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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在雲端上談趣聞

    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是16個國家

    伊麗莎白二世(Elizabeth II,1926年4月21日—),全名伊麗莎白·亞歷山德拉·瑪麗·溫莎(Elizabeth Alexandra Mary Windsor),現任英國君主,是英國,英聯邦(The Commonwealth) 以及15個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同時也是英國國教會的最高首領。她的頭銜全稱為“託上帝洪福,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皇伊麗莎白二世,英聯邦元首,(基督教)信仰的保護者(Elizabeth the Second, by the Grace of God,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of He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Queen, Head of the Commonwealth, Defender of the Faith)”。她於1952年2月6日加冕,是目前在位時間第二長的國家元首,在她作為國家元首的國度中大約生活著1.25億人。

    憲法地位

    在英國,伊麗莎白二世的皇位是根據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繼承的,她是一名基督教新教徒,並且也未嫁給一名羅馬天主教徒。儘管英國的皇位一般是血緣繼承,但是英國的國會自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就一直有權決定誰來繼承王位。(見英國王位繼承)

    在認可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15個英聯邦國家中,她作為國家元首的地位是受到憲法承認的。原先這些國家都曾是英國的殖民地或自治領。早先的《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用來區分英國的殖民地和英帝國的自治領,根據該法令,“任何可能改變王位繼承和王室頭銜的法律都必須在獲得英國議會和所有自治領議會的同意後才可實施。”而這15個在獨立後繼續承認女王(或國王)為其國家元首的國家事實上取得了近似於這種自治領的地位,雖然根據《威斯敏斯特法令》這些國家並非自治領,也無權單獨決定改變繼承方法。當伊麗莎白二世去世後她的後人將根據這些國家的憲法成為其國家元首,而非根據繼承原則。因此事實上並不能將加拿大人、澳洲人等稱為“女王的子民”。

    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16個國家

    安地卡及巴布達

    澳洲

    巴哈馬

    巴貝多

    貝里斯

    加拿大

    格瑞那達

    牙買加

    紐西蘭 (自1981年,作為紐西蘭國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庫克群島的元首)

    巴巴新幾內亞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聖露西亞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索羅門群島

    吐瓦魯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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