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會有兩個極端?
只要有業主說物業不好,別管合不合理肯定評論區有一堆罵物業的,即使有講道理的也會有一堆抬槓的。
只要有業主講道理講法律說物業不錯,肯定評論區就都會是講道理的,基本沒有抬槓的。
這是為啥?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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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時光飛馳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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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尋找多維世界中的你
為了權利,說物業好的一群人創造了物業,來管理那些反對物業的人。其實反對物業的人更希望公平的權利和待遇!管理者建立物業來管理那些反對他們的人,就和牧民用牧羊犬來管理羊群一個道理,羊只會對狗有敵意,不會對牧民有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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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草5046138428405
只有物業公司的老闆才會讚美物業。是小區是物業老闆的才富。不要什麼投入整個小區就是它的。它會又讚美物業??在一部分就是受剝削和受壓迫的窮苦人民,借貸買房只想有個家,買了房子可房產是物業的才富,在小區卻是大爺想些辦法收錢。公攤面積收取暖費,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收房租。不用做事睡倒收錢,比以前的房租還耍多的公攤建築面積的費。以前租的房子只收使用面積。現在自已買的房。卻白交物業費。如果沒有工作的人自已買的房都住不起。它們把小區當自已的房租想長就長。老百姓真難。
首先要明確一點的是,無論你是幹啥的,每一位的身份首先都是業主。
物業是依附於業主而生存的,業主和物業本來應是雙盈的寄生關係,雙方互惠互利。然而在現實中,業主常常是以個體出現,而物業則是集體形式出現的,這就形成了雙方的懸殊。
問題在於部分物業的自我定位不準不按法律法規行事,服務缺失變管理,反僕為主;業主一盤散沙不知維權忍氣權利被侵,再加上有些司法人員的判決不公造成業主與物業矛盾進一步激化。
我最近看到一個案件,物業狀告業主的,一審法院依服務合同成立,物業從事了事實服務判業主全額支付物業費,業主上訴二審法院依物業服務不完善判業主支付部分物業費為終審判決。物業又上訴到高院被駁回。
在這起案件中,結果是物業、業主和法院都不滿意。
在我著來,在物業訴訟中很少人考慮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性和依法守法性。以形成事實服務為由的潛臺詞就是承認違法的,不按照標準服務就是違規違約,何來全額收取物業費?
這就形成了“幹啥啥不行,收費第一名”和“幹啥啥不行,告狀第二名”成為當下物業的代名詞。
其實解決問題的辦法很簡單,發揮業主委員會的作用。讓業主有問題找業主委員會,物業有問題也找業主委員會,法院判決也要參考業主委員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