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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ee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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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偉58279182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將排放的汙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第一類汙染物是指能在環境中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汙染物質。 第一類汙染物共有13項,不分建設年限,不分行業和汙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取樣(採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低於標準規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第二類汙染物的? 第二類汙染物是指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汙染物質的汙染物,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96)根據建設年限,對第二類汙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作出了規定。對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規定了第二類水汙染物(共26項)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對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規定了第二類水汙染物(共56項)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將排放的汙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兩類。 第一類汙染物指能在水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害物質。這類汙染物不分行業和汙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標準要求(採礦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第二類汙染物指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汙染物的有害物質。這類汙染物在規定單位排放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標準要求。 標準中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汙染物和第二類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批准日期為準劃分。另外,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除符合此規定外,還應符合《輻射防護規定》(GB87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