理的相關規矩。知道規矩是什麼嗎?規矩就是小區的“法律”。作為小區的主人,卻不參與討論、完善地去制定小區的“法律”,把小區“法律”的制定權讓給了物業公司,那不是“喪權辱國”嗎?那小區裡那些對物業公司有意見的人,老叫著要“自治”的人,還有臉面說出這些詞嗎?想想看吧,大到一個國家,小到一個小家,如果自己家裡的規矩自己都不去制定,卻讓別人來制定,還有何面目跟別人講這些話呢?說出來不怕丟人嗎?

    其三,小區的各種規矩也就是小區的“法律”制定出來後,由誰來執行呢?很大一部分由交由物業公司來執行的,其中一些是要由業主自己來執行。那麼,如果物業公司不執行了,業主不執行了,那誰來監督呢?不是你小區業主自己來監督,還能靠誰嗎?自己制定的規矩自己都不去監督執行,還把希望寄託在他人身上,可能嗎?這不是做夢嗎?

    “維權”也好,“自治”也罷,“取消”物業公司也好,懂得、知道自己應該做些什麼事情?支援做這些事情的人,自己也把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做好,這些就是最好的維權、自治。

    什麼叫“自治”,自治就是自己治理、自我治理,就是要靠自己制定的規矩來治理。

  • 4 # 我將與你同行

    物業公司無所謂前期物業,後期物業,只要成立了小區業主委員會,就得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當一個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就代表著小區業主有了合法的組織和法律地位,就能夠代表小區業主發聲。如果物業公司不承認不配合業委會對小區工作的監督或者指導,那麼業委會可以透過發函要求物業公司尊重法律,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並將函抄送居委、街道。如果物業公司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一味敷衍,那麼業委會可以透過業主大會,進行解聘現有物業公司,另聘新的物業公司進入。

    現階段,街道和居委對開發商的約束力有限,導致個別物業公司藉助開發商的名義,往往霸道行事,損害小區和業主利益。所以,業委會成立以後,要合理合法為業主發聲,藉助街道和住建局的行政執法來維護小區利益。

    物業服務管理合同,是一個小區基本的執行機制,沒有合同就沒有規則,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如果小區連基本的合同都沒有,就是一種無組織無紀律的狀態,也是不合法的。小區是業主的,業主有權選擇哪一家物業公司為自己服務,這是法律規定的。

  • 5 # 使用者4605629543723

    一句話,物業公司如果不透過市場競爭進入小區,小區業主就沒有充分的選擇物業的權利,這就是強制服務,強迫消費的表現,是嚴重的對小區業主的不公平待遇。強烈要求取消物業,迴歸轄區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行政管理。

  • 6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對於物業公司拒籤物業合同這事,要看情況,才能定奪。就本案而言,業主維權前提是成立了業委會,這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明確的期限,也可以以其他方式約定。(如下物業服務合同件截圖) (合肥版)

    (蘇州版)

    據筆者查閱的蘇州和合肥兩地的某專案的物業服務合同,雖然合肥版的有明確的五年期限,但是也和蘇州版的合同一樣,合同的實際有效截止的約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合同終止。

    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隻有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才終止!只要是新的服務合同未簽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原合同執行下去!

    為什麼是這個約定呢?

    我們知道很多小區在交付五年或者是十年間都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為了避免以後在執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困難!部分小業主不認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本案),又或者避免物業公司到期執意撤離造成小區混亂!

    回到問題,請問人說物業企業拒籤服務合同,但提問人沒有提到理由,按照規定,首先這個物業服務合同須經業主大會批准才能生效。

    業主怎麼維權呢?

    按程式先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制定詳細的物業服務合同,請大會進行兩項表決:

    1、同意[物業服務合同];

    2、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簽約。

    兩項表決全部雙過半後,業委會就可以代表業主籤合同。

    此答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藍色上衣配啥顏色褲子比較好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