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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霧鎖雲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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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民工在天涯
這個問題提得有趣,不過從法律專業術語上講不應該稱之為傷殘鑑定,以勞動能力(功能)障礙鑑定更確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這裡所稱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參照原勞社部(2004)18號通知應該只能在用人單位註冊沂在地或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由用人單位註冊所在地或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受工傷勞動者就近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許也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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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仕林通訊
說說我的觀點,在工地出工傷了,規定是在出事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和近親屬像勞動部門,先申請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是受傷起30天之內,自己或近親屬申請是受傷起1年之內。
認定完工傷,根據康復的情況,在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和單純的傷殘鑑定是不一樣的,自己做傷殘鑑定可以是異地做,自己做的傷殘鑑定一般都是民事賠償用,要是涉及工傷賠償,最好認定完工傷在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這樣對工傷傷者有利,各地的規定不太一樣,建議到當地的社會保障或者勞動部門諮詢一下。我不是專業人士,我也是受過工傷,查過這方面資料,就知道這些。
最好祝大家工作和生活,都能注意安全,工傷傷者都能維權成功,獲得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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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百聘人才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回覆列表
職工發生工傷後作傷殘鑑定,只能在當地人社局工傷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做,檢查並出具傷殘鑑定報告的醫生是在有相關資質的醫生資料庫裡隨機抽選,所以傷者或家屬不能私自選擇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