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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困OK咯在我的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或用氮氣一端吹掃另一端連續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

    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 使用行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儀器分析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比,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

  • 2 # 使用者8874795591716

    動火作業與動火分析間隔不超過1小時,對非常危險的場所規定每2小時監測可燃物情況。

    但是對裝置、管道分析取樣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們實際工作中發現經過蒸汽吹掃的管道、裝置不能立即取樣分析。因為剛經過蒸汽吹掃的管道、裝置內溫度沒有降至常溫,內部空間可燃氣體被大量的水蒸氣稀釋,而且此時內部氣體處於不穩定的變化狀態,這時取樣分析結果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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