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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股軒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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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塗濤濤
關於政府和市場調控的關係,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例子。為了減少汙染排放或碳排放,可以採取的措施可以分為兩大類:
(1)命令與控制政策:直接管制。例如,可以強制排放的汙染數量,或者強制企業採取某種技術來減少排放量,這些直接管制措施的特點是透過行政命令來控制排汙。
(2)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例如,矯正性稅收,或者可交易的汙染許可證。這種措施的特點是,透過市場機制設計,讓市場本身來解決汙染問題。
在我們現實經濟生活中,碳排放許可證的交易就是解決汙染的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即透過設定排汙許可證的數量來控制排汙量,同時允許排汙許可證在不同國家、企業間自由交易,由此達到以最小成本代價達到碳減排的目標。
一般而言,經濟學界達成的共識是,與行政管制相比,基於市場的減排政策更有效率。
現實的例子:為了在國際碳排放交易體系中建立中國的話語權,2013年在武漢光谷成立了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該中心是經國家發改委備案,湖北省政府批准,由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牽頭,聯合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大冶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省農業生產資料集團有限公司等機構共同組建的專業交易機構。
補充:因為疫情,武漢光谷步行街遭受了重創。對於曾經的老華科人,真的非常希望光谷步行街恢復昔日的熱鬧。
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法治經濟,有著複雜的構成. 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在經濟法中處於核心地位, 在市場經濟的執行中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共同維護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有專家說,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共同構成了經濟法的體系,而且還具有統一性、互補性. 在中國社會主義的經濟法體系中,財政、金融、 固定資產投資等屬於宏觀調控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同時, 宏觀調控法律體系的作用主要是透過保持經濟上的平衡來最佳化經濟的結構,從而能夠實現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目標,推動社會進步. 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是市場規制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用於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防止市場的失靈,最終能夠維護好市場秩序.
1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比較分析
我們透過比較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來體現兩者的關係. 一些人認為反壟斷法應該屬於"經濟憲法",因而覺得宏觀調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場規制法的;有的人認為,宏觀調控法的地位優於市場規制法,因為計劃法是經濟法的龍頭法. 本文中著重討論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並無高低、主次之分,而是處於並重地位.
1.1 理論基礎方面
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理論基礎都依靠國家的干預理論,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市場規制法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另一者則依據間接干預理論. 市場經濟的目標是促進市場的競爭和社會財富的增長. 它是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雖然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的優點,但具有一定的隨時性. 市場主體通常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往往會採取一些極端競爭手段,從而造成了壟斷、貧富差距等問題. 只有國家進行直接干預,才能有效解決一系列社會問題,當然,宏觀調控法以國家進行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1.2 側重點
國家的干預也存在缺陷, 如政府的過度干預會妨礙工作的正常進行,因而,要明確規範政府的干預行為. 市場規制法要重視的是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約束,只有透過約束市場主體的競爭、交易行為,才能夠來維護市場的秩序;宏觀調控法強調的是對政府幹預行為的約束,確保政府正當行使宏觀調控權. 所以,兩者在這方面的側重點不同.
1.3 調整方式方面
市場規制法們透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市場規制法的職能. 它透過使用行政命令或者規章制度來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競爭與交易行為.宏觀調控法則透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來實現.
1.4 物件調整方面
市場規制關係是市場規制法的調整物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形成的交易管理關係屬於經濟領域;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的調控中形成的經濟關係是宏觀調控法的調整物件,具有間接性等特點.
1.5 範圍調整方面
市場規制法主要用於國家規範市場主體競爭、交易行為的過程,市場規制關係是其調整物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等.宏觀調控關係的調整是宏觀調控法的物件,涉及了國民經濟執行的所有過程,主要包括財政關係、金融關係等主要內容. 不管從兩者的調整物件還是主要內容上看,市場規制法的調整範圍都不如宏觀調控法的寬泛.
1.6 調整方法
市場規制法是由國家直接干預的市場主體的競爭、 交易行為,與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密切相關. 為了維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對於市場規制法的調整,只能採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方法.
但是, 因為宏觀調控法是透過國家對市場的間接干預來影響的,而且與國民經濟執行的全過程相關,因此,只能採取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相輔的調整方法.但必須注意的是運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前提是在法律確定的範圍內進行.
2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聯絡
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在不同的經濟執行中各有分工.前者主要存在作用於微觀領域, 後者則主要作用於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兩者間聯絡非常密切.
2.1 兩者之間具有辯證統一的關係
市場規制法的目的是要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這隻能透過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規制的實現,從而使宏觀調控法能夠對市場競爭的範圍、目的作出限定,對於外在,則表現為限制市場競爭. 這樣一看,兩者相互排斥的. 但兩者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 也都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和保證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因而,二者又是統一的.
2.2 宏觀調控法的基礎是市場規制法
宏觀調控法的功能主要用於保證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市場規制法則在於促進市場競爭的公平、自由和有序. 宏觀調控法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以及市場獨立、自由、秩序等都是依靠市場規制法的市場競爭來實現的.要實現宏觀調控法的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尤其是反壟斷法,必須依靠市場規制法. 另外,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必須依據市場規制法維護的市場競爭所反饋回的資訊來進行,因此, 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實施必須以市場規制法為基礎前提.
2.3 市場規制法是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的
市場規制法要形成的公平、 有序的市場目標必須先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最終目標. 宏觀調控法創造的平等、 自由的市場秩序,為市場規制法所追求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因為宏觀調控法還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法律文獻, 所以為市場規制法的制定實施指明瞭方向.
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二者之間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宏觀調控有利於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市場規制法能夠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它們之間互相促進,共同維護社會公平,共同促進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