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又稱收入與費用相配比原則,是指支出(費用)與取得的收入應當相互配比,以求得合理的損益(結餘)。配比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收入必須與取得時付出的成本、費用相配比,這樣才能確定取得的某類收入是否可抵償其耗費;
二是某一部門的收入必須與該部門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它可以衡量和考核某一部門的業績;三是某個會計期間的收入必須與該期間的耗費相配比,即本會計期間內的總收入應與總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從而確定出本期的淨收益。 根據收入與成本、支出(費用)之間的關係,配比的方式有直接配比、間接配比和期間配比三種。凡是與各項收入有直接聯絡的費用、支出,如材料費、人工費,都可以作為直接配比的專案直接處理;對與收入沒有直接聯絡的間接費用,則按一定的標準分攤,確定為某類收入的費用;而對會計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則應採用期間配比的方式,作為期間費用直接列入當期的支出。會計的配比原則與權責發生制的應用是相互聯絡的,即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的單位,支出與相關的收入應當相互配比。在配比原則下,將會發生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等核算內容。 10.歷史成本原則 歷史成本原則,又稱按實際成本計價原則、原始成本原則,是指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價值核算,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原始成本,又稱取得成本,具有客觀性,是交易過程形成的成本,沒有隨意性。原始成本資料容易採集;原始成本反映財產物資取得時的價值,既有案可查,前後又具有可比性,同時又能反映物價波動情況。 11.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又稱充分性原則,是指會計報告應當全面反映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力求精確,並予重點說明。
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又稱收入與費用相配比原則,是指支出(費用)與取得的收入應當相互配比,以求得合理的損益(結餘)。配比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收入必須與取得時付出的成本、費用相配比,這樣才能確定取得的某類收入是否可抵償其耗費;
二是某一部門的收入必須與該部門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它可以衡量和考核某一部門的業績;三是某個會計期間的收入必須與該期間的耗費相配比,即本會計期間內的總收入應與總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從而確定出本期的淨收益。 根據收入與成本、支出(費用)之間的關係,配比的方式有直接配比、間接配比和期間配比三種。凡是與各項收入有直接聯絡的費用、支出,如材料費、人工費,都可以作為直接配比的專案直接處理;對與收入沒有直接聯絡的間接費用,則按一定的標準分攤,確定為某類收入的費用;而對會計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則應採用期間配比的方式,作為期間費用直接列入當期的支出。會計的配比原則與權責發生制的應用是相互聯絡的,即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的單位,支出與相關的收入應當相互配比。在配比原則下,將會發生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等核算內容。 10.歷史成本原則 歷史成本原則,又稱按實際成本計價原則、原始成本原則,是指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價值核算,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原始成本,又稱取得成本,具有客觀性,是交易過程形成的成本,沒有隨意性。原始成本資料容易採集;原始成本反映財產物資取得時的價值,既有案可查,前後又具有可比性,同時又能反映物價波動情況。 11.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又稱充分性原則,是指會計報告應當全面反映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力求精確,並予重點說明。