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是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顧名思義,指的是鄉一級或鎮一級。
作為國家設定的一種地方行政建制,從理論上講,鄉鎮應具有以下特徵:保持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規模的適度性、管理層級的有序性、機構設定的合理性、職能定位的科學性、組織制度的規範性、政權名稱的固定性。
鄉鎮,一頭連著城市,一頭連著農村,在農村乃至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那麼,鄉和鎮是怎麼起源與發生變化的呢?具體回答全文見:
說鄉解鎮:鄉鎮怎樣起源?全國有多少個鄉鎮?2019百強鎮有哪些?
https://www.toutiao.com/i6745763387084374541/
《左傳·子產不毀鄉校》文中有“鄭人遊於鄉校”一語,晉代學者杜預注“鄉校”為“鄉之學校”。中國現代語言學奠基人王力先生主編的《古代漢語》則釋為“鄉間的公共場所。既是學校,又是鄉人聚會議事的地方”。近年來大多書籍沿用了這個解釋。根據該書《凡例》中的宣告,“我們是用現代漢語解釋古代漢語”。那麼,這裡的“鄉間”“鄉人”當然就該理解成“鄉村裡”“鄉下人”了。於是,大家會問:子產時代,有沒有供“鄉下人”聚會,議事、讀書的“場所”?翻閱《周禮·大司徒》和《漢書·食貨志》載:周制,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可見,古代,“鄉”是一級行政單位。先秦文章中,鄉黨聯用,城邑對舉,往往而是,並沒有相當於後世“鄉村”的概念。
“鄉建制”作為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建制,始建於西周,據史書記載,西周初年,大小國家和部落多至數百個,周王朝為了加強對鄉里社會管理與控制,開始建立“鄉制”,至今已有3000餘年的歷史。
平鄉
“鄉建制”經歷了“鄉官制”、“職役制”、“自治制”等多次變革。最初規模較大:“鄉,萬二千五百戶”。鄉有“相保、相愛、相葬、相救、相周、相賓”等社會功能。秦時“十里一亭,十亭一鄉”,建制規模變小。魏晉、隋唐時,鄉的規模僅為500戶左右,與周代的“萬戶之鄉”無法相比。北宋中期,推行的是保甲制度,即“保甲之法,十戶立一牌頭,十牌頭立一甲長,十甲長立一保正”(保甲人員之都保正、都保副正、大保長都不支薪)。清代採取明朝的裡甲制,作為賦役徵收的機構;採取宋朝的保甲制,以維護地方治安,“吏胥視民如魚肉,民畏吏胥為虎狼”。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晚清政府制訂的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城鎮鄉自治章程》規定:城鎮鄉為地方自治的基層單位,城鎮人口10萬人以上者設為區,5萬人以上者設為鎮,鄉村人口5萬人以下者設為鄉。中華民國時期“百戶以上村者設鄉,百戶以下村者集為一鄉,設保甲;保甲長鬚由縣區長委任”。新中國成立後,實行縣、區、鄉三級機制。1950年12月,政務院頒佈《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明確鄉與行政村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同屬區管轄,一般不設內部機構,只配備數名專職甚至是不脫產的工作人員,分管民政、公安、財政、糧食、調解等事務。1957年撤區並鄉。1958年,鄉鎮政府易名為人民公社,實行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管理。1983年以後,人民公社變更為鄉、鎮人民政府。
陽春縣區鄉鎮區域圖(1941)
“鄉官制”:就是鄉治為官治,鄉官是官。“鄉官”皆有品級,是“公務員”。“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為卿也”。
廣東省大埔縣實施新縣制區鄉鎮圖
1887年國際統計學會曾提出過一個各國通用的居民點分類系統,規定:任何一個居民點(居民區),其人數在2,000人以上即可稱為城市居民區;不足2000人的為鄉村。由於各國國情不同無法適應各國的具體情況,未被普遍採用。儘管小城市或鎮在英語裡面被廣泛譯為town或small city,但漢語的“城鎮”、“鎮”、“集鎮”與“村鎮”,有不同內涵。
鎮,如果僅從詞義上理解,原指一方之首山,或主山,即一定區域內最大的山。因為山為一方之鎮,後來“鎮”就被引伸為鎮壓或鎮守的意思,也指派兵駐守的地方。古之“派官將禁防者,謂之鎮”,即指此。作為人們活動較為集中的一種區域性單位。
北朝 魏 河州 涼州 敦煌鎮
鎮的來源之一是古代的“軍鎮”。在距今1600多年的東晉王朝以前,還並無行政制鎮的記載。鎮的設定,最早是出於軍事的目的,在邊境駐兵戍守稱為鎮,始於公元四世紀的北魏。北魏時,“緣邊皆置鎮都大將,統兵備禦,與刺史同。”鎮將管理軍務,有的也兼理民政。
北朝 魏 武川鎮 御夷鎮
《新唐書·兵志》:“兵之戍邊者,大曰軍,小曰守捉,曰城,曰鎮,而總之者曰道。”這時,鎮將的權利變輕,只掌管所在地的防戍守禦,品秩與縣令相同。
唐 元和方鎮圖
宋代軍事色彩降低,為經濟、人口比較發達的人口集聚區,將權歸於知縣,僅在少數人口較多,商業繁榮的軍鎮設定“鎮監”。宋· 高承《事物紀原》:“民聚不成縣而有稅課者,則為鎮或以官監之。”
宋以後稱縣以下的小商業都市,也正是從“鎮監”開始,鎮的主要職能由“軍鎮”轉為“徵商”之後,鎮的本質才得以反樸歸真。
茅臺鎮地圖
現多為縣之下,與鄉同級,比鄉經濟發達的行政單位。
鎮的另一淵源是古代的“市”。古代,“有商賈貿易者,謂之市”。鄉村的集市和草市,作為集中做買賣的場所,則由於大多設於位置適中,交通方便的地方,隨著商品交換的增多,手工業生產進一步發展,這就形成了具有多種經濟活動的集鎮。古之“鎮建於市,市隨鎮起”,今之“有市才有鎮,市興鎮亦榮,鎮榮市更興”等說法,就是對市,鎮之間的淵源關係和相互促進關係的概括。所以,直至今天,人們還愛將市鎮,鎮市混稱。
清代畿輔通志肥鄉縣圖
現代肥鄉縣地圖
據有人考證,把鎮作為縣以下與鄉平行的行政區域單位,開始出現於清末。1901年,清政府頒佈《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實行城鄉分治,規定以府亭州縣治城廂為“城”,城廂外的市鎮,村莊,屯集,人口滿五萬者設“鎮”,不足者為鄉。民國時期,也將鎮作為縣下面城鎮地方的行政建制,規定:人口密集之處稱鎮,人口散活之處稱鄉。在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則在縣下面設區級市,鄉級市,沒有鎮這一名稱。
國外繪製雲南省文山州麻栗坡縣八布鄉
鎮在1963年以前為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非農業人口占50%以上的。1964年起改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非農業人口占70%以上,或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滿3000人,非農業人口占85%以上的。
湖南耒陽
1984年後又調整為,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或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人的;或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或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人,確有必要,都可建鎮。
鄉鎮建築
縣或縣級市政府駐地如果在一個鎮,那麼它被稱為稱為城關鎮。
鎮和鄉的區別就像縣級市與縣的區別,鎮的區域面積大,人口規模多,經濟發展較好,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並有一定的工業區域。
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是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顧名思義,指的是鄉一級或鎮一級。
作為國家設定的一種地方行政建制,從理論上講,鄉鎮應具有以下特徵:保持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規模的適度性、管理層級的有序性、機構設定的合理性、職能定位的科學性、組織制度的規範性、政權名稱的固定性。
鄉鎮,一頭連著城市,一頭連著農村,在農村乃至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那麼,鄉和鎮是怎麼起源與發生變化的呢?具體回答全文見:
說鄉解鎮:鄉鎮怎樣起源?全國有多少個鄉鎮?2019百強鎮有哪些?
https://www.toutiao.com/i6745763387084374541/
01說鄉《左傳·子產不毀鄉校》文中有“鄭人遊於鄉校”一語,晉代學者杜預注“鄉校”為“鄉之學校”。中國現代語言學奠基人王力先生主編的《古代漢語》則釋為“鄉間的公共場所。既是學校,又是鄉人聚會議事的地方”。近年來大多書籍沿用了這個解釋。根據該書《凡例》中的宣告,“我們是用現代漢語解釋古代漢語”。那麼,這裡的“鄉間”“鄉人”當然就該理解成“鄉村裡”“鄉下人”了。於是,大家會問:子產時代,有沒有供“鄉下人”聚會,議事、讀書的“場所”?翻閱《周禮·大司徒》和《漢書·食貨志》載:周制,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可見,古代,“鄉”是一級行政單位。先秦文章中,鄉黨聯用,城邑對舉,往往而是,並沒有相當於後世“鄉村”的概念。
“鄉建制”作為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建制,始建於西周,據史書記載,西周初年,大小國家和部落多至數百個,周王朝為了加強對鄉里社會管理與控制,開始建立“鄉制”,至今已有3000餘年的歷史。
平鄉
“鄉建制”經歷了“鄉官制”、“職役制”、“自治制”等多次變革。最初規模較大:“鄉,萬二千五百戶”。鄉有“相保、相愛、相葬、相救、相周、相賓”等社會功能。秦時“十里一亭,十亭一鄉”,建制規模變小。魏晉、隋唐時,鄉的規模僅為500戶左右,與周代的“萬戶之鄉”無法相比。北宋中期,推行的是保甲制度,即“保甲之法,十戶立一牌頭,十牌頭立一甲長,十甲長立一保正”(保甲人員之都保正、都保副正、大保長都不支薪)。清代採取明朝的裡甲制,作為賦役徵收的機構;採取宋朝的保甲制,以維護地方治安,“吏胥視民如魚肉,民畏吏胥為虎狼”。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晚清政府制訂的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城鎮鄉自治章程》規定:城鎮鄉為地方自治的基層單位,城鎮人口10萬人以上者設為區,5萬人以上者設為鎮,鄉村人口5萬人以下者設為鄉。中華民國時期“百戶以上村者設鄉,百戶以下村者集為一鄉,設保甲;保甲長鬚由縣區長委任”。新中國成立後,實行縣、區、鄉三級機制。1950年12月,政務院頒佈《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明確鄉與行政村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同屬區管轄,一般不設內部機構,只配備數名專職甚至是不脫產的工作人員,分管民政、公安、財政、糧食、調解等事務。1957年撤區並鄉。1958年,鄉鎮政府易名為人民公社,實行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管理。1983年以後,人民公社變更為鄉、鎮人民政府。
陽春縣區鄉鎮區域圖(1941)
“鄉官制”:就是鄉治為官治,鄉官是官。“鄉官”皆有品級,是“公務員”。“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為卿也”。
廣東省大埔縣實施新縣制區鄉鎮圖
02說鎮1887年國際統計學會曾提出過一個各國通用的居民點分類系統,規定:任何一個居民點(居民區),其人數在2,000人以上即可稱為城市居民區;不足2000人的為鄉村。由於各國國情不同無法適應各國的具體情況,未被普遍採用。儘管小城市或鎮在英語裡面被廣泛譯為town或small city,但漢語的“城鎮”、“鎮”、“集鎮”與“村鎮”,有不同內涵。
鎮,如果僅從詞義上理解,原指一方之首山,或主山,即一定區域內最大的山。因為山為一方之鎮,後來“鎮”就被引伸為鎮壓或鎮守的意思,也指派兵駐守的地方。古之“派官將禁防者,謂之鎮”,即指此。作為人們活動較為集中的一種區域性單位。
北朝 魏 河州 涼州 敦煌鎮
鎮的來源之一是古代的“軍鎮”。在距今1600多年的東晉王朝以前,還並無行政制鎮的記載。鎮的設定,最早是出於軍事的目的,在邊境駐兵戍守稱為鎮,始於公元四世紀的北魏。北魏時,“緣邊皆置鎮都大將,統兵備禦,與刺史同。”鎮將管理軍務,有的也兼理民政。
北朝 魏 武川鎮 御夷鎮
《新唐書·兵志》:“兵之戍邊者,大曰軍,小曰守捉,曰城,曰鎮,而總之者曰道。”這時,鎮將的權利變輕,只掌管所在地的防戍守禦,品秩與縣令相同。
唐 元和方鎮圖
宋代軍事色彩降低,為經濟、人口比較發達的人口集聚區,將權歸於知縣,僅在少數人口較多,商業繁榮的軍鎮設定“鎮監”。宋· 高承《事物紀原》:“民聚不成縣而有稅課者,則為鎮或以官監之。”
宋以後稱縣以下的小商業都市,也正是從“鎮監”開始,鎮的主要職能由“軍鎮”轉為“徵商”之後,鎮的本質才得以反樸歸真。
茅臺鎮地圖
現多為縣之下,與鄉同級,比鄉經濟發達的行政單位。
鎮的另一淵源是古代的“市”。古代,“有商賈貿易者,謂之市”。鄉村的集市和草市,作為集中做買賣的場所,則由於大多設於位置適中,交通方便的地方,隨著商品交換的增多,手工業生產進一步發展,這就形成了具有多種經濟活動的集鎮。古之“鎮建於市,市隨鎮起”,今之“有市才有鎮,市興鎮亦榮,鎮榮市更興”等說法,就是對市,鎮之間的淵源關係和相互促進關係的概括。所以,直至今天,人們還愛將市鎮,鎮市混稱。
清代畿輔通志肥鄉縣圖
現代肥鄉縣地圖
據有人考證,把鎮作為縣以下與鄉平行的行政區域單位,開始出現於清末。1901年,清政府頒佈《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實行城鄉分治,規定以府亭州縣治城廂為“城”,城廂外的市鎮,村莊,屯集,人口滿五萬者設“鎮”,不足者為鄉。民國時期,也將鎮作為縣下面城鎮地方的行政建制,規定:人口密集之處稱鎮,人口散活之處稱鄉。在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則在縣下面設區級市,鄉級市,沒有鎮這一名稱。
國外繪製雲南省文山州麻栗坡縣八布鄉
鎮在1963年以前為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非農業人口占50%以上的。1964年起改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非農業人口占70%以上,或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滿3000人,非農業人口占85%以上的。
湖南耒陽
1984年後又調整為,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或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人的;或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或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人,確有必要,都可建鎮。
鄉鎮建築
縣或縣級市政府駐地如果在一個鎮,那麼它被稱為稱為城關鎮。
鎮和鄉的區別就像縣級市與縣的區別,鎮的區域面積大,人口規模多,經濟發展較好,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並有一定的工業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