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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鹹魚翻身

    一、刑法修正案(八)關於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定

    (一)具體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該罪名①由“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罪”,刑法修正案(八)的這一修改不僅將該罪名與《食品安全法》相銜接之外,而且拓寬了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物件範圍,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更加的嚴格。此罪名為一個具體危險犯,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經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增加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表明了刑法規制的靈活性,給予那些潛在的犯罪行為很強的威懾力。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②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中將此罪名修改為了抽象危險犯,即只要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而將之前的“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規定取消掉了,這說明了刑法在此罪名的規制方面採取了嚴厲的態度;其次,將該罪名的法定刑提高到了有期徒刑,只要觸犯了本罪的刑法法益就要收到自由刑的處罰;然後,處罰罰金的規定也是無上限,無疑是保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最後,增加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更是增強了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3.食品監管失職罪

    此罪名③主要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主觀方面要求是過失,客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和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而導致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的身份,所以在履行職責時更加容易發生徇私舞弊的行為,對此刑法採取了更加嚴厲的態度,一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了此種犯罪行為,必須從重處罰。

    (二)“兜底性”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此罪名為一個“兜底”性的罪名,一般發生法條競合的狀態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是在此地方刑法有特殊規定④,足以表明法律在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態度十分堅決。

    2.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並未直接規制食品安全,但是該罪名的打擊範圍確十分廣泛,在實踐中的適用也比較靈活,因此可以作為一個“兜底”性的條款。在實踐中包括生產、銷售和流通以及交換等環節都屬於經營活動,在這些環節中觸犯了此種法益的同時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和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則依照較重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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