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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5日我國發布了《民法總則》,並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我國《民法典》現在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預計2020年頒佈施行。那麼我國將有歷史上第一部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專門性法典。那麼在中國古代發生的民事糾紛找衙門處理還是商會?據我所知,商會是明清時期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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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在古代的中國,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對危機社會秩序以及其統治的重大刑事問題,較為注重在司法審判中的地位,而對於處理以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問題,大多以家庭為主的家長制以及者民間的調解制度來運作,而這些都與中國古代的傳統熟人社會和長期的法律文化發展有很大的淵源。

      爭議解決機制在本質上就是社會倫理、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之間相互作用的後所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以及權威的程式。由於中國古代社會也就是一個宗法、宗族社會,而"宗法"是指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的內部關係,來維護家長的統治的行為規範,那麼解決民間的糾紛機制也受著宗法制度的影響。這就在根本上決定了,中國古代民事糾紛的解決,因為是以家族內部的爭議當事人雙方與解決爭議的裁決者之間的宗法關係而是強烈的和穩定的,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是不分的,實行司法自制,民事糾紛主要是由民間解決,由那些家長、族長等實際掌握國家司法權的主體來解決民事糾紛。中國古代刑事案件為"獄",民事案件為"訟",而一般說來"獄"是需要以刑罰來追究責任的,民事案件則是由一些在社會上有權威的人為裁判。

      (一)宗族裁判

      由於一般宗族內,都有一系列的家規、族規等制約族內成員的行為規範,涉及到家庭、婚姻、繼承等各個方面的問題,而當族內成員產生一系列涉及到上述各個方面問題的糾紛時候,由族長對這些問題進行裁判決斷,由於中國宗法社會價值文化的影響,一般官府也是承認族規對家庭成員的約束作用和族長對家庭成員間糾紛的裁決的承認。如清代道光時期有詔曰:"凡遇族姓大小事均聽族長、紳士判斷。族眾中如有不法匪徒,許該姓族長、紳士捆送州縣審辦。"

      (二)族外止爭

      針對家族之外、不同家族宗族之間的糾紛,通常都是由鄉老和里正對其有權裁判的事項來進行裁判,從漢代開始就設立了調整鄉里民事糾紛的嗇夫;而唐朝設定了村正、里正來進行調解,元朝時的社長,明代的里長以及申明亭等,而鄉約耆老作為一種傳統民事爭議解決機制,建構方式在實質上也與家族宗法關係是同一的,在一些朝代,這些調處也是進行如戶婚、田土、鬥毆等項訴訟的必經程式,如明代的"民間應有詞訟,許耆老準受於申明亭內剖理。"這就要求要進行官訴訟就必須要先經過鄉里的調解方可以進行。除了以上的鄉里調解,族外止爭還包括鄰里之間的調解糾紛,這種調解通常都是由鄰里之中德高望重的人來進行調解,約束力不強。

      (三)官府裁判

      官府裁判也就是指由封建社會的行政長官來作為決斷民事糾紛的方式。同前兩個分類,官府可以進行調解,這種訴訟內的調解是民事訴訟體制的一部分。而且在古代的中國也是被推崇的,這與中國熟人社會,調解解決糾紛的文化傳統是分不開的。當然,官府也解決了部分的民事訴訟事項,但是總的來說,官府還是偏重於教化、調解來使糾紛雙方當事人。縱觀中國古代民事糾紛的解決,形成了以民事調解為主,民事調解與民事訴訟並存的糾紛解決機制,並沒有形成穩定的民事審判程式規則,體現了一定程度的不穩定和模糊性,也沒有像刑事犯罪問題那樣得到了各個朝代統治階級的重視,這些現象是受到了很多因素影響而產生的後果。

      (一),中國古代社會是講究天人合一與和諧的,從古至今,我們都認為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應當和諧相處,在糾紛的解決上就表現為追求"無訟",而"無訟"也是法律價值的追求,是和諧社會的必然追求,同時統治者也都積極希望自己的統治下無訟,他們在法律條文中體現"無訟"制度思想,並且以其指導實踐。在思想上,統治者同時也在宣揚告誡,如在初審結案的判詞中寫出,不許繼續上告,否則就會給予處罰。

      (二),因為古代的中國是一個傳統意義上的自然經濟大國,決定了宗法宗族大國的社會特性,而在這種社會中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主要依靠禮與道德,法律處於次要的地位,尤其在關注平民之間的民事活動上,禮儀與道德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依靠禮儀治國是中國古代的基本治國原則,人的生活行為模式是從小到大就慢慢培養而成的,而對他們的行為起著塑造作用的是禮儀,依禮來治國注重內在的約束,以及自我控制。同時,調解解決也有利於減少訴訟成本,節約勞力投入農業生產這對古代的中國是很有意義的。

      (三),中國古代政府對調解解決機制解決糾紛的支援。中國古代的調解機制從一開始的自發形成到後來的制度化,與官府的支援是分不開的,從民事糾紛本身來看,依靠家族和社會的調解解決更加有利於緩和的解決,從而減少激起民憤引起社會秩序的不安的機率,因為民事調解制度的發展,減輕了官府的民事訴訟的負擔,使得官府可以放更多的精力在解決刑事案件和維持統治秩序上。

      (四)中國傳統重義思想的影響。中國古代以來,都是重視義而輕視利益,這使得中國古代商業發展的侷限性顯現出來,由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使調整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規範的發展也很緩慢,人們對鄉里調解等解決機制是依賴而忽視了民事訴訟的權利,導致制度性的缺失,調解後果的相對確定可預測性使得人性化的民事調解制度更加受到古代人們的青睞。

      古代的中國,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城市與村莊民事糾紛的解決呈現出一定的不同。相對發達的城市以及地區,商品經濟發展較快,人們的商業交往頻繁,民事糾紛形態複雜,宗族的慢慢縮小分化,很多問題基於民事調解機制解決不太可能,為了防止矛盾複雜化,不得不求助與政府來進行時訴訟。在當今中國,已經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除了包括實體的民事法律在內,更加規定了民事糾紛解決方面的程式性法律,為人們解決民事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擁有司法審判權的主體上,中國設定了各級人們法院來行使裁判,解決民事糾紛。

      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中國不僅僅吸收了外來的優秀法律經驗,而且 對於中國法律歷史中有益的原則和規則進行了吸收:

      (一)注重民事調解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在現今社會,尤其是中國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階段,商業貿易的繁榮,經濟關係的複雜,人們交往的頻繁使得對應的民事糾紛也充斥著社會,這些糾紛大部分都是可以相對的以比較緩和的民事調解來解決,相對於民事訴訟,首先,它可以節約成本,使得民事糾紛這種比較小的矛盾以相應的代價來解決。其次,中國現今社會雖沒有古代那種宗族社會也是個熟人社會,這與中國千年的歷史傳統價值觀是分不開的,人們都希望可以用和諧的方式有"禮"的來解決糾紛。再次,調解解決民事糾紛有利於緩和人們之間的矛盾。最後,為了經濟的發展,現今政府也是提倡調解的解決糾紛,體現了人權主義,從而使人們更加的自由,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經濟建設中去,有利於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二)可以抑制無意義訴訟的泛濫,節約司法成本。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人們的思想得到了解放,思想解放後的人們,無論大小的糾紛都傾向於主張訴訟來解決,以取得訴訟結果的權威可執行性,從原本的忽視權利到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是一種很好的趨勢,可是從另一方面來說,一定程度的泛濫訴訟,也給了司法機關很大的壓力。這個時候中國古代重視的"息訟"、"無訟"原則就有利於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讓審判機關更多的關注於刑事犯罪的審判這種比較可能危及社會秩序的現象。

      對於現代的中國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選用上,我們除了借鑑西方,也不可忽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華,改造其,使其具備現代意義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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