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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律師鍾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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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張利平律師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有房屋原則上平均分割。具體操作上,有以下方式:
1、雙方均不要該房屋的,可以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夫妻雙方分割所賣房屋價款;
2、一方想要該房屋而另一方不要的,該房屋歸想要的一方所有,該方給付不要房屋的另一方一半房屋價款;
3、雙方均要該房屋的,由出價高的一方獲得該房屋,其補償沒有得到房屋的另一方一半房屋價款。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近年來離婚案件高發,其律師團隊每年都要接受到離婚訴訟案件上千起的諮詢,離婚的原因也千奇百怪,但是離婚的焦點往往是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問題。目前以江蘇法院的司法實踐為例,對於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以下幾種方法來進行處理:
(1)競價法。以價高者得為基本原則,對於夫妻共有的房屋,雙方進行競價分割,誰出的價格高,誰拿房,再由拿房的一方以競價價格所對應的比例向對方進行補償。這方方法往往快速有效,能夠充分反映真實的房價情況,簡單,法院一般多采用。但該方法採用的一個前提是雙方基於都想拿房的前提意願之下。如果有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這個方法就行不通。
(2)議價評估法。建立在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的前提之下。比如在離婚當中,男方想拿房,女方想拿房但沒有能力來拿房,這時候房屋一般會判給男方,由男方給女方對應的補償款。但往往,男方會基於少支付補償的目的,會故意說低房價,女方則認為房價應當高於男方所報的價格,基於此,往往會牽涉到對房屋的評估,法院會讓雙方進行確認以評估價作為議價的最終價格,這種分割方法比較公平,且兼顧到雙方的客觀實際情況。
(3)拍賣款分割法。在雙方都不願意或者都沒有能力拿房的情況下,雙方也可以分割房屋價款,由雙方共同確認房屋的基準底價或者評估價格,在以此底價為基礎進行委託法院進行拍賣,這種方法因為涉及拍賣週期較長,且在房產形勢上漲的情況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當事人選擇。
以上是法院日常時間過程中,對房產的一般分割方法,現向大家做一個介紹,供大家一起交流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