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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龍總的龍

    一,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鑑定規範》的規定執行。

    二,非煤礦山開採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採),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採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採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專案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訊工程為1.5%。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四,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六,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七,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八,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藥及其製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十,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餘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十一,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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