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標準
1、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放炮作業證方可上崗;
2、領送爆破材料必須用非金屬容器貯裝,電雷管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嚴禁途中乘車和停留,應直接送入工作面;
3、工作面應設專門存放火藥、雷管的專用非金屬箱並加鎖,由爆破工管理,未裝配引藥不準拿出,一次只准許裝配一茬炮的引藥;
4、嚴格遵守爆破材料的領退制度,當班剩下的爆破材料,必須送回火藥庫;
5、裝配引藥時,應在支護完整、遠離軌道和金屬導電物體的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面裝配;
6、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數量段數裝配引藥。其雷管腳線要扭結,眼內含水時,必須裝上防水套;
7、裝藥前,應先排除炮眼內的粉末,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藥,再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至眼底,不得衝撞。眼內含水大時,炸藥也要裝上防水套;
8、電鑽未撤出工作面,爆破材料不準運入工作;
9、井下放炮時,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嚴禁用於電池、礦燈和其它電源放炮;
10、放炮母線應用帶絕緣外皮的膠質纜線,放炮打壞有裸露時,應及時用膠布包好並繞線上架上;
11、必須堅持爆破工崗位就近管理制度,管理範圍:工作面。
二、工作標準
1.放炮必須按計劃、按規定在指定地點進行,做好準備、通知、聯絡、警戒、善後工作;
2.所有放炮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的效能,掌握《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爆破作業圖表的規定進行爆破。爆破工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3.堅持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4.爆破後要求巷道無欠挖,超挖不得大於150mm,兩次放炮的銜接臺階不大於150mm;
5.爆破後煤巖要塊度均勻、便於耙巖機裝煤,煤渣拋擲距離要適當,不能拋至耙巖機處,同時便於工作面出煤、支護平行作業。
三、技術標準
(一)爆破作業技術標準
1.領用火工品
⑴領取:背炮員根據上個班遺留下的作業條件和本單位班前安排,確定實現本班工作目標的雷管和炸藥的數量,再加上一定的餘量進行領取。背炮前背炮員必須填寫領用單,由各負責人員簽字蓋章後,到火藥庫進行領取。
⑵運送
①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②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④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其它巷道內。
⑤爆炸材料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
⑥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⑦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⑶存放
①送入工作面的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在耐壓和抗衝撞、防震、防靜電的專用爆炸材料箱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並加銅鎖。
②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氣裝置的地點。
⑷交回:放炮結束後,爆破工必需將回收的、剩餘的、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繳回火藥庫。並將放炮後工作面的小線、藥袋帶到地面。
2.裝藥
⑴安全檢查
①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進行檢查,不得使用受潮、硬化的硝銨炸藥,不得使用腳線絕緣層損壞的的電雷管。
②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出1%時,嚴禁裝藥。
④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工作面通風情況,風量不足或風筒末端距工作面距離超出規定時,不得裝藥。
⑤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的1/3以上時,不得裝藥。
⑥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炮眼情況,若炮眼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時;或發現炮眼縮小、坍塌、有裂隙時;及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乾淨時,不得裝藥。
⑦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炮土情況,炮土不足或沒有時,不得裝藥。
⑨工作面正在打眼、裝巖時,不得裝藥。
⑩有冒頂、透水、瓦斯突出預兆時,不得裝藥。
⑵裝配引藥
①抽管: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的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擰結成短路狀態。
②裝引藥:裝配起爆藥卷時,先用比雷管稍粗一點的木、竹小棍在藥卷頂部扎一小眼,然後把雷管全部插入小眼內,利用雷管本身腳線在藥捲上拴一死扣,把雷管固定在藥卷內,再把腳線全部纏在藥捲上。
毫秒延期電雷管延期時間與標誌
a.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裝置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b.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c.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非聚能穴端)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捲上。
d.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擰結成短路。
④按工作面需要的數量將起爆藥卷全部裝配好,放於藥箱中鎖住,裝藥時再送入工作面,不準亂扔亂放。
⑶吹眼驗孔:裝藥前,用木炮棍在炮眼內捅幾次以疏通炮眼,用木勺或者壓風將炮眼中的巖粉煤粉吹洗乾淨;同時用炮棍檢驗炮眼的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
⑷裝藥:按放炮說明書及裝藥結構圖進行裝藥作業。
①反向裝藥:先將起爆藥卷裝入打好的炮眼內,一手抓住雷管腳線,一手用木炮棍將裝入眼口的藥卷輕輕推至眼底,再用木炮棍將其它藥卷首尾相接依次輕輕推眼底,直至將全部藥卷裝入。採用反向裝藥時,雷管、藥卷的聚能穴應朝向眼口,不得裝墊藥。
②正向裝藥:採用正向裝藥時,雷管、藥卷的聚能穴應朝向眼底,不得裝蓋藥;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盤區應當採用正向裝藥,採用反向裝藥時,必需採取安全措施。
④雷管段數要求:各炮眼中引藥的雷管段數必須與炮眼的爆序一致,不準裝錯。
⑤腳線扭接: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同運輸裝置、電氣裝置以及採掘機械等導體相接觸。
⑸裝填炮土
①裝藥完畢後,按規定填充長度足夠的封泥並用炮棍搗實。裝填炮泥時,最初的兩段應慢用力、輕搗動,以後各段炮泥應用力一一搗實。
②炮土材料: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一、崗位標準
1、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放炮作業證方可上崗;
2、領送爆破材料必須用非金屬容器貯裝,電雷管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嚴禁途中乘車和停留,應直接送入工作面;
3、工作面應設專門存放火藥、雷管的專用非金屬箱並加鎖,由爆破工管理,未裝配引藥不準拿出,一次只准許裝配一茬炮的引藥;
4、嚴格遵守爆破材料的領退制度,當班剩下的爆破材料,必須送回火藥庫;
5、裝配引藥時,應在支護完整、遠離軌道和金屬導電物體的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面裝配;
6、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數量段數裝配引藥。其雷管腳線要扭結,眼內含水時,必須裝上防水套;
7、裝藥前,應先排除炮眼內的粉末,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藥,再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至眼底,不得衝撞。眼內含水大時,炸藥也要裝上防水套;
8、電鑽未撤出工作面,爆破材料不準運入工作;
9、井下放炮時,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嚴禁用於電池、礦燈和其它電源放炮;
10、放炮母線應用帶絕緣外皮的膠質纜線,放炮打壞有裸露時,應及時用膠布包好並繞線上架上;
11、必須堅持爆破工崗位就近管理制度,管理範圍:工作面。
二、工作標準
1.放炮必須按計劃、按規定在指定地點進行,做好準備、通知、聯絡、警戒、善後工作;
2.所有放炮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的效能,掌握《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爆破作業圖表的規定進行爆破。爆破工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3.堅持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4.爆破後要求巷道無欠挖,超挖不得大於150mm,兩次放炮的銜接臺階不大於150mm;
5.爆破後煤巖要塊度均勻、便於耙巖機裝煤,煤渣拋擲距離要適當,不能拋至耙巖機處,同時便於工作面出煤、支護平行作業。
三、技術標準
(一)爆破作業技術標準
1.領用火工品
⑴領取:背炮員根據上個班遺留下的作業條件和本單位班前安排,確定實現本班工作目標的雷管和炸藥的數量,再加上一定的餘量進行領取。背炮前背炮員必須填寫領用單,由各負責人員簽字蓋章後,到火藥庫進行領取。
⑵運送
①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②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④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其它巷道內。
⑤爆炸材料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
⑥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⑦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⑶存放
①送入工作面的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在耐壓和抗衝撞、防震、防靜電的專用爆炸材料箱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並加銅鎖。
②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氣裝置的地點。
⑷交回:放炮結束後,爆破工必需將回收的、剩餘的、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繳回火藥庫。並將放炮後工作面的小線、藥袋帶到地面。
2.裝藥
⑴安全檢查
①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進行檢查,不得使用受潮、硬化的硝銨炸藥,不得使用腳線絕緣層損壞的的電雷管。
②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出1%時,嚴禁裝藥。
④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工作面通風情況,風量不足或風筒末端距工作面距離超出規定時,不得裝藥。
⑤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的1/3以上時,不得裝藥。
⑥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炮眼情況,若炮眼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時;或發現炮眼縮小、坍塌、有裂隙時;及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乾淨時,不得裝藥。
⑦作業人員在裝藥前,必須檢查炮土情況,炮土不足或沒有時,不得裝藥。
⑨工作面正在打眼、裝巖時,不得裝藥。
⑩有冒頂、透水、瓦斯突出預兆時,不得裝藥。
⑵裝配引藥
①抽管: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的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擰結成短路狀態。
②裝引藥:裝配起爆藥卷時,先用比雷管稍粗一點的木、竹小棍在藥卷頂部扎一小眼,然後把雷管全部插入小眼內,利用雷管本身腳線在藥捲上拴一死扣,把雷管固定在藥卷內,再把腳線全部纏在藥捲上。
毫秒延期電雷管延期時間與標誌
a.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裝置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b.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c.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非聚能穴端)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捲上。
d.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擰結成短路。
④按工作面需要的數量將起爆藥卷全部裝配好,放於藥箱中鎖住,裝藥時再送入工作面,不準亂扔亂放。
⑶吹眼驗孔:裝藥前,用木炮棍在炮眼內捅幾次以疏通炮眼,用木勺或者壓風將炮眼中的巖粉煤粉吹洗乾淨;同時用炮棍檢驗炮眼的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
⑷裝藥:按放炮說明書及裝藥結構圖進行裝藥作業。
①反向裝藥:先將起爆藥卷裝入打好的炮眼內,一手抓住雷管腳線,一手用木炮棍將裝入眼口的藥卷輕輕推至眼底,再用木炮棍將其它藥卷首尾相接依次輕輕推眼底,直至將全部藥卷裝入。採用反向裝藥時,雷管、藥卷的聚能穴應朝向眼口,不得裝墊藥。
②正向裝藥:採用正向裝藥時,雷管、藥卷的聚能穴應朝向眼底,不得裝蓋藥;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盤區應當採用正向裝藥,採用反向裝藥時,必需採取安全措施。
④雷管段數要求:各炮眼中引藥的雷管段數必須與炮眼的爆序一致,不準裝錯。
⑤腳線扭接: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同運輸裝置、電氣裝置以及採掘機械等導體相接觸。
⑸裝填炮土
①裝藥完畢後,按規定填充長度足夠的封泥並用炮棍搗實。裝填炮泥時,最初的兩段應慢用力、輕搗動,以後各段炮泥應用力一一搗實。
②炮土材料: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